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丰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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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鹏华丰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三年三月目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基金财产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九、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基金信息披BT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基金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基

2、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鹏华丰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3、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丰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丰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鹏华丰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鹏华丰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4、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法定代表人:何如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号文注册资本:1.5亿元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源源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陈颖成立时间:1987年11月23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04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1,120,962.9836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5、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

6、协议。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以

7、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临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8、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2、本基金投资信用资产的信用评级在AA+及以上。其中,投资于债项评级AAA的信用资产比例不低于信用资产的50%;投资于债项评级AA+的信用资产比例不超过信用资产的50%o其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资产的信用评级参考主体评级,其它信用资产采用债项评级,如无债项评级则参考主体评级。基金持有信用资产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上述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I)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9、;(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

10、的特殊品种除外;(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H)本基

11、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2)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C.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12、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10)、(13)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13、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对基金赎回的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14、的规定和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15、他活动。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邮件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可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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