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珠镇打击非法采煤采矿长效工作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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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府发201116号放珠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放珠镇2011年度打击非法采煤采矿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各村(居)、镇属相关部门: 放珠镇2011年度打击非法采煤采矿长效工作机制已经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放珠镇打击非法采煤采矿长效工作机制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巩固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工作取得的成果,有效防止非法采矿死灰复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地有关政策规定,特建立打击非法采矿行为长效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整治和“重防范、严打击、查后台、追责任”的原则,

2、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夯实基础,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决打击私挖滥采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镇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确保全镇政治安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工作目标: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和引导,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上来,统一到省、地、市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通过全面排查,以“打两头、卡中间”为打击非法采矿着力点,严格按“六条标准”炸毁和填埋,彻底取缔私开矿点,坚决杜绝死灰复燃;通过健全和完善乡、村二级监控网络,加大监管力度,形成打击非法采矿的长效机制;形

3、成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氛围;通过严厉打击和惩处非法开采组织者,有效震慑非法开采犯罪行为,规范矿业生产秩序;通过严肃追究监管不力的责任人员,严肃纪律,加强队伍建设,塑造良好形象。 二、工作方式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定期召开相关会议,分析形势作出统一安排,把打击非法采矿的政策和要求宣传贯彻到千家万户;各村(居)要组织专门人员,把“打非”通告、奖励制度等宣传资料张贴到农村的重要路口、公共场所和农村公示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全民参与、共同打击非法采矿的浓厚氛围;镇政府要安排广播播放打击非法采矿的相关政策和举报电话,宣传报道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及时曝光非法采矿行为,形成宣传打击非法采矿

4、的强大声势。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责任主体。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乡镇领导、包村包片干部和村干部要实行包保责任制,逐个登记,建立档案,跟踪管理,严防反弹,切实将责任落实到点,落实到人,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地块,横到边,纵到底。要成立专门的巡查和打非工作组,不间断地对非法采矿活动进行巡查检查,不留死角死面。 要认真组织村“两委”班子、包村包点干部对所有私开采矿点进行全面排查,要查清每个村有多少私开采矿点,有多少废弃矿点,有多少彻底关闭矿点,有多少关闭不达标矿点,有多少有生产迹象矿点,排查结果由镇汇总建档并实施包保

5、。在排查摸底过程中发现有私开矿点生产迹象的,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炸封填埋。同时村委会要履行对村集体土地监管的职责,禁止为非法采矿活动提供用地。 (三)集中打击,彻底取缔。以镇为主体,组织力量采取集中取缔的方式,对辖区内无证非法矿井严格按照“六条标准”(炸毁井筒、拆除设施、遣散人员、填平场地、恢复植被)进行炸毁填埋。对顶风作案、擅自组织生产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惩处。 (四)加强巡查,强化监管。严格执行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国土资源所每周对各自辖区内无证非法矿井进行2次以上巡查,每10天进行1次全面巡查。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单独巡查与上下联合巡查相结合,采取重点督查、分片

6、督查、定期督查、临时督查,节假日督查、综合执法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巡查。巡查有计划,有台帐及处理结果。出现私开矿点死灰复燃的,严格按照规定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五)综合整治,追究责任。在对全镇私开采矿点进行排查取缔的同时,要从煤炭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入手,开展无证非法储煤场取缔、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非法务工人员遣散、拉煤车辆路面稽查等专项行动。各职能部门要拿出专项行动方案,配合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形成部门联动、综合整治的工作合力。对非法开采的组织者,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纪检监察部门要主动介入非法生产案件的调查,对参与非法采矿、包庇非法采矿行为或者充当“保护伞”

7、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一律严格责任追究,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打击非法采矿工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宣传发动和全面排查要同期展开,排查建档和集中打击要同步进行,打击取缔和监控责任要同时落实,综合整治和责任追究要贯穿于打击非法采矿的全过程。 三、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 为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参与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形成“非法采矿,人人喊打”的良好局面,达到及时发现和查处的目的,对打击和举报非法采矿行为实行有功重奖。举报情况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500元的奖励。 对村级包保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在包保范围内一年内没有出现非法采矿行为或对非法采矿及时制止的

8、,由镇人民政府对该村给予一定奖励。对乡镇一年内没有出现非法采矿行为或对非法采矿及时制止,没有出现安全事故的,由镇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四、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镇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举报国家公职人员包庇、纵容非法采矿、入股或参与办矿行为,对于举报属实的,一律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组织领导和强化部门合作、责任分工 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坚持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相结合,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综合打击,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 (一)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对打击非法采矿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镇成立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袁 平(镇长) 副组长:杨其贵(副

9、镇长) 成员:徐德亮(国土所所长)金梦卓(乡企站站长、安监站负责人)李明昭(党政办主任)翟鹏飞(派出所所长)李国松(交通协管中队队长) 雷开文(财政所所长) 周光明(电管站站长) 叶 勇(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国土资源所,杨其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徐德亮同志兼任副主任。 以上组成人员如因工作变动或内部工作分工调整则相应调整。 (二)责任分工。 镇政府职责:镇政府是本辖区内打击非法采矿的主体,一把手是打击非法采矿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区域内私开矿点进行排查摸底,建档管理,对所有私开矿点严格按“六条标准”进行炸毁和填埋,要实行“谁监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办法,确定所有私开矿

10、点的监管责任人,严防死守,坚决杜绝死灰复燃。 村两委职责: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私开矿点进行排查登记、准确上报镇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私开矿点进行监管巡查,不为非法采矿、非法存贮和非法转运矿产品提供土地和其它支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镇政府。 国土资源所职责:对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负监管责任。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非法采矿的动态巡查、报告、监督等职能,发现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或报告。对矿产资源被破坏情况要及时报告,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巡查中发现有关部门不认真作为的,及时函告安监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派出所职责:负责

11、对国土部门移送的非法开采案件立案侦察,抓捕非法开采组织者;对国土部门现场带回询问的非法采矿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情节严重、证据确凿的非法采挖业主和主要参与者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经鉴定确认资源盗采量的业主做到快拘快究,及时呈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和起诉。要切实杜绝非法采矿窝点的火工产品来源,对违反规定为非法采矿窝点批准、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处置、使用火工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查处。全力做好打击取缔非法采矿窝点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交通协管中队要加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对运输非法矿产品的单位、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严厉打击。 电管站职责:负责

12、加强全镇用电监管,严禁向非法采矿窝点供电或转供电,对非法矿井(窝点)的用电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切断电源。对向非法采矿窝点转供电的要及时撤除和销毁供电设施,对供电和转供电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乡企站职责:负责煤炭产品的生产秩序管理。加强对煤炭准销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煤炭准销票据流向非法煤炭产品经营者。对本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行为,及时函告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时,负责煤炭准销票的稽查,对伪造、涂改票证或无证运输的非法煤炭进行查扣,严格禁止非法煤炭使用准销票据。 安监站职责:积极配合国土、公安等部门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打击。对非法采矿造成的事故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13、林业站职责:负责对全县矿用坑木销售点进行清理,取缔非法矿用坑木销售点;对道路上非法运输坑木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所职责:负责为打击非法采矿提供执收执罚票据,严格罚没收入管理,保证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经费。 纪检、监察部门职责:负责查处参与非法采矿、经营矿产品的监察对象。 六、责任追究 (一)对监管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监管范围内出现私开矿而没有及时发现并上报的,或者上报后没有采取得力措施予以处置的,以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为非法采矿提供服务行为的追究。为非法采矿提供火工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根

14、据事实,依法按照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罪论处,并处罚金。为非法采矿提供生产、运输工具和电力设施的,一律没收销毁,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为非法采矿提供运输的,一律扣押没收车辆及所载矿产品,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储煤场为非法采矿提供场地储煤或没有合法票据能说明煤炭来源的,没收储煤,对储煤场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非法矿点所产的原煤进行转移、代购或代为销售的,一律按销赃论处,没收非法所得,并予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追究。各有关单位必须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如因工作不力,执法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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