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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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三年六月目 录1. 总则2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3. 企业取得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4. 申请和受理4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6. 产品抽样与检验67. 审定与发证7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79. 收费办法810. 附则9附件1 产品的申证单元 10附件2 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11附件3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2附件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14附件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 22附件6 抽样工作单 23附件7 旋转防喷器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 24

2、附件8 环形防喷器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 30附件9 闸板防喷器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 36附件10 防喷器控制装置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 42附件11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50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防喷器及防喷

3、器控制装置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产品。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产品分为:旋转防喷器、环形防喷器、闸板防喷器、防喷器控制装置。采用压力级别高的覆盖压力级别低的产品的方法,即取得了压力级别高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可以生产压力级别低的产品,但是不得生产比取证产品压力级别高的产品。防喷器控制装置产品采用控制对象数量多的覆盖控制数量少的产品。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验疫总局负责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

4、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石油工业井控装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具体职能为:起草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组织对申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审核申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报告、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

5、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对申证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报告、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存档;收集、分析相关行业的发展和质量状况,定期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告;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审查部地 址: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南二段邮政编码:618300电 话:0838-5151190、5151196、5151887传 真:0838-5100849联 系 人:张 斌 张祥来 江雨蓠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生产企业的生产

6、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石油工业井控装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南二段邮政编码:618300电 话:0838-5151190、5151196、5151887传 真:0838-5100849联 系 人:张 斌 张祥来 江雨蓠企业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3企业取得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

7、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和检验手段;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申请和受理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4.1.3

8、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2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

9、由企业自负。4.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

10、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11)。5企业

11、生产条件审查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5.2现场审查5.2.1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 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将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5.

12、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5.2.7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

13、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认真进行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产品抽样与检验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78910)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78910)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

14、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分留存、一份交生产单位、一份报审查部)。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6.5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认真进行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7审定与发证7.1证书填写方式:每个企业一张证书。7.2审查部对申证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7.3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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