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前黄高级中2018年下半年工作计划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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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前黄高级中2018 年下半年工作计划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 修正)汇编江苏省前黄高级中2018 年下半年工作计划以人为本 和谐发展 建设富有朝气活力、广有社会美誉的省五星级普通高中江苏省前黄高级中XX年下半年工作计划在社会发展突飞猛进、教育发展日新月异、大力推进新课程的今天,学校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正接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也遇到了夹缝生存中难得的机遇,瓶颈发展中难得的空间。我校近几年发展始终保持着良好的态势,但面对新的教育形势,我们不能裹足不前,必须锐意改革为学校注入新的活力,必须倡导创新为学校赢得发展机遇。为此,我们要遵循邓小平同志教育要“三个面向”和培养“四有”新人

2、的方针,按照“面向 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新课程理念,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把我校建设成为富有朝气活力、广有社会美誉的省五星级普通高中。一、以推进新课程为契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新课程的背景下,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创新学校工作,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学校自我突破的要求,是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必由之路。我校要以此为契机,重新审视我们的教育理念、育人模式、学校管理等,创新学校制度,促使我校在根植于新课程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体制,优化机制,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工作的实效。第1页共27页(一)深化和改革学校德育新课程不仅要求学生打好知识的基础,而且要打

3、好做人的基础。我校要努力构建具有省前中特色的德育体系。1、以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为重点,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学校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先,加强校训“诚”的教育,发扬“勤学习、重诚信、敢拼搏、勇创业”的常州市民精神,加强法制教育,使学生成为优秀的社会主义公民。3、构建省前中德育课程体系。结合时代发展、学生实际,分年级,分类型,分专题进行研究,既要解决现实问题,又能高瞻远瞩,防患于未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克服零散德育的弱点,围绕德育内容,整合政治理论、社会实践、社会活动、行为规范、社会服务、

4、文化建设、心理健康等各方面德育着落点形成合力,构建德育课程体系。4、完善德育队伍,全员参与消除盲点。树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思想,让每一个教职员工都参与德育,要优化队伍结构,建设一支专兼结合、功能互补、信念坚定、业务精湛的德育队伍。切实加强对德育工作的领导,建立校长室、党总支、工会、政治处、年级部、团委齐抓共管的德育工作领导体制。根据工作不同要求,充分发挥班主任、中层干部、全体教职员工三支德育队伍的作用,形成处处有人管的局面,消除德育的盲点。同时继续加强“以家庭为基础,社会为依托,学校为主阵地,课堂为主渠道”的德育网络建设。5、以争创“周恩来班”为契机,灵活开展德育活动。继续开展以第2页共27

5、页“学伟人风采,做世纪新人”为主体的“周恩来班”争创活动,积极开展“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活动,让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接受思想教育。同时充分利用重大节日,采取多种形式有效地开展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6、发挥学校网络优势,利用网络开展德育。建立学校德育网站,设立德育法规、德育资源库、德育成果展示和学校德育动态等栏目,使德育工作更加生动形象,更具吸引力、感染力和辐射力。7、充分发挥班级干部和学生会成员的积极性,成立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深入开展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活动,培养学生具有“学习的主人、学校的主人、国家的主人、时代的主人”意识。8、加强德育评价,优化评价方法。围绕德育工作的指导思

6、想、工作计划、具体措施、实施情况等,加强对学校、年级部、政治处、班级、班主任等不同层面德育工作的反思和总结,可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我们要优化评价方法,促进新课程的实施和学生素质的提高。第3页共27页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 修正)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XX 年 1 月 16 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 1 个子女的”

7、; 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 1 个子女的” ; 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 3 目。二、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三、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四、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合并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本决定具体实施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

8、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页共27页(1990 年 6 月 16 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 年 6 月 30 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 年 6 月 20 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XX 年 7 月 29 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XX年 3月 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XX年 1 月 16 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

9、会议修正 ) 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三章 技术服务第四章 管理责任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第六章 保障与奖励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5页共27页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

10、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六条各

11、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第6页共27页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八条 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身份证,以及夫妻双方

12、单位或村 ( 居) 民委员会的证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 (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未能及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以在分娩后的 6 个月内补领。夫妻婚后满 5 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前款的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凭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 ( 居) 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结婚证、户口簿和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 ( 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

13、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 ; 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 ( 镇) 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对在现居住地生活 1 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第7页共27页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 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 个子女的。( 二) 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 只有 1 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 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 个子女的。( 五) 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 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 个女孩的。( 六)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 个子女的。( 七) 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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