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益高速救援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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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长益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长益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以及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管理规定,结合长益高速公路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车辆清障救援服务秉承“快速及时、保障畅通、文明安全“的方针,遵循“规范管理,统一高效”的原则,不断提升长益高速公路的优质服务水平。第二章 工作准备第一条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应实行市场化运作,车辆救援企业必须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满足车辆救援工作需要的车辆、设备、人员及场。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具备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经验,从业人员经过

2、专项业务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技能。第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广场、服务区等处设置车辆救援服务公示牌,标明所辖区域的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名称、服务求助和监督投诉 。第三条 车辆救援单位应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并明确职责和分工。车辆救援人员都应签有劳动合同(1年以上),办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低于20万元)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装备。第四条车辆救援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具备较好的身体素质和思想政治品德以及基本的车辆救援服务技能,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无传染性、心脏疾病,无违法犯罪记录。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救援服务单

3、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救援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考核与监督管理等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交通安全意 识和救援服务技能。高速交警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第六条 车辆救援服务人员岗前培训、考试应包括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辆救援作业规程、业务技能、交通指挥手势及其他相关知识、技能等内容。第七条 车辆救援单位应当配备适应救援作业需要的大型牵引车、平板拖车、吊车、货车等专业车辆。同时还应配置切割机、液压冲凝顶、破拆器等救援设备,以及能够适应工作需要的警示牌、管制牌、导向牌、锥形筒和其它必要的安全设备。第八条 车辆救援单位的工作人员、机具、车辆、证件材料要建立详细档案并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高速公路

4、交通管理机构备存。第三章 接勤调度第一条 车辆救援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备勤人员每班不少于5名。接到救援求助信息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救援服务指令后,白天10分钟内出动,夜间15分钟内出动,在45公钟内到达现场。第二条 车辆救援单位设置值班室,值班员接受群众求助、问询、投诉,及时、妥善处理 、办文等日常事务,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单位内部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第三条 值班员应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处置情况,并存档备查。值班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或其他群众救助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联系 、车辆牌号、类型及装载等主要情况。(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

5、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意见。(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四)负责处理重要事项的单位和人员姓名。(五)值班人员姓名。第四条 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因故须离开岗位时,必须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找好代班人员,并做好交接记录。第五条 值班备勤人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严禁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打牌,不得长时间占用值班 ,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情。第四章 服务作业第一条 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遵守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试行),并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制定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第二条 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在清障施救服务车辆车身醒目位置订装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服务、监督投

6、诉 公示牌。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将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及监督投诉 印制成服务监督卡片,随车携带,主动提供给当事人。第三条 清障施救服务单位接到清障施救服务求助信息或清障施救服务指令后,应安排人员快速赶赴现场,确保白天5分钟内出动,夜间10分钟内出动,在45分钟内到达现场。第四条 清障施救单位应提供以下内容的服务:(一)为故障车提供短时应急抢修以及牵引拖曳服务,及时排除路面交通安全隐患;(二)协助交通事故现场处置,为事故车辆提供抢修、起吊、牵引拖曳服务,为事故散落物提供清理、收集、起吊、转运、仓储服务;(三)为清障作业现场、事故处理现场提供安全区域设置和隔离服务;(四)为事故车辆和事故物资

7、提供具备消防、照明、保管条件的停放场地服务;(五)服从路政、交警部门的调度,参与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做好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设备储备。第五条 停车内场内涉案车辆及物品统一由清障施救单位保管。清障施救单位应专门安排停车场值班人员,负责指挥车辆停放、对车辆物品实施监护,妥善保管,并认真填写清障施救单位停车场涉案车辆及物品保管登记表清障施救单位停车场涉案车辆及物品保管登记台帐,并与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车辆及物品进出停车场时要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 停车场第一条 根据“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的要求,车辆救援单位承担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及所属货物的保管工作。各高速交警大队与对应的车辆救

8、援单位签订车辆及所载货物委托保管协议,车辆救援站按照“谁保管、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应建立或租用停车地,停车场地面积10亩左右,且基础配套设施齐全。(一)停车场地、仓储场所有完整的照明、消防设备,且投保的火险理赔标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停车场地面应当经过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硬化处理,保持坚实、平整。(三)停车场应按要求划分为“三区一库”,即危险品运输车辆停放区、涉案车辆停放区、事故车辆停放区和货物仓储库。(四)仓储库不少于200平方米,要有防潮、防震、防盗、防毒、防鼠害、防破坏设施,能够保证货物不受损坏。(五)要按照防火、防盗抢、防腐化的要求,对涉案车辆、货物应分类停放、仓储、保管

9、、摆放有序。第二条 停车场所要安排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驻守,负责日常管理,指挥车辆停放、对车辆物品实施监护,妥善保管。对车辆和货物要严格落实分类登记制度,及时履行相关进出手续。(一)对交警部门依法扣留的涉案车辆,要按照扣留时间,进行编号登记和特证记录,建立档案,对每台涉案车辆建立-(高速交警单位)扣留涉案车辆登记卡(见附件2),做到“一车一档”;同时认真填写-(高速度交警单位)扣留涉案车辆登记表进行登记,与执勤民警签字确认,做到涉案车辆底数清楚,去向明确,管理责任明晰,台财规范,登记齐全,流水台帐与实物相互对应。(二)对其他车辆及物品,要认真填写清障施救单位停车场车辆及物品保管登记卡、清障施救

10、单位停车场车辆及物品保管登记台帐,并与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三)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结案后,高速交警部门给当事人开具交通事故/违示车辆结案放车单放车单分类(分事故、违法车辆)编号,放车单必须经中队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中队公章方可生效,停车场凭放车单放车。事故车辆涉及公路设施损毁的,需要交警、路政部门2张放车单才可以放车;未涉及公路设施损毁的,还应路政部门开具无路损证明单才可以放车。由当事人到停车场办理放车手续,停车场应存档备查。第三条 因执法需要进行证据收集、物证保全、检验鉴定、财产保全的,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和停车场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保护、保密、隔离工作,禁止人员靠近、接触相关车辆及物品。第四条 车

11、辆救援服务单位及停车场工作人员要及时为办案部门、司法部门、鉴定机构、物价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工作便利,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不得转移财产,毁灭证据,阻扰和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六章 服务收费第一条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不得另立收费项目、标准或超出收费范围收费。第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在救援车辆两侧醒目位置订装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救援服务收费范围标准外,还应当在主要收费站出口及停车场等处设置收费范围和标准公示牌。第三条 事故车辆救援收费结算时,应主动告知当事人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方

12、法和全部所需费用,填写事故车辆救援收费审批表经当事人签署意见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涉案车辆救援收费的,还需报办案单位主办民警和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方向当事人收费服务费用。第四条 对高速交警部门上依法扣留的违章停放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第五条 救援服务收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并给当事人提 供足额,合法的效票据。第六条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救援服务费用结算的,可由单位,当事人家属或其他代理人办理。第七章 综合管理第一条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按照就近原则,自建或租用办公场地。救援服务单位场所外观规范、统一、整洁、美观。信息公示、服务配套及“四防”(防火、防盗、防毒、防破坏)设施设备齐全、有效。第二

13、条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对救援人员、车辆设备、场地设施及日常管理等管理事项建立详细档案,并报路政支队、大队备查。第三条 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维修。发生交通事故和违章停放的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第四条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在采取救援措施之前,必须征得救援当事人的同意,并及时向辖区路政大队值班室报告。确需采取紧急抢修措施的,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与救援当事人友好协商,双方自愿签订服务协议。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车辆救援服务单位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车辆救援服务行为。高速

14、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专职车辆救援队伍必须按管理里程缴纳履约金,由高速公路管理保管。无违约行为的全额退回,有违约行为的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扣除,金额不足时应予补足。第八章 奖罚规定第一条救援服务单位的资质、人员、设备、场地根据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 1、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不得另立收费项目、标准或超出收费范围收费。2、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将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及监督投诉 印制成服务监督卡片,随车携带,服务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提供,方便当事人核查服务收费行为。3、事故车辆救援收费结算时,应主动告知当事人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和全部所需费用,填写事故车辆救援收费审批表经当事人签署意见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涉案车辆救援收费的,还需报办案单位主办民警和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方向当事人收费服务费用。4、救援服务收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并给当事人提供足额,合法的效票据。第九章附 则第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 月 日起试行。第二条 本规定由 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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