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协议之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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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协议之三范例参考房屋买卖协议之三。近年,农村的房地产市场逐渐活泼,农民往往将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与别人。购置者中有的是本村或外村村民,有的是外来打工者,还有的那么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类似的房屋买卖中产生的纠纷也较多。该类案件诉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问题即是:合同是否有效。一种意见认为,假如购房者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那么应认定合同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无处分的权利,而出售住房的行为,实际上已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故合同应认定无效。争议产生的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

2、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尽管该条是针对宅基地申请而规定的,但从该法及该条的规定来看,农村村民出租、出售宅基地上所建住宅,法律并未予制止,也未对该出售行为设置任何限制。但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集体组织的成员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通过房屋的转让,也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扩大到非集体组织成员、甚至是城镇户口的居民。同样,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假如房屋转让只在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展,也有可能使购房者通过房屋的受让而使自己拥有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那么,农村的房屋到底能否转让,这类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就非常值

3、得关注和考虑。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持审慎的态度,缘于国家对农村土地的一贯政策规定。土地法明确: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实在保护耕地是我国的根本国策。从八十年代以来,国务院屡次行文,强调对耕地的保护。有关行政规章、文件对农村建房、宅基地的申请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1993年11月1日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建房的,应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假如是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向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政府批准后,由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假如是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

4、,也应由乡级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居民如需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还应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再按上述两种情况办理审批手续。因此,有人认为,既然宅基地申请有严格的规定,村民转让房屋也涉及到宅基地使用问题,应从严掌握。只有在买受人按有关规定申请到所售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后,才能认定购房合同有效。假如这种观点成立,村民售房的权利将无从行使。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而购置方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有三种详细情况: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到达国家规定的标准。三

5、是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对第二种情况的村民,尽管其已有一处宅基地,但如无法定理由,也很难再申请到第二处宅基地。对第三种情况,申请宅基地必须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为发生在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将难以进展。售房者首先要审查购房者的详细情况,这无疑是不现实的。假如是村民集体组织外部成员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将更为严格。假如将这些规定适用于售房行为,购房者的资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将难上加难。通过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对宅基地申请是严格控制

6、的,而上述规定并不涉及村民已按规定申请到宅基地并按审批手续建造房屋,但关系到在出售房屋问题上发生争议如何认定。对待这一问题,究其本质是如何认定宅基地的权利性质,以及宅基地上的权利与地上建筑物的权利关系。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分为国家和集体两种。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获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作为使用权人无权单独转让宅基地,但假如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权的完好权能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所有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双方

7、在权利行使方面必然互相牵制。而房屋与土地严密结合的特点决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协,或者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假如只能允许房随地走,那么村民因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将影响其房屋的所有权的行使。他只能对其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无从行使最重要的处分的权能。假如宅基地使用权人欲走出农村、到处面的世界创始一番事业,其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只能通过出租来发挥物的效用。无疑,这使其权利的行使很不充分。假如允许地随房走,即村民有权出售住房,村民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将不存在任何障碍,那么此举是否有碍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享有的所有权呢?笔者认为,并不影响。宅基地一旦划拨给村民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

8、的土地实际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权利。当村民出售房屋时,仅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换了另外的主体,村民并不能通过出售房屋而从中获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获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因此,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并不存在进犯的问题。且允许农村房屋自由转让,将使农村的房屋发挥最大的效用。物权法草案第十五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从草案规定可看出,草案允许农村房屋出售。该草案第272条: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第273条: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抵押的,在实现该抵押权时,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由此可见,草案对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采地随房走。应该说草案的规定是积极、合理并可行的

9、。我们可以比拟一下城市居民的房屋所有权与农村村民的房屋所有权。城市居民出售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法律并未设置特别的规定。城市的房改房与农村的房屋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房改房的售价中不含土地收益,因此建立部规定已售公房上市应当向国家或产权单位补交一局部土地收益。国家对城市房地产二级市场持积极的开放政策。农村村民享有的住房所有权与城市居民的住房在所有权的权属方面并无二致,假如对村民售房采限制性政策,对村民来说是不公平的。为此,笔者建议,国家对村民售房也可考虑参照城市房改房上市的有关做法,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作为村民,其无偿使用宅基地是基于其特定的社员身份,通过购房获得别人宅基地使用权的人

10、假如不具有社员身份,完全可以通过向土地的所有权人交纳一定的费用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假如是具有社员身份的人,可分为两种情况:其已有宅基地且到达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购置别人的住房,但必须缴纳一定的土地费用。假如是没有宅基地或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可以经过报批后,无须缴纳一定的土地费用。如此考虑与国家的土地政策并不矛盾,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是采取严格的政策,而宅基地与耕地性质不同,经过合法报批,宅基地上已建造了建筑物或附着物,一般不会再恢复到耕地性质,允许农村村民出售房屋与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政策并无抵触。因此,对宅基地上住房的出售应当采用放开的政策。关于宅基地的控制应当在宅基地的申请上从严把关。“一户只能拥有一

11、处宅基地”建议改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总之,笔者认为,村民出售住房的合同,假如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以认定有效为宜。拓展阅读首先,签订合同前,要严格审查售房的主体资格。房屋买卖纠纷有很大一局部是由于对售房者的资格或者资信情况不理解而产生的。要防止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包括签订意向书或缴纳定金时,要先审查开展商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建立工程施工答应证和商品房屋预售答应证,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屋预售答应证这两证,要认真查看其中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工程名称、销售内容等,防止开发商将批准销售范围之外的房屋对外出售。因此

12、,在签订认购协议缴纳定金时,要先理解主合同无法签订时,定金是否可以返还;买受人在签订认购书,被收取数万元的定金后,开发商是否会有“潜规那么”抛出不合理交易条件,胁迫买受人签订违心合同。其次,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问题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 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置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置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置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在出卖人不按时提供产权证书,或者不提供相应的证明

13、文件的情况下,买受人房屋的产权证书就无法办理。所以,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两者之间互有协助履行之义务。因此,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根底上,买受人要要求出卖人承当相应的义务。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签订协议,严格根据合同的约定,按照双方约定的办证种类进展办证;在双方没有进展约定的情况下,应该由相关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决定房屋的办证种类。最后,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的,应遵守约定;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当主体。假设双方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做出约定后,又因宏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局部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当主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14、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合同予以适当调整或判决解除合同,双方仍应履行合同义务。总之,房屋买卖并不是像一般的商品买卖那样简单,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买卖房屋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合同的合理确定,要对合同条款仔细研究琢磨,更重要的是要站在把握全局的高度上,理解交易双方买卖的动机和实力,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防止在法律已经明确的问题上犯常规性的错误。有关房屋买卖协议范例新 有关房屋买卖协议范例新 出售方:身份证号码,人以下简称甲方。联络 :购置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愿将位于私有门面一间,面积平方米以房产证上面积为准所有权出售给乙方。价格为人民币元小写元整。2、付款方式:

15、双方正式签定房屋买卖协议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人民币元整,同时,甲方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等一切房产手续。此后,该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3、在乙方办理该房屋产权等过户手续中,甲方必须予以协助,提供有关证明包括签字等。房屋过户中产生的一切费税由乙方负责。4、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各执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违约,违约责任定为万元。签字:甲方:乙方:年 月 日甲方: 住址:矣六街道办事处渔村社区一组 号 身份证号:乙方: 住址:矣六街道办事处渔村社区一组 号 身份证号: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正原那么,双方经过反复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一、甲方将

16、坐落在矣六街道办事处渔村社区一组 号,房屋面积( )平方米,卖给己方居住使用。二、房屋价款为:人民币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圆整)。此价款含房地合一价。三、付款方法: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乙方一次性付清房价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圆整)。四、房屋款全部付清后,即日起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管理居住使用,房屋所有权也随之转移,今后假设遇国家占用或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赔偿款归乙方所有及回迁安置房政策。五、乙方使用该房屋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当。六、今后社区及小组对该房屋的一切事项均由乙方全权办理,甲方不得干预。七、本合同双方遵守执行,不得反悔违约,否那么惩违约方房屋买卖价款的双倍违约金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万圆),还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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