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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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内专用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规范厂内安全生产工作,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烟草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规范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市烟草系统厂内专用机动车。3职责3.1 使用部门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厂内专用机动车的安全管理。3.2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本规定的实施情况。4要求4.1 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4.1.1 按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4.1.2 办理和悬挂由国家统一制作的厂内机动车牌照;

2、4.1.3 由设备人员每月对车辆进行一次检查,并保存记录;4.1.4 定期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车辆检验,并保存记录。4.2 车辆应符合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的要求:4.2.1 动力系统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位无松动、脱落、损坏;发动机性 能良好,动转平稳,没有异响,能正常启动、熄火;点火系统、燃料系统、润滑系统、 冷却系统应性能良好,工作正常,安装牢固;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现象;4.2.2 转动系统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 适当,自锁、互锁可靠(不跳档、不乱档);行驶中不抖动、无异响;4.2.3 行驶系统车架和前后

3、桥不应有变形、裂纹,前后桥与车架的连接应牢固;钢板 弹簧片整齐,卡子齐全,螺栓紧固,与转向桥和车架的联接应牢固;充气轮胎胎面中 心花纹深度不应小于2mm轮胎胎面和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3cm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 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实芯轮胎的中心花纹深度磨损不应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确保 不打滑;4.2.4 转向系统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应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转 向机构不应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应牢固,转向垂臂、横向拉杆等转向零件不应采用 拼凑、焊接方法修复;4.2.5 制动系统应设置行车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且功能有效,驻车制动器应是机械 式;电瓶车的制动联锁装置应齐全、可靠,制动时联锁开

4、关应切断行车电动机的电源;4.2.6 润滑和油路系统中,油管清洁无破损,无渗漏油现象;底盘各部无漏油现象; 液压系统的油管顶杆上无渗漏油现象;4.2.7 车辆灯光电气应设置转向灯、制动灯,灯具灯泡要有保护装置,安装要牢固, 不应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启、关闭自如,不应因车辆震动而自行开启或关闭; 车辆应安装喇叭,且灵敏有效, 音量不应超过105dB(A);电气线路和接触点情况良好,无松动、无异常发热现象;4.2.8 蓄电池和电解液符合要求,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应有15mm以上的空间,如盖板和带电部分之间具有绝缘层时,则其间隙至少要

5、有 10mm绝缘层 应牢固,以免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绝缘层脱落或移动;电解液量符合标准;电池组无渗 漏液;4.2.9 保持电刷架清洁,电刷压力正常;4.2.10 进入防爆场所的车辆配备防爆电气。4.3 属具和手把式搬运车应符合下列要求:4.3.1 厂内机动车属具应按设计要求使用,不应随意在不同的车型之间调换;属具应 保持完好,不应有破损、开裂、松动等现象,各项基本功能正常使用;属具应保持清 洁,不应有杂物、棉纱等缠绕影响属具的正常功能;4.3.2 升降装置防止载货架越程的限位装置完好、有效;4.3.3 手把式搬运车的手把转向灵活,不应有破损、断裂;制动器,包括手离开车把 后自动停车开关应完好、有效

6、;人员站立面防滑橡胶应良好,无破损。4.4 充电间应符合下列要求:4.4.1 充电间应有通风装置,保持空气流通;应配备消防器材,具体执行办公设施 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4.4.2 电瓶的充电和补液应设置充电点或充电间,在充电区域内禁止吸烟并用标牌警 告;保持充电设施清洁,无积尘杂物;充电夹子弹性正常,安放整齐;宜采用封闭式 专业加液小车进行无渗漏加液;4.4.3 蓄电池充电时,应根据蓄电池的充许容量, 确定电流强度,如整流器发热或 其他部分损坏,应立即切断电源;充电时遇汽泡过分激烈,应减低充电量或暂停充电; 新电池充电,没有特殊情况不应中断;在未切断电源前,严禁在充电机上取用蓄电池。4. 5保养

7、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4.5.1 按累计运行时间进行中修和大修, 每6000小时至少进行一次中修,每10000小 时至少进行一次大修,并保存修理记录和资料;4.5.2 每半月由设备人员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预防性保养, 对起重、刹车、 灯光、喇叭、转向、行驶等各系统进行检查,并保存保养记录;车辆累计行驶500 h至 少进行一次一级保养,1000小时至少进行一次二级保养,由生产厂家、具有资质单位或经过培训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进行,并保存记录;4.5.3 各级保养的记录中应包括作业过程、检验数据、更换零部件情况以及作业责任人;保养记录作为车辆技术档案存档;4.5.4 车辆行驶有操作规程文本,符

8、合本部分 4.1.4的要求;4.5.5 在厂区直线宽阔道路行驶每小时不应超过 8 km (属厂内机动车的汽车可15 kn), 室外混合作业区不应超过5 km;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入仓库或车间不应超过 5 km/h;4.5.6 厂内车辆未经许可,不应开出厂区;未经改装不应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厂内车辆不准作为牵引车使用;4.5.7 燃油车辆加油时应熄火。4.6车辆装卸应符合下列要求:4.6.1 装卸物体严禁超过车辆核定重量,严禁为保住重心而在铲齿、配重处站人;4.6.2 装卸物体高度应低于司机视平角,货物离地面保持在 300 mm左右;如物体高 度超过,应倒车行驶或有人在前方引导;电瓶叉车、电瓶托盘

9、车运送材料、成品时不应超过一个平板单位,夹包车装卸烟叶包时夹运高度不应超过2包、总数不应超过4包;4.6.3 严禁两车装铲同一物体,严禁两个动作同时进行(如边前进,边升降);严禁 在铲齿上站人;4.6.4 确保货物平稳装卸,不偏心,不摇晃;铲齿应全部深入装卸物体托架;4.6.5 手把式搬运车的操作作业前,应检查制动装置,包括手离开车把后自动停车开关是否有效;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保持身体平衡,其中T20型车应双手扶把,不应一手脱把;停车时,车辆完全停止,操作人员方可下车;4.6.6 车辆停用时,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应停放在坡地上;叉车、铲车、夹包车停 用时,应将叉、铲斗和夹板落地。5相关文件5.1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5.2 办公设施安全管理规定6记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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