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植树法与生态殡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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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植树法与生态殡葬探讨 摘要本文对全民义务植树与殡葬环境绿化法规现状及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价,从全民义务植树与生态殡葬文化习俗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共同需要,人类森林文化与生态殡葬文化融合的必然性等方面对全民义务植树法规与生态殡葬文化习俗嫁接整合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阐明了这种富有文化创新意义的嫁接整合具有缓解殡葬与资源和环境的矛盾、提高殡葬设施的综合效益等利国利民的作用,从植树节日与殡葬节日活动内容的统一、义务植树活动与殡葬活动纪念功能的统一、殡葬设施景观生态建设技术的科技支撑、林权制度改革为生态殡葬文化习俗的创新提供了政策依据等方面提出了全民义务植树法规与生态殡葬文化习俗嫁接整合的基本对策,对社会主

2、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殡葬改革与管理工作全局、科学处理殡葬与资源和环境的关系乃至促进国土绿化与环境整治等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义务植树;生态殡葬;文化习俗;嫁接整合 中华民族的植树造林与生态殡葬观念都有着悠久历史和优秀传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创造性地弘扬优秀的传统殡葬文化、当今殡葬改革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优越性,创新出适应当前殡葬改革和管理,切实保护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资源和环境,又能充分关照中国传统文化殡葬观念和习俗的全新殡葬理念和模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在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和谐社会进程中,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殡葬改革方向与全局,科

3、学处理殡葬与人类生存环境和资源的矛盾,把全民义务植树法规与生态殡葬文化习俗进行有效嫁接整合,创造出符合时代要求的生态殡葬模式,形成既由政府强力推进又有全民自觉参与、既实现殡葬改革确定的社会效益,又充分体现对死者和殡葬活动者人文关怀的生态殡葬模式,将公民安置骨灰或遗体的殡葬权利与植树造林的法定义务有机结合起来,可以使传统殡葬侵占土地的老大难问题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缺乏内在动力的深层次问题得以解决,在推行殡葬改革的同时,推进国土绿化与环境整治的进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一、全民义务植树与殡葬环境绿化法规的现状及实施效果评价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的单位或组织制

4、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一切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我国在全民义务植树和殡葬环境绿化方面均有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一)我国全民义务植树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实施效果评价 我国义务植树规范性法律文件集中体现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198年2月13日颁布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982年月27

5、日颁布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1984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它们分别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公民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国土绿化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存在一些与当今社会不相适应的地方,例如都强调了公民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但对于没有完成任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却没有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具体幅度。为了给全民义务植树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需要尽快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从形式、内容、法言法语等方面对相关法规予以修订和完善,为全面提升义务植树法规的实施效果,促进

6、与生态殡葬文化习俗嫁接整合提供强有力的法规保障。 就全国范围而言,作为一种公民义务,植树造林义务履行情况并不乐观。国家林业局在22X年中国国土绿化状况公报中所公布的义务植树尽责率为%,比上年提高10%,可见义务植树尽责率提高的空间和潜力还很大,全民义务植树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贯彻落实还需继续加大力度。 (二)我国殡葬环境绿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实施效果评价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殡葬领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极不健全和完善。由民政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大多侧重殡葬管理,而在殡葬环境方面规制的较少。 1990年月7日民政部发布的殡仪馆等级标准(试行)第九条“绿化”项目中明确“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停车场、道路除外都

7、要绿化;树种的选择要同净化空气结合起来,造型要美观,针叶、阔叶、灌木、花草交织”。 992年8月25日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的加强公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第十五条明确了“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现园林化”。 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7月21日发布实行的殡葬管理条例,是在198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的我国目前惟一的一部比较系统的殡葬行政管理法规。条例在保护环境方面明确了“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

8、侧建造坟墓”。 9年10月28日建设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行业标准,规范了殡仪馆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在总平面设计方面提出“有改扩建余地和绿化用地,绿化率不应小于5”,要求室外环境设计“宜根据用地的自然条件,结合各功能区的特点,对景观、植物配置及山石水面等作出综合设计”。 现行的殡葬法规和殡葬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只从殡葬环境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尚未明确公民围绕殡葬活动而进行植树绿化的义务和责任,人们在殡葬活动中栽植殡葬纪念树等生态殡葬行为仍处于道德、伦理、文化习俗的约束阶段。 二、全民义务植树法规与生态殡葬文化习俗嫁接整合的可行性分析 (一)全民义务植树与生

9、态殡葬文化习俗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共同需要 1植树造林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 森林是先于人类而存在于地球的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进化和人类文明的摇篮,人类在森林的呵护与供养下从森林步入社会,走向文明。 在中华文化的传统价值观中,“木”被列为“五行”之一,认为“万物莫善于木”。我国有着“以农立国、以农为本”的悠久历史,在长期的农业生产实践中,劳动人民很早就认识到森林对农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植树造林、爱护树木的习俗已成为传统文化中的一部分。中华民族自古就有植树造林的悠久历史和光荣传统,古代地理名著山海经里“夸父追日”所描述的“弃其杖,化为邓林”反映了我们祖先植树造林的美好愿望。礼记“孟春之月,盛德

10、在木”,把春天植树造林看作是最大的道德行为。 出土的甲骨文上记载了殷商时期人们在房前屋后栽花植树的情景,周朝为动员群众植树,法令规定“凡庶民不树者无椁”(周礼)。秦统一中国后,大力提倡在城镇街巷和大道两旁植树,“秦为驰道于天下,道广五十步,树于青松”(贾山至言),成为我国古代城市绿化的先声。北魏孝文帝取消山泽之禁,给百姓分田植树,规定了“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株,枣五株,榆三株,限三年种毕”的植树指标。隋炀帝亲自种柳,下令在开挖大运河的同时,要在河旁植柳并给予“柳一株,赏一嫌(即绢一匹)”(开河记)的奖励,后来千里运河两岸出现了绿柳成荫的景观。 唐代所有的驿站之间全种上行道树,城

11、乡植树之风年盛一年,形成“绿树村边合,青山郭外斜”的景观。唐代大诗人白居易做过许多地方官,每到一处都要栽花种树,可谓“手栽两松树,聊以当嘉宾”、“白头种松桂,早晚见成林”;柳宗元贬官柳州仍能“手植黄柑二百株,春来新叶遍城隅”;苏轼任杭州刺史时,修浚西湖并在湖堤上植树,留下了“苏堤春晓”的著名景观。 宋太祖为鼓励植树,下令垦荒植桑枣者不缴田租,对规劝百姓植树成绩卓著的官吏予以晋级奖励,当时从福建古田至海南形成一片连绵不绝的茂林。明清时代,植树造林规模更大,明太祖以农桑为国之本业,令天下广植桑、枣、柿、栗、桃,仅在京都金陵(今南京)的钟山就植树50余万棵。清政府要求民众在不可耕之地都种上树,对祖居

12、东北地区山林采取“禁伐”政策,从而使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一带森林得以保护。清末陕甘总督左宗棠率部_平叛,整修西安至乌鲁木齐的驿道时,在驿道两旁广种柳树,人称“左公柳”,形成“新栽杨柳三千里,引得春风度玉关”的景象。 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名胜古迹都有先人留下的绿荫。黄帝陵有“黄帝手植柏”,曲阜有孔子的“先师手植柏”,泰山岱庙有“汉武帝手植柏”,“中庭树老阅人多”,炎黄子孙在郁郁葱葱的古树下瞻仰时,自然会顿生思古之幽情,产生“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崇敬之感。 森林为原始人类提供了生活和生存条件,成为人类繁衍进化的发源地。人类的生活方式走过了一条“完全依赖森林逐步走出森林迫切回归森林”的道路。 1981年

13、12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认为植树造林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国家实行义务植树造林运动7年来,全国有104亿人次参加义务植树,植树达42亿株,这些林木所吸收二氧化碳达60多亿吨,相当于每年吸收工业排放二氧化碳的8%,对gdp的增长多贡献了4.8%的空间,相当于增加了4800万个就业岗位。义务植树不但是对社会的贡献,最重要的是通过开展义务植树运动,提高了人们对森林重要性的认识,使人们更加自觉地承担起公民应负的责任。 2.生态殡葬文化习俗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优秀文化 殡葬是人

14、类自然的淘汰,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文化传统的组成部分。殡葬作为一种社会活动,源于人类祖先对自然的敬畏和依赖,是为保障人类生存环境而选择的科学处理遗体的文明方式和一系列的礼仪。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殡葬作为人类实现“生者、死者、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活动,以尊重自然规律、顺应自然为前提,以实现和谐、共生为原则的生存哲学和人类价值观为基础,其实质是如何处理人类遗体与环境的关系,更好地保护人类生存空间,促进人类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殡葬改革的目标是减少殡葬对自然资源的浪费和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及破坏,正确处理殡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殡葬体系和保持与之相适应的可持续利用资源和环境基础。

15、我国殡葬改革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在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基础上,殡葬习俗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殡葬法治稳步推进。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的深入和文化的交融,一些地方出现了殡葬活动与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不和谐的现象,尤其是殡葬与生态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火葬和土葬作为我国目前殡葬管理政策中并行且较为普遍的葬法,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环境和生态。如何解决殡葬领域一系列的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使生者、故人与环境能友好和谐地相处,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对的严肃课题。提高科学殡葬意识,改变遗体处理和骨灰安置方式,构建与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相适应的殡葬文明,是时代和社会文明发展的要求。要实现殡葬改革的重大突破,就要与时俱进地调整现行殡葬改革政策,积极弘扬传统的生态殡葬文化习俗,实现殡葬模式的多元化,逐步建立以集人文关怀、生态保护和不占土地、节约殡葬费用为一体的生态殡葬新体制和殡葬管理新格局,以解决殡葬与土地和森林资源紧张、环境质量恶化的矛盾,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和谐地向前发展。 我国的殡葬从“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易经系辞)到“冢人以爵等为丘度与树数”(周礼春宫),再到以“冢上松柏”象征着中国古代身份等级制度在殡葬领域松弛瓦解,直到如今的植树葬、栽植殡葬纪念树等殡葬行为,体现了中国生态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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