万科城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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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科城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与本临时管理规

2、约一致。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万科城_;座落位置:_长安区郭杜街办茅坡村西侧_;物业类型:_住宅_、商业_;建筑面积:_18. 8万平米_。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_子午路_;西至_规划路_;南至_韦郭路_;北至_规划路_。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供暖设施、

3、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1、 室内停车场 ;2、 开发商买卖合同中的其他约定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

4、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装修垃圾应袋装化,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详见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规定,

5、其他时间不得施工。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六条 业主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并交纳相应的电梯使用费用。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并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该费用仅指停车秩序管理费用,并非保管费用,物业公司不

6、承担保管责任),不得随意占用他人停车位。对于占用通道,公共区域和停放在楼梯间的车辆,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定期清理转移至到专用场地,并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停车费用;不得在小区内修理或清洗机动车辆。第十八条 业主负责其房屋单元内部维修保养事宜,保持各系统正常使用。第十九条 业主应对其房屋单元的访客及其物业使用人的行为负责,当业主将其物业出售、出让、赠与、抵押、出租时,必须要求承受人签署承诺二转,承诺履行及遵守本规约。同时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否则原业主将对承受人的行为负责。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占用

7、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如:在物业共明部位搭建或安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私自加锁楼层防火门、使用天台做其它用途、擅自拆改烟道等);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或其它违章建筑; 4、在物业任何公共部位或非指定位置、场所、车库、仓库等晾晒衣物、菜品、鱼类等物品或倾倒、抛弃垃圾、杂物;5、违反有关规定在包括底层花园、露台、阳台、车库、仓库等任何位置处置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物质,发出超标噪声、震动,聚众喧哗、进行引火、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或高空抛物;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或改变外墙面颜色、围栏颜色

8、(如在门窗、外墙面张贴宣传广告、在玻璃上张贴报纸等);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8、不得在本物业内任何位置搭建门斗、雨棚、遮阳棚、凉亭、仓库、花架、天线旗杆、防护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阳台、露台内砌池、铺土、进行养鱼(观赏性除外)、种菜等;不得在公共场所下私自种植树木、花草、蔬菜等植物;不得饲养家禽、家畜;不得破坏房屋的防水层和保护层;不得更改房屋单元外露窗户原有的颜色;9、利用物业从事违法犯罪、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10、空调外机未安装在统一预留的位置上;外墙开洞;11、未经申请擅自装修、安装(太阳热水器、各种接收设备、防盗网等),擅自对阳台

9、露台进行任何形式的封闭;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饲养任何动物(四脚踏地不超过30CM的温驯小宠物除外),饲养宠物必须遵守以下约定:1、 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并到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2、 在公共区域遛狗时应以绳拴系,以防伤人,并及时清洁宠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3、 饲养动物不得影响相邻业主,如造成业主投诉,应自行将动物带离本物业;4、 宠物造成他人伤害或造成财产、设施设备、场地损坏的,由宠物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二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于物业专有部分管

10、道渗漏、堵塞引发的纠纷,应由业主自行解决。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其家庭或单位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相邻业主)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

11、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如维修发生的费用等均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第二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

12、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九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规劝、公示、书面告知、保全现场、索赔、要求复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第三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

1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资金、电梯费、垃圾处理费等。 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第三十二条 对共有部位的非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应征得共有产权业主的同意。否则放置在公有部位的物品均视为废弃物,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清理而无需事先通知。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资金整体收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交;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可按所欠费用每日加收千分之三违约金。第三十四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

14、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

15、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三十九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第四十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第四十一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共细分五个附件,是本规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附件一:装修管理规范附件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附件三: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摘要附件四:治安、消防、交通管理摘要附件五:电梯使用管理指南附件六:商铺管理规范附件一:装修管理规范为了确保万科城全体业主共同的利益和房屋的住、用安全、使物业发挥最大的使用效能和寿命,并使其保值和增值,全体业主共同立约,并承诺履行。1) 不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将住宅用作商业、经营、工厂、仓库、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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