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振汉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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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振汉刑事判决书(2 0 0 6)二中刑初字第8 5 8号(2010-02-20 00:54:30)标签:法律 分类:判决书湖南省高院证言拍卖业务吴振汉杂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 0 0 6)二中刑初字第8 5 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吴振汉,男,63岁(194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安乡县,大学文化 原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住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2号4栋5 0 4号;因涉 嫌犯受贿罪,于2005年1月7日被羁押,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公安部秦城监狱。 辩护人贺小电,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辩护人陈建宏,北京

2、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公诉二刑诉200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振 汉犯受贿罪,于200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立案 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副检察长 李连嘉、检察员孙振宇、代理检察员高景惠、徐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振汉及其辩护人 贺小电、陈建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入吴振汉于1 9 9 8年1月至2 0 0 3年10月,利用其担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湖南省高院)院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有关诉讼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法院干部

3、职 务晋升、湖南省高院机关工程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李芝、其子吴 剑雄先后三十三次收受了他人给予的人民币8 8 6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38万元的“欧米茄 “男士手表一块,其中:十次收受鄢彩宏给予的人民币581万元;六次收受谭昊涯给予的人 民币117万元;四次收受李小平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38万元的“欧米茄”男 士手表一块;三次收受刘启东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收受李民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两次收 受彭文斌给予的人民币18万元;两次收受傅强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三次收受唐吉凯给予的 人民币15万元;收受骆汉军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收受程恒知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4、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吴振汉犯受 贿罪的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振汉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李芝、吴剑雄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振汉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和辩解。被告人吴振汉的辩护人贺小电、陈建宏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吴振

5、汉犯受贿罪不 持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鄢彩宏送给吴振汉等人人民币581万元的证据 中,欠缺行贿资金来源的书证,且部分赃款去向不清;证明吴振汉知道吴剑雄收钱的证据不 充分。2、指控吴振汉两次收受傅强共计人民币 15万元的证据在时间、地点、数额等重要细 节上存在矛盾,认定该起事实证据不足。3、吴振汉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因收 受钱财而徇私枉法,未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失;在共同犯罪中,收受财物行为的 实施大多数不是吴振汉,吴振汉的犯罪情节没有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4、吴振汉在案发后 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劝说家庭成员退赃,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吴振汉酌情 从轻

6、处罚。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吴振汉直接或通过其子吴剑雄、其妻李芝(均另案处理)转 达,接受他人请托,利用其担任湖南省高院院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单独或伙同吴剑雄、李芝先后十八次收受鄢彩宏等七人给予的人民币606万元和价值人民币 1.38万元的“欧米茄”牌男式手表一块。具体事实如下:一、1998年4月至2003年10月,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所有人和实际控制 人鄢彩宏(另案处理)直接或通过吴剑雄的转达,向吴振汉提出为与鄢彩宏利益有关的企业 承揽湖南省高院审判大楼、宿舍楼部分建设工程及相关诉讼案件和有关事项给予支持的请 托。吴振汉利用职务便利,亲

7、自或授意李晓华(湖南省高院政治部原副主任,另案处理)出 面协调,向有关人员打招呼,为鄢彩宏的上述请托事项提供了帮助。在此期间,吴振汉直接 或通过吴剑雄先后六次收受鄢彩宏给予的人民币441万元。1、1999年2月的一天晚上,鄢彩宏在吴振汉家送给吴振汉人民币1万元。2、1999年10月的一天晚上,鄢彩宏安排其秘书侯军(另案处理)在长沙市长城宾馆将 人民币50万元交给吴剑雄,吴剑雄告知了吴振汉。3、2000年8月中旬的一天,鄢彩宏在湖南省国际影视会展中心将人民币120万元交给吴 剑雄,吴剑雄告知了吴振汉。4、2002年9月的一天晚上,鄢彩宏在其办公室将人民币150万元交给吴剑雄,吴剑雄告 知了吴振汉

8、。5、2003年8、9月的一天晚上,鄢彩宏在其办公室将人民币100万元交由吴剑雄转交吴振 汉,吴剑雄告知了吴振汉。6、2003年9月的一天晚上,鄢彩宏在其办公室将人民币20万元交给吴剑雄,吴剑雄告知 了吴振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中共湖南省委组织织部干部任免审批表两份、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 次会议(第5号)公告、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5号)公告等书证:证明 了吴振汉于1998年1月18日当选湖南省高院院长,2003年1月18日再次当选。2、湖南省高院关于1999年度12489号档案记载的“省法院领导同志分工情况”的

9、说 明、2006年1月23日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证明了吴振汉自1998年2月至2004年5月任湖南 省高院院长、党组书记,主持全面工作。3、证人鄢彩宏的证言:1998年,其通过李晓华认识吴振汉后,向吴振汉提出对其企业 发展及遇到官司时予以支持的请求,并承诺会感谢吴振汉。自1998年至2003年,其直接或通 过吴剑雄向吴振汉提出了具体请托。吴振汉亲自或安排李晓华为其企业涉及的诉讼和其他相 关事项的解决提供了帮助。在此期间,其于1999年初,在李晓华带领下和侯军到吴振汉家, 送给吴振汉人民币1万元;1999年10月的一天晚上,安排侯军在长城宾馆将人民币50万元交 由吴剑雄转交吴振汉;2000年8月中

10、旬的一天,在国际影视会展中心单独将人民币120万元交 给吴剑雄;2002年9月的一天晚上,在办公室交给吴剑雄人民币150万元;2003年8、9月的一 天,在办公室将人民币100万元交由吴剑雄转交吴振汉;2003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晚上, 在办公室将人民币20万元交由吴剑雄转交吴振汉。4、证人侯军的证言内容与鄢彩宏证言中的相关内容相符。5、证人吴剑雄的证言:1998年,鄢彩宏向吴振汉提出,希望在企业发展中能得到吴振 汉的支持,吴振汉即安排李晓华先出面协调。同年11、12月的一天晚上,鄢彩宏在长城宾馆 要求其请吴振汉帮忙拿下湖南省高院新建宿舍楼、办公楼铝合金和玻璃幕墙业务,并提出按 合同标的的1

11、0%感谢吴振汉。其回家后将鄢彩宏的意思转告了吴振汉。自1998年至2003年, 鄢彩宏为解决企业涉及的诉讼和相关事项,多次通过其请吴振汉帮忙,其均将鄢彩宏的请托 转告了吴振汉。为表示感谢并进一步获得吴振汉的支持,199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侯军在长城宾馆交 给其人民币50万元,其回家后,将鄢彩宏送钱一事告诉了吴振汉、李芝;,2000年下半年的 一天,鄢彩宏在长沙影视会展中心国际山庄交给其人民币120万元,其回家后将鄢彩宏送钱 一事告诉了吴振汉、李芝;2002年9月左右的一天晚上,鄢彩宏在办公室让其将人民币150 万元转交吴振汉,其将鄢彩宏送钱一事告诉了吴振汉和李芝;2003年7月的一天晚上,鄢

12、彩 宏在办公室给其人民币100万元让转交吴振汉,其回家后,将鄢彩宏送钱一事告诉了吴振汉、 李芝;2003年9月的一天,鄢彩宏在办公室交给其人民币20万元,其回家后,将鄢彩宏送钱 一事告诉了吴振汉、李芝。6、证人李芝的证言:1998年上半年,鄢彩宏请其全家和李晓华吃饭时提出,案子上的 事情要请吴振汉关照,吴振汉回答可以先找李晓华,解决不了的自己再出面。1998年10月左 右,其和吴振汉回请了鄢彩宏,席间,鄢彩宏向吴振汉提出案子上有麻烦时,希望吴振汉支 持,吴振汉讲可以先找李晓华,该他出面时会出面。此后,鄢彩宏就企业涉及的诉讼和其他 事项多次直接或通过吴剑雄向吴振汉提出了给予关照的请托。1999年

13、初,鄢彩宏、侯军在李晓华带领下到其家,送给吴振汉大概2万或3万元人民币, 其告诉了吴振汉。1999年下半年一天晚上,吴剑雄告诉其和吴振汉,鄢彩宏送了人民币50 万元。2000年下半年,鄢彩宏请其一家到国际影视会展中心度周末时,提出有一些案子要请 吴振汉继续关照支持。当晚,吴剑雄在家里告诉其和吴振汉,鄢彩宏送了人民币120万元。 2002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吴剑雄对其和吴振汉讲,鄢彩宏送给吴振汉人民币150万元。2003 年7、8月的一天晚上,吴剑雄回家后告诉吴振汉,鄢彩宏送了人民币100万元。2003年9月的 一天,其在家里听吴剑雄告诉吴振汉,鄢彩宏又送了人民币20万元。7、证人李晓华的证言:

14、1998年上半年,其安排鄢彩宏请吴振汉夫妇吃饭时,鄢向吴振 汉提出了在官司上给予关照和支持的请求,吴振汉当面交待其先出面解决,有困难他会亲自 出面。1998年下半年,吴振汉回请鄢彩宏,鄢再次就官司上的问题向吴振汉提出了帮忙的请 求,吴振汉当面交待其出面协调。1998年下半年,鄢彩宏向吴振汉提出湖南省高院审判大楼、 宿舍楼使用振升铝材的请求,吴振汉当场交待其给基建办主任金旺庭打招呼,要基建办推荐 使用振升铝材。其专门找到金旺庭,告知吴振汉希望基建办重点考虑使用振升铝材。后基建 办选用了振升铝材。此外,从1998年到2003年9月,吴振汉亲自出面或由其按照吴振汉的指示,先后给相关 法院的工作人员打

15、招呼,解决了鄢彩宏的公司涉及的多起诉讼案件,维护了鄢彩宏公司的利 益。1999年初,其带鄢彩宏、侯军到吴振汉家,鄢彩宏送吴振汉一个红包。8、证入金旺庭、戴绪军、刘春廷、郭志刚、夏国佳、刘东河等人(均为湖南省相关法 院工作人员)的证言:分别证明了吴振汉曾为鄢彩宏的企业承揽湖南省高院审判大楼、宿舍 楼部分建设工程和涉及的诉讼案件向他们打招呼,要求照顾鄢彩宏的企业。9、证人于立群、徐丹(均为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彭冀岳、赵邵安、 肖光华、鲁建(均为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欧阳文华、杨俊满、康笃华(均为 律师)、李健(时任湖南鸿仪实业集团法律总监)、张世明、周适芬、易浩(均为湘财

16、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何述金(时任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蒯卫国(时任中国建 设银行张家界市永定区支行行长)等人的证言:分别证明了鄢彩宏部分行贿资金的来源及鄢 彩宏的企业涉及的有关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10、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鄢彩宏、侯军与我公司关系的说明、鸿 仪集团及关联公司股权结构、相关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证明了鄢彩宏是湖南 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所有人及相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公司的内在关系。11、铝合金门窗工程承包合同、湖南省高院审判大楼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湖南省 高院审判大楼玻璃幕墙工程承包合同等书证:证明了湖南省高院使用振升铝材和由湖南振升 铝材有限公司承揽相关工程签订的合同和工程造价情况。12、民事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协助执行通知书、调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 决书、民事决定书、执行和解协议等书证:证明了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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