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实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文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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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实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文汇总5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1(一)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当然也适用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另外,根据相关解释,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1、根本违约:(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

2、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4)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5)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2、迟延履行:(1)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2)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其他解除情形:(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2)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2甲方: (转让方简称甲方)

3、乙方: (受让方简称乙方)现就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一套安置房(未装修)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甲方房屋本情况:此房屋属6+1安置房,位于小池家园水月社区210栋2单元205室,面南朝北,二楼,无电梯,面积为57.05平方米。二、付款方式:甲方必须交付下列证明及归属房屋的物件(1、原始房卡和原始缴费发票,二者上面均有“沈文龙转让张凤平”字样。2、拆迁合同复印件,沈文龙身份证复印件,水、电及天然气发票,以及就房屋相关发票。3、房屋所有钥匙)后,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房款总金额玖万壹仟捌佰元(其中包括水、电、天然气开户费叁仟贰佰叁拾元),

4、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以上甲方交付的所有证明及房屋附件(所有钥匙)必须齐全,否则取消此次买卖,并退还乙方押金伍仟元。三、房屋交付:甲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并就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协议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后,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理权等,将归乙方享有或承担。四、甲方承诺保证:甲方保证自己对该房转让拥有处理权,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转让该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甲方保证其妻子、儿女和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对房屋不再有继承权、共同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甲方保证该房屋转让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否则

5、一切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五、房屋的后期办理相关证件(房产证等),如证件由乙方直接办理,产权所有人为乙方姓名,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证件房产证等经由甲方现行办理,所产生的手续费由甲方承担,再行更改为乙方姓名及所有。乙方办理时,甲方无条件提供相关的所有证件手续,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证及其他证件。六、如房屋被政府征收、拆迁或其他等原因,而获得的补偿或新房屋,新登记造册的产权人仍是甲方,则甲乙双方应向房屋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该房屋产权过户乙方名下。七、成交后,房屋后期装修,物业所收取的押金,及装修产生的垃圾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但成交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八、本协议书未尽事宜

6、,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变更或解除协议内容必须双方协商一致。若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全部责任。本合同书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九、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从双方签字之日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x月_日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3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解决了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许多问题,但其自身适用范围的限制,并不能解决由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导致实践中的无序。无效论者从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合同标的履行不能出发,否定此类合同的效力;有效论者则从法解释学和取缔规范与效

7、力规范的区别出发,认定合同效力。基于此类问题的复杂,笔者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观点,指出有效论更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对策,以期能对这一难题的解决起到促进作用。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集体土地,合同效力,利益衡量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整体发展,物质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与寻常百姓毫不相干的买房置地也成了现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

8、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近一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意旨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_中,笔者试就此问题发表一下个人见解,希望能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起到参考作用。一、我国的土地制度与商品房种类根据我国

9、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两大类。二、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问题所在商品者,依高级汉语大词典之解释,意为“为交换而生产的物品。泛指市场上买卖的物品”。据此并参考解释第1条的规定,

10、_要讨论的商品房就是指出卖人(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用于向社会销售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与其他房屋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是作为一种商品用于交换,商品房在所有权的让渡过程中实现其交换价值。但是,法学不同于经济学,其着眼点在于所有权的移转及移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较研究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较二者在所有权移转方面的差别。通观世界各国,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

11、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

12、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成为一种病态的契约,从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但是,在当前相当一部分地区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虽然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但是,从深层次上看,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原因。随着城乡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土地的承载、养育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富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历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变,此其一。其二,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来

13、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其三,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平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转。其四,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进,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掌握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现就

14、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现的“旧村改造”也并不与国家开发小城镇的战略相背离。无论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走城市化、现代化道路的发展途径上看,抑或从我国拉动内需、扩展经济增长点的需求上看,小城镇开发都是我国必将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的一项重要国策,而不是应付现状、一时之兴的临时过渡措施。与其相对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规定,仅源于原国家土地局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转权让利”政策,其实质仍摆脱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职权剥夺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民争利的计划经济时代色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为国有后才能进入市场,其收益只能由国家得到,这一传统做法明显是忽视农民集体土地财

15、产权的表现,与我国正在推行的财产权体系改革相背离。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处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三、病态契约与无效合同讨论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对病态契约和无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说明。何谓病态契约?各国法对契约的成立和生效均规定了一系列要件,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契约即为病态契约。例如,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条的规定,契约生效的要件包括:当事人的合意;契约原因合法;契约的标的可能、合法并确定或可确定;契约的形式应符合法定或约定。如果将符合这些要件的契约定义为健康契约,那么违反这些法定要件的契约则为病态契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54条的规定,契约的病因主要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因契约违反法律所规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确定契约病态的严重性。一种是仅与当事人利益有关的要件的违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种是对于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的违反,如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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