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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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意见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1致: xx 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 市 xx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本所 ) 接受 xx 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委托,就公司召开 xxx5 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 ) 及 xx 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2、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 xxx5 年度股东大会于xxx6 年 4 月 8 日上午 10:00在 xx 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3188 弄创研智造 B7 幢 10 号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经核查, xxx6 年 3 月 1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xx 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第1页共17页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

3、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

4、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第2页共17页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一) 审议通过 xxx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二) 审议通过 xxx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三) 审议通过 xx 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占

6、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四) 审议通过 xx 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第3页共17页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五) 审议通过 xx 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

7、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六) 审议通过关于xx 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8、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第4页共17页0.00%。(八) 审议通过关于审核确认公司xxx5 年度关联交易及预估xxx6 年度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郭伟民、李伟、李献忠、刘超、张鹏等五名股东为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的表决,由其他股东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787,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6%;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

9、律师认为,公司xxx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xx 市 xx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xx 市 xx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裴 xx第5页共17页经办律师:李冰年月日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2致: xx 企业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受 xx 企业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董事会之委托,xx 市 xx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xxx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 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10、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 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会议通知于 xxx6 年 4 月 27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xx 证券报并公布于xx 证券交易所站本次大会于xxx6 年 5 月 13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鉴于公司董事长吴一坚先生因公务出差,由与会董事推举董事秦川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和主持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第6页共17页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

11、的资格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 人,代表股份 70,517,699 股,占 l 4 、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三、七、八、九项未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1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xxx6 年 5 月 13 日 13 时 30 分开始,于17:00 时结束。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l3、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制作成会议记录,由

12、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4 、表决结果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同意票 95,172,626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9%,反对票 14,477,263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1%,弃权票 0 股。 (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 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第7页共17页14,477,263 股,弃权票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议案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一、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同意票 31,672,626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2%,反对票 14,477,263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8%,弃权票 0 股。 (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 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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