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考试全真模拟卷36(附答案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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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考试全真模拟卷(附答案带详解)1. 多选题: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A.无权代理B.无因管理C.不当得利D.效力待定答案:A、D 本题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狭义的无权代理及其法律效力。AB项,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无因管理则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

2、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无权代理不以行为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为条件,而无因管理却要求管理人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本题中,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得到王某的授权,却以王某的名义将货物出卖给刘某并收取了刘某货款,显然不是为了王某的利益,因此,张某的行为应为无权代理行为而非无因管理行为,故A项正确而B项错误。C项,对于张某的无权代理行为,如果得到王某的追认,则张某与刘某所订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由王某承担。追认实际上等于补授无权代理人以代理权,此时经王某的追认,张某就取得了代理权,作为代理人的张某收取占有刘某的货款是合法的,不属于不当得利。如果王某不追认的话,该无

3、权代理行为由张某自担其责,承担向刘某供货的责任,此时王某收取占有刘某的货款自然也不属于不当得利,故C项错误。D项,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据此,无权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故D项正确。2. 多选题:甲国公司在乙国投资建成地热公司,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了保。1993年,乙国因外汇大量外流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使地热公司虽取得了收入汇出批准书,但仍无法进行货币汇兑并汇出,甲公司认为已发生了禁兑风险,并向投资担保机构要求赔偿。根据相关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年)A.乙

4、国中央银行已批准了货币汇兑,不能认为发生了禁兑风险B.消极限制货币汇兑也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畴C.乙国应为发展中国家D.担保机构一经向甲公司赔付,即代位取得向东道国的索赔权答案:B、C、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AB项,货币汇兑风险,指由于东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使投资者无法将其投资收益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无法将相关收益汇出东道国的风险。导致货币汇兑风险的行为,可以是东道国的积极限制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东道国的消极拖延行为,A项错误,B项正确。C项,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4条,只有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领土内的投资,机构才予以担保,C项正确。D项,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

5、约第18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的索赔权各成员国都应承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此项权利。东道国对机构代位权的承认意味着对东道国主权豁免的一种限制,D项正确。3. 多选题:李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后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其归还欠款,李某称并没有向王某借过钱,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后,王某在家中约见李某,李某承认借了钱,但宣称当初借款的时候双方没有签订协议,王某没有证据,因此拒不还款。双方谈话经过被王某藏在自己家里的录像机偷录了下来,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将此录像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由于案情复杂,经王某申请,主审法官又派了一

6、名审判员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在本案中,王某将录像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该录像带即成为诉讼证据B.王某偷录的该录像带,不符合收集证据合法性原则的规定,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C.主审法官另派的一名审判员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D.本案中,由于录像带的内容是李某对自己借款行为的陈述,因此,该证据种类应当为“当事人陈述”答案:A、B、C、D 本题解析:【考点】诉讼证据和证据材料、收集的合法性、证据种类。详解: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或者法院依法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被称为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此时还不能认为是诉讼证据

7、,只有该证据材料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审查判断,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诉讼证据。因此在本题A项中,王某将录像带直接提交法院后,该录像带不能立即成为诉讼证据,只有经过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事实的材料后,才能成为诉讼证据,故A项错误,当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条的含义是当事人制作录音、录像资料这类证据时,不得采用法律规定禁止的在他人住所安装窃听器或者摄像探头进行偷录偷拍。如果当事人采用秘密的方式录制录音、录像资料虽然没有经过他人许可,但是录制的内容并未对他人隐私权进行侵犯的

8、,并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具有合法性。因此,王某偷录的录像带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故B项错误,当选。在我国,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个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者书记员前去调查,也不得由具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法官进行调查,因此在本案中,主审法官派一名审判员进行证据收集工作违反了法定程序,不符合合法性原则,由此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采纳的依据,故C项错误,当选。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所储存的数据资料等,由于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才能使用,所以都应当归为视听资料的证据种类,不能因为其内容是有关人员的陈述就认为其为当事人陈述,故D项错误,当

9、选。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D项。4. 多选题:以下关于管辖的做法或者说法,错误的是:()A.甲公司和乙公司书面约定,专利转让合同出现纠纷由甲公司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甲公司起诉向自己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案B.张大爷起诉三个儿子,追索赡养费,三个儿子住所地在不同的辖区的,应当由张大爷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C.甲乙夫妻二人离开户籍地A县,甲到B县打工,乙到C县打工,两年后,甲起诉乙离婚,本案由C县人民法院管辖D.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不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救助船舶的目的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答案:A、B、D 本题解析:【考点】管辖。详解:民事

10、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利纠纷是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甲乙公司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违背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无效。甲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受理错误。A选项错误。民诉法解释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选项中,张大爷起诉三个儿子,追索赡养费,三个儿子住所地还不在同一个辖区,张大爷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11、,而不是“应当”由其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可以管辖。B选项错误。民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C选项中,甲乙两夫妻离开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甲起诉离婚,由被告乙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C县人民法院管辖。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不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不是由被救助船舶的目的地

12、人民法院管辖,而是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D选项错误。5. 多选题:创意服装有限公司采用先进的构思方案独家设计出流行夏裙。公司业务员将该样 品送到新颖商场,商场负责进货的人员看货后十分中意,想要从创意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款夏 裙5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300套,双方签订合同如下:由创意服装有限公司在20日内备齐 500套服装,货款总计50万元,商场在订立合同后5日内预付货款20万元,于交货后10日内 支付剩余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依照上述案情,请回 答问题。创意公司为了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服装加工任务,将其中100套夏裙的加工交任务交

13、 给规矩公司完成。由于规矩公司加工的该100套夏裙不符合质量要求。对此,下列表述正确 的是:A.创意公司与规矩公司的合同,需经新颖商场同意方为有效B.创意公司与规矩公司的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效力C.该批服装不符合约定,应由创意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该批服装不符合约定,新颖商场有权选择创意公司或者规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C 本题解析:创意公司与规矩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没有瑕疵,一经签订即应当生效。据此,A错误,B正 确。由于是创意公司与新颖公司签订的服装买卖合同,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创意公司与新颖公司,服装如 果有质量问题,新颖公司应当要求创意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新颖公司与规矩公司之间没有

14、合同关系,故不能 要求规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据此,C正确,D错误。6. 多选题: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答案:C、D 本题解析:对于一房二卖,依照合同法规定,两个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但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原合同债权人

15、不得请求返还。原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本题所约定的违约金,依照合同法规定,如果过高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7. 多选题: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答案:A、B 本题解析:【考点】抵押权;代位权【详解】依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银行取得对甲房屋的抵押权。丙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属于无权占有。物权法第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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