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上传人:汽*** 文档编号:489185099 上传时间:2022-08-09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21.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案例分析 16分析(行政主体)案例分析一:畜牧局行政处罚案(0707)2003年9月6日,农民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决定立案查处同年8月27日,畜 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提供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2004年5月11日,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原告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处罚主体错误,予

2、以撤消的判决.问题: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什么?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处罚对象?为什么?答案: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8分)2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处罚对象,不能直接对乙某本人进行处罚。(7分)市畜牧局可以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 办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案例分析二:本

3、案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10分。问题中的选择题为不定项选择.正确答案为至少一个以上) (0901本)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 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

4、以下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 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问题: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BC)。A. 深圳市公安局B.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C.深圳市民樵某D.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 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C)。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C.行政许可D.行政确认3. 粤公、通字【20063

5、76号性质属于(AD)。A.抽象行政行为B.具体行政行为C.地方行政规章D.其他规范性文件4. 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执照申领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是违法的。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案例分析三: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案情为庆祝某自治州建州20周年,该州政

6、府所在地的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为此,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了有关市容卫生、文明礼貌 和清理、整顿秩 序的通告,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和全市市民切实遵守执行。问题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答案与分析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1. 该通告行为是针对外部相对方的,并为其设定了义务,其合法主体应当是该市人民政府。该市政府办公室只是其所在市政府的内部机构或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 体资格,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针对外部相对方实施行政行为。因此,从合法主体角度看,市政府办公室的通告行为是不合法 的。2. 市政府可委托其办公室实施该行为,但该市政府办

7、公室在实施该行为时应以市政府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因此,从行政委托角度看,市政府办公室的 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3. 作为内部机构的市政府办公室,如果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但在这里没有这种授权。因此,从行政授权角度看,市政府 办公室的通告行为也是不合法的。案例分析四:本案的被告是民警李某还是公安局案情介绍: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在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其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上小孩回家的 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该老太太打算去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她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呢,还

8、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此,她前来一家 律师事务所请教。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们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民警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1李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2李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 不是私家车;3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之内(即回到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另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理由是:接送小孩是私人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因而与属公安机关没有关系。请问:你的意见如何?案例 3 点评:这里限于评析本案中的民警李某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的问题。前面说过,行政

9、执法人员系指依法代表行政主体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职务行为的个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效果对外而言,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主体而不是其 个人。在本案中,要解决老太太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关键取决于民警李某在当时情景中的法 律身份:如果当时的李某的法律身份属于自然人,那么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如果当时的李某的法律身份属于行政执法人员,那就当然应当以李某 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了。应当注意的是:在我们国家,公务员与行政执法人员之间不能划上等号。因为:行政执法人员一般由国家公务员承担,但行政执法人员并不只限于公务

10、员,非国家 公务成员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公务行为时也可成为行政执法人员;相反,国家公务员也不是必然地、无条件地、每时每刻地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出现。国家公务员 从事不同行为,参与不同法律关系,便可以不同的法律身份出现:当他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职务行为时,他的法律身份是行政执法人员;当他代表自己从事民事行为时, 他的法律身份是自然人;当他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当事人时,他的法律身份又是行政相对人。在本案中,我们同意第二种主张。因为,李某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不能作为一个抽象问题来讨论,只能置于具体的情景中作具体分析。我们不能问民警是否属 于行政执法人员,只能问某个民警在某种情景中从事某种行为

11、时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本案民警李某驾公务车外出执行公务,这是事实,但他到学校接送小孩显然不 属公务。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公务,不是看时间,也不是看使用的工具,而是看该行为的实际属性,即该行为的目的与功能。所以,李某违章撞人时,虽然用的是公务车 虽然时间仍在公务最终封闭之前(即尚未回到单位),但接送小孩的实际目的及功能,决定了此时他在从事私务而不是公务。因此本案发生时李某的法律身份应当是自然 人而不是行政执法人员,故老太太只能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案例分析五:省海洋局是否可以对A县招商局实施行政处罚?案情2002年6月,A县人民政府为扶持本地海水养殖业的发展,同意A县

12、招商局围海15 0公顷,并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准备将所围海域的使用权予以公开拍卖。省海洋局 接到举报后令海监执法人员前去调查。经查明,举报事实属实,按该项目围海面积应属国务院审批范围。省海洋局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 定,确认A县人民政府越权对上述项目的审批无效,A市招商局围海和拍卖海域使用权的行为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原状,没收拍卖违法所得,并处非 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罚款。同时向监察机关行文,要求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问题请问省海洋局是否可以对A县招商局实施行政处罚?A. 不可以

13、。因为行政处罚针对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B. 不可以。因为行政处罚不能“官罚官”C. 不可以。因为A县招商局经过县政府同意D. 可以。因为A县招商局的围海行为违反了海域使用管理法评析A 错,本案中,海洋局作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享有管理海域的行政职权,属行政主体。招商局未经合法批准进行围海的行为,违反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在此应为行政相对方。B 错,行政机关具有“官”与“民”的双重身份,招商局在本案中不属于“官”的身份。C 错,违法批准与违法使用海域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各自应承担各自的违法责任。D 对,行政机关在以非行政主体身份出现时实施违法行为的,有权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处罚,受罚行政机

14、关不服的,也可以依法行使行政相对方的行政救济手段。案例分析六:派出所是否固定行政主体案情原告:朱某,某杂志社记者。被告: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局长。1993年7 月,朱某为采访一篇报道来到某市,住在该市某区一市民为其预定好的台湾宾馆608 号房间。7 月13 日上午10 时,朱某与另一杂志社记者肖某一起出去 采访,因拍摄一村民住宅与该村村民发行争执。中午12 点,双方去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广澳派出所解决争端,经派出所副所长的调停,朱某与肖某将胶卷曝光,并同意 将胶卷留在派出所。这一争端解决后,派出所所长又向朱某、肖某两人了解此次采访的有关情况,告知两人该村有4

15、名村民为在逃通缉犯,并出示了通缉令。朱某当时 否认认识这4 人,并索取通缉令一份。下午3时许,朱某、肖某两人离开派出所回到市区。7月14日凌晨2时许,广澳派出所通过有关线索了解到4名通缉犯之一的林 某住在某市台湾宾馆的608 号客房,于是派人前往缉捕,到后发现林某并不在,只有朱某,肖某两人在该房间住宿。缉捕人员遂向某区公安分局请示,要求朱某、肖某 两人去某区公安分局说明情况。朱某、肖某两人到达某区分局后,朱某在时承认认识林某,但拒绝提供林某的进一步的情况。事后,朱某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上午11 时许,某区公安分局将朱某、肖某两人送回市区。1993 年8 月21 日,朱某以某区公安分局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利以及记者的采访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必须就此事在国内主要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物质与精神损失。审理结果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后经审查,认为起诉书中所列被告广澳派出所不具被告资格,于是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朱某重新以某区公安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审理认为,1993年7月13 日,朱某与其采访当地的村民因摄影问题发生争执,双方一同去派出所解决争端,派出所依职权调查处理双方纠纷, 了解有关情况并无不当之处。7 月14日,广澳派出所经某区公安分局批准,要求朱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