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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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河师大法学院2021级法学1班 朱文新 学号:11131240481.知道任建宇的人,都会被他的经历所打动。年轻大学生村官祸从口出任建宇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中文专业。在大学里,他曾是校图书馆馆报?书源?的副主编。大学毕业后,任建宇参加了大学生村官的考试,因为1.5分之差,他落选了报考的江津区的村官,被调配到相对偏远落后的彭水县。按重庆市当时的政策,选派到建制村的大学生村官,效劳期满,考核、考察合格后,可正式被录用为乡镇公务员。一个年轻大学毕业生按部就班的生活,因为在微博和QQ空间里复制、转发和点评“一百多条负面信息,而改变。2021年9月23日,重庆市劳教

2、委认为任建宇通过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二年的决定。任建宇成了“劳改犯。在警方搜集的证据中有一件目前被广泛关注的印有“不自由,勿毋宁死的T恤衫获释后,任建宇接受媒体采访。一年多的劳教让任建宇体重从130多斤下降至110斤以下。“我现在与人说话不敢看人眼睛,因为不自信,恐慌。2.公民倔强不屈的头颅尽显浩然正气任建宇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开庭审理后,自己与重庆市劳教委曾经协商:重庆市劳教委撤销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任建宇那么撤销起诉。11月19日,重庆市劳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任建宇已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过,任建宇认为,重庆市劳教委撤

3、销劳动教养决定的理由“处理不当太过宽泛,应该以“确认没有违法事实为撤销理由。因此,任建宇没有撤诉。他的代理律师浦志强微博写道:11月20日,重庆江北机场,见到自由的任建宇。我摸着他的光头,含泪问道:“头发咋没先留起呢?他含泪答曰:“我按时剃头,是不想让他们感觉到我急于出去,有意没留头发。尽管已经重获自由,任建宇对于未来并未思考太多。他目前只希望案件得到满意的结果,给“关心自己的人有一个交待。浦志强称,不能接受一审判决结果,10日内将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接受媒体采访时,任建宇说:“我到目前为止需要把这个事情做一个完完全全的上诉,如果不成功,我就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我誓要把这个程序全部走

4、完,之后再考虑我的工作问题。3.高墙阻隔下的爱情感人至深高墙阻隔也考验着爱情。任建宇已经劳教一年多,探视的旅程被他的女友重复了二十屡次。奔波一次所获得的,只是隔着玻璃幕墙,和建宇讲几句话。这些话必须是公开的。旁边就是警察。时间长短也是规定了的,到时自动切断。记者的采访中,唯有谈及女友代进让任建宇流露出一丝别样情绪。“劳教期间,她写了四五十封信给我,任建宇说,其中最让他感动的是女友在信中对他说“不管什么时候提出结婚,答案都是yes,I do。旁听第一次庭审的徐利平律师微博写到:“昨天10月10日下午休庭间经屡次请求,在法警警戒下,任建宇与其女友一年多来第一次面对面近距离接触,浦志强律师泪流不止,

5、现场男儿无不为之动容。4.对言论的态度检验社会的成色对言论的态度检验社会的成色公民能否免于公民能否免于“因言获罪的恐惧,是社会的因言获罪的恐惧,是社会的试纸试纸一直以来,总是有人认为言论自由保障的是一直以来,总是有人认为言论自由保障的是正确的言论,没有依据的攻击性言论是不受正确的言论,没有依据的攻击性言论是不受保障的。但是在一个文明国家,言论自由在保障的。但是在一个文明国家,言论自由在公共领域不能实行民事的规那么,即言论自公共领域不能实行民事的规那么,即言论自由应当保障公民毫无顾忌对公共事务,对政由应当保障公民毫无顾忌对公共事务,对政府攻击性的评论,甚至这种评论没有依据。府攻击性的评论,甚至这

6、种评论没有依据。这是因为政府部门掌握了公权力,政府部门这是因为政府部门掌握了公权力,政府部门如果有权惩罚他们认为的错误的批评政府的如果有权惩罚他们认为的错误的批评政府的言论,那么言论自由将荡然无存。言论,那么言论自由将荡然无存。对于公民在表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激或过对于公民在表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激或过分行为,需要从性质上进行分辨,从法治程分行为,需要从性质上进行分辨,从法治程序上加以甄别,防止使公民因言获罪,减少序上加以甄别,防止使公民因言获罪,减少“扣帽子的定性。在法治社会中,政府需要扣帽子的定性。在法治社会中,政府需要做的是做的是“关注民众,而非关注民众,而非“管住民众,任管住民众,任建

7、宇被处以劳教是典型的建宇被处以劳教是典型的“因言获罪因言获罪没有民主与法治,社会会沿着错误的道路越走越远没有民主与法治,社会会沿着错误的道路越走越远从任建宇在网上发布的言论看,其实都在宪法保障的从任建宇在网上发布的言论看,其实都在宪法保障的公民言论自由范畴内。任建宇的批评言论,只是公民言论自由范畴内。任建宇的批评言论,只是对本地施政的议论,并不显得出格,但却成为畸对本地施政的议论,并不显得出格,但却成为畸形法治的牺牲品。形法治的牺牲品。公民任建国网民都曾经做、正在做、还将继续做的事公民任建国网民都曾经做、正在做、还将继续做的事情。这些再平常不过的公民网络表达,替换主体情。这些再平常不过的公民网

8、络表达,替换主体视角后或许恰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常说的那句视角后或许恰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常说的那句话,话,“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批评政府。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批评政府。公民对公共事件的褒贬,对政治性公众人物的评价,公民对公共事件的褒贬,对政治性公众人物的评价,乃至对公共政策的批评或调侃,都应该属于正常乃至对公共政策的批评或调侃,都应该属于正常表达自由的范畴。一个对公民言论更加宽容的政表达自由的范畴。一个对公民言论更加宽容的政府,正是一国法治民主化建设的成效所在,也是府,正是一国法治民主化建设的成效所在,也是政府自信的表达。只有经得住批评,才能受得了政府自信的表达。只有经得住批评,才能受得了考验宇

9、的个体遭遇,人们之所以感同身受,即在考验宇的个体遭遇,人们之所以感同身受,即在于那些一度导致他身陷囹圄的行为,也正是数以于那些一度导致他身陷囹圄的行为,也正是数以亿计的中。亿计的中。5.为推倒劳教制度再加把劲为推倒劳教制度再加把劲劳教制度变革已箭在弦上如今任建宇恢复自由了,但其当初为何失去自由,依然缺乏明确说法。如果说任建宇发表“负面言论涉嫌犯罪,那么当检察院不认为是犯罪时,有关部门却依然可以通过劳教制度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一年,这些疑问的产生,源于我国现行劳教制度的模糊。为防止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就必须确保法律拥有绝对权威性。只有法院能做出“罪与非罪的判断,而不能让劳教制度随意“超越法律程序。如

10、果法院宣告公民无罪后,“有关部门却可以通过劳教制度到达限制公民自由的目的,这是对法律尊严的最大侵犯。当前,“劳教事实上变成了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但这一长期备受诟病的“恶法,至今屹立不倒。从唐慧案到任建宇案,都使得劳教之恶不断呈现于公众面前。一起努力推倒它成为有责任感的公民的共识与责任。6.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据此,我国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侵权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是指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11、益造成了损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7.一、侵权行为实施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国国家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各级国家军事机关组成。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不包括军事赔偿。因此,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保卫部门,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劳改机关和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例如,动植物检疫所,享有行政主体资格,可视为广义的行政机关,国家对其及其工

12、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管理的组织,无论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委托还是自行委托,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后果都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国家也要承担其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造成后果。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还应当包括事实上执行公务的人员。如某公民自愿协助警察追赶逃犯,某公民主动协助消防队员灭火,这时协助执行公务的公民可因其侵权行为而成为侵权主体。当然,在国家行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的工勤人员不行使权力,不成为侵权主体,他们的侵权行为一般引起民事赔偿。8.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关于对“行使职权的理解我国国家赔偿法虽然在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职

13、权造成侵害的几种行为予以了列举但未解决何为行使职权的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个人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的行使职权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本身,与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并从其外部特征、客观表现上看,被人民群众普遍认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9.执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其职责的行为。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法院作出的裁决,公检法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措施的行为。与执行本职密切相关的行为。如公安、司法机关在侦查、检察、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在追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对其他公民的人身、财产造成伤害的,均应

14、承担赔偿责任。超越职权的行为。这里的超越职权的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本身职权的同时,又有超出法律赋予其职责范围以外的行为,而依照一般的社会常识,人们对这种超越职权的行为往往误认为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如交通警察将逆向行使的驾驶员予以拘留处分,就超越了职权。因为,按照规定,交通警察对这种情况只能处以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但没有采取拘留处分的法律依据。4.滥用职权的行为。它是指利用职务所提供的时机、条件,以执行职务为理由、手段,来到达其非法的目的。即所谓的“假公济私。如1956年,日本一穿制服的警察完全为了个人的原因杀死了一名已经被逮捕的人犯。在本案中,日本最高法院认为,因为所

15、有警察行为都有执行政党的警察义务的外在特征,就足以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证明警察主观上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也要由国家承担责任。怠于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执行职务上应予执行的行为。法律上的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怠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行为,当然怠于执行职务必须以法律上有作为义务为前提。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不出警或者不及时出警;人民警察被求助而不设法救助;人民法院执行错误经申请仍不撤回或纠正等。其他属于行使职权的行为。10.对不属于行使职权的行为,也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以下是不属于执行职务的几种情况: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所为的侵权行为,其

16、外部特征和客观表现明显与职务无关,群众也不认为是行使职权的行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超越职务的行为。即行为者虽为国家机关人员,但本身并无某种职务,也不具有一般职务权限,却冒充该职位人员行使职权。如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冒充交通警察吊扣驾驶员执照的行为等。11.因为执行职务的行为与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常常涉及诸多因素,需综合分析才能定性。个人认为,分析一个致害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从致害行为人所在国家机关的职责权限出发,分析致害行为属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职务行为如某工商行政机关撤消某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再如上夜班的女工在下班回家途中遭抢劫之际向某警察求救,而警察竞不予制止等。职务行为自然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非职务行为是否属执行职务的行为的范畴,那么需结合其他因素加以进一分析。2、从实施致害行为的外表进行分析,凡外在形式上具有执行职务行为的特征,都视为执行职务,如某公务人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某种管理行为,或通过公务人员的着装,佩带的标志说明其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3、从实施致害行为的时间、地点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公务人员在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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