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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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宝安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根据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深发改规20185号)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加强深圳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交201929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宝安区行政区域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是指用来存取储放车辆的机械设备、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第四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宝安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第五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期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在未征未

2、转用地建设停车设施,其使用年限按征收用地使用情况执行。第六条 本区城市停车设施供给坚持分类分区差异化和土地集约利用原则,控制通勤停车需求,优化满足居住夜间停车需求和公益服务停车需求,适度满足商业停车需求。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七条 建立宝安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区联席会议是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宝安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负责部署组织开展宝安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包括审定宝安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审议辖区内停车项目建设性质,审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投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

3、的重大问题,加快推动落实其他相关工作。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局长担任。第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其中:(一)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负责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制定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有关政策,牵头组织编制宝安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宝安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机械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政策制定及具体执行工作。依法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交通规划要求、项目实施后周边交通承载力是否满足等方面进行审核,协调项目建设推

4、进中的相关问题。(二)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政府投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计划安排,负责社会投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参与宝安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规划及用地权属核查工作,参与宝安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四)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负责审核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建设内容,指导各街道土地监察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五)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依法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水源保护、生态保护等要求提出意见。(六)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对按特种设备类申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进

5、行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受理限额以上按建筑类申报的施工许可证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停车设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等工作。(七)区水务局依法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防洪、泄洪及河堤结构安全等建设要求提出意见。(八)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申报项目是否侵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划提出意见。(九)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集体资产管理局)按国资管理规定及权限,对使用区属国有企业土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进行审核。(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负责受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工作,并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负责停车收费及其他相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十一

6、)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依法负责对停车设施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占用绿地、绿化等提出意见,负责广场、公园、绿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审核、绿化恢复及管养的监管。(十二)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对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申报项目是否影响城市更新项目计划的实施、土地整备计划的实施提出意见。(十三)宝安交警大队负责停车设施经营许可管理及监督、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工作。(十四)各街道办负责编制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受理申报主体提出的项目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备案、监管以及建成后的日常运营安全监管,负责街道辖区停车设施项目的相关协调工作。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7、程序第九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申报管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单位或法人可作为申报主体:(一)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实际管理人;(二)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实际管理人委托的单一市场主体。(三)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申报。第十条 项目申报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实际管理人同意。其中,在住宅区自有用地范围内的,应作为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属原村集体用地的,应取得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资产委员会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

8、备局等部门依职责核查项目所占用地是否存在以下情形,街道办依据用地核查结果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禁止性条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1.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土地整备计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的;2.影响防洪、泄洪及河堤结构安全的;3.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地质灾害区和危险边坡隐患点影响范围内的;4.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一级水源保护区、高压走廊、城市黄线、城市紫线、城市橙线、城市蓝线、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区划等范围内;5.城市快速道路、市政主干道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规划用地范围内;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二)【限制性条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

9、则上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但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建设。1.涉及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可在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公园和绿地的附属配套设施进行建设。2.涉及在有条件建设区或限制建设区的,可根据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操作指引进行规划调整。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按规定办理农转用手续。3.在环境敏感区内建设大型停车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向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办理环境影响审批。第十二条 设置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原则上按特种设备类申报;设置地下机械式

10、立体停车设施,原则上按建筑类申报,其报建手续按建设项目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按照特种设备类申报的,由申报主体向所在街道办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请报告、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或实际管理人同意证明材料、用地范围材料、工程勘察材料、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方案设计图、申请人身份证明、承诺书等。申报主体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能效指标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受理审批程序如下:(一)【街道受理】街道办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发函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区土地规划监察

11、局、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等单位征询意见。各单位在收文后7个工作日内正式公文反馈书面意见。(二)【街道初审】街道办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审查,并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出具初审意见,将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三)【会议审定】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街道办审查通过项目的建设性质、是否符合宝安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审查程序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联席会议审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负责提交申请项目范围内土地权属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12、法定图则规划及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基本生态控制线、水源保护区、林地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橙线、城市紫线、高压走廊等相关信息的核查意见,供区联席会议审定时参考。(四)【下达通知书】经区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交通和运输局宝安管理局批量下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意见通知书,并抄送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第十四条 按特种设备类申报并取得项目意见通知书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环评及施工、绿化审批等许可手续。但涉及绿化迁移事项的,需向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办理绿化备案手续。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十五条 发改部门依法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核及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

13、属政府投资的,由发改部门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申报主体按相关流程开展工作;属社会投资的,申报主体向发改部门办理备案。第十六条 申报主体应根据项目意见通知书要求,开展项目前期设计及建设实施工作。第十七条 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加强外观设计,原则上应与周边环境相匹配。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按要求委托施工图一类审查机构开展土建部分施工图设计审查。第十九条 按特种设备类申报的,申报主体应在开工前按项目意见通知书及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相关要求,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第二十条 按特种设备类申报的,申报主体应在开工前按项目意见通知书及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纳管暂行办法相关

14、规定,到项目所在辖区街道办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 申报主体应到住建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设计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要求。(一)露天敞开式停车设施按停车场消防设计;(二)室内或露天非敞开式停车设施按汽车库消防设计。第二十二条 按特种设备类申报的,申报主体应委托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桩基检测,编制检测报告;街道办应在项目开工前和竣工后开展现场验桩(位)、验线,并派员监督桩基检测;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对桩基检测与验收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三条 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应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

15、不得投入使用。(一)按特种设备类申报的,申报主体应在项目竣工并通过现场勘查和验桩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二)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停车设施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等工作。独立建造且有围护结构的立体停车库,按照停车库的要求申报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筑内部既有停车库加装立体停车设施的,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确定申报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室外无围护结构的立体停车设施,无需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第五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四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须将停车设施运行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的停车设施联网平台。第二十五条 按照特种设备类申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使用单位凭项

16、目意见通知书到宝安供电局办理用电手续,无需提供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第二十六条 属于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局、宝安税务局、宝安交警大队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以及停车场经营许可等手续。充电设施配置不作为机械车库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有条件的项目需预留安装位置。鼓励在满足充电及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安装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的安装和适用应当符合消防管理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在经营权年限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按照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资可以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依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计提折旧。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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