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通航水域应急扫海测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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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沿海通航水域应急扫海测量管理办法沿海通航水域应急扫海测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沿海通航水域的航行安全,及时开展应急扫海测量(以下简称扫测),准确测定航行障碍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的应急扫测工作。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扫测是指为保障通航安全,对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突发事件所在水域进行紧急海底全覆盖扫海测量。第三条应急扫测工作应遵循安全、快速、科学、准确的原则。应急扫测管理应遵守统一管理与分海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在中国海事局统一领导下,由天津、上海和广东海事局(以下简称海区海事局)分别负责各自测绘辖区内的应急扫测管理工作。应急扫测任务由海区海事局的测绘部门(以下

2、简称海事测绘部门)承担或中国海事局统一组织的多个海区海事局的测绘部门承担。第四条应急扫测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测绘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第五条海区海事局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应急扫测机制,制定应急扫测程序,保持快速高效反应能力。应急扫测程序应包括反应时间、人员与设备配置要求、各方责任等内容。第六条应急扫测工作是海事应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服从突发事件发生地分支局以上海事局(以下简称为当地海事局)的统一指挥。当地海事局应为应急扫测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二章启动第七条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海事测绘部门接到中国海事局命令或当地海事局的要求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扫测程序,组织扫测人员和仪

3、器设备,赶赴事件现场,并按规定的程序将启动情况及时上报中国海事局。第八条为保持快速有效反应能力,当地海事局应向海事测绘部门提供如下书面信息:(一)扫测目标(如沉船)的基本信息,包括船舶的国籍、名称、尺寸、船型、装载等;(二)事件发生时的客观信息,包括位置及报警时间、沉没时间、航速、航向、事故发生时和发生后的气象条件(风速、风向、能见度、海水流向、流速)等;(三)事件发生海域的地理信息,包括水深、潮流、海底地貌、已(疑)存障碍物情况等;(四)渔民或船员提供的信息,如漂浮物打捞位置、船舶溢油源头位置等。(五)其他有助于扫测的据报信息。第九条海事测绘部门应根据当地海事局提供的事件现场情况和要求,明确

4、扫测范围、技术手段等,制定应急扫测方案。第十条当地海事局应根据扫测方案发布扫测航行警(通)告。第十一条当地海事局负责扫测海域的警戒巡逻工作。必要时,应协助提供扫测船舶、潜水人员和潜水设备等。当扫测要求和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与海事测绘部门沟通。第十二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海事测绘部门及其所在海区海事局应及时做好应急扫测的信息搜集整理和上报工作。第三章实施第十三条海事测绘部门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做好扫测前的仪器校准、安装等准备工作。仪器安装应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保证测量数据的准确可靠。第十四条扫测船舶的安全由船舶提供方负责。当扫测计划危及船舶安全时,船舶指挥人员可暂停执行扫测计划

5、并及时上报,同时根据情势做由妥当处置,确保扫测船舶和扫测仪器的安全。第十五条扫测过程中,海事测绘部门应与当地海事局保持信息沟通。第十六条扫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第九条规定的应急扫测方案执行,并及时判读、分析测量数据,编写技术报告,绘制相关图纸。第四章终止第十七条扫测结束后,海事测绘部门应及时对扫测目标的位置、最浅水深等相关信息做由明确结论,编写报告并提交给当地海事局。第十八条当地海事局根据扫测结论,决定是否终止应急扫海工作。第十九条若按照第一次制定的应急扫测方案测量而未达到预期目的,则由当地海事局决定是否启动第二次应急扫测方案,直至终止扫测。第二十条终止扫测后,海事测绘部门将扫测结果及时上报中国海事局,同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扫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第五章费用第二十一条海事测绘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的测绘收费标准计算扫测费用,当地海事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协助收取。在应急扫测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如船舶费用等)也应列入扫测费用中一并收取。第二十二条责任方不明确或责任方没有能力承担扫测费用的应急扫测,发生的费用由海区海事局负责,并上报中国海事局。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发布的原沿海通航水域应急扫海测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海事应急测绘启动情况上报表应急测绘名称任务来源任务概况:负责人:时间:备注: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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