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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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新政解读系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三、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一)政策沿革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 年-2002 年) 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 年。当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 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 济效益,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 工字199641

2、 号),首次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 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 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 号) 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细化。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 年-2007 年)2003 年,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 效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

3、税2003244 号),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从“国有、集体 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2006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88 号)进一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进行扩围,在工业企业基础上,扩大到“财务 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以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 作的各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制度被取消。2004 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已取 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

4、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 号),明确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政策,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2008 年-2012年)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为便于纳税人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同年发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 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 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 明确新旧税法衔接问题:“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

5、度所 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2013 年至今)2013 年初,国家决定在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 验区开展扩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政策试点。当年9 月,在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370 号),将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2015 年 11 月,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6、策的通知(财 税2015119号),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并首次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以下简称“97号公告”),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了 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2017年5月,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 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

7、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 三部门还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程序。2017年11月,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聚焦研发费用归集 范围,完善和明确了部

8、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二)政策调整与以往政策相比,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完 善。1. 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 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 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换言之,从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 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列,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2. 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

9、聘研发人员劳务 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 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 的限制。3. 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 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的规定精神,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 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 范围。4. 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 用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

10、,申报时往往不符合条件。此次政策调整, 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更为简化,企 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5. 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 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业的工 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较高。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申 报即可享受,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务机 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 见,从而使

11、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道更加便捷高效。(三)研发活动的概念 理清研发活动的概念,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科技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企业研发活动是指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系统组织形式但研发结果不确定的活动(见表1) 表 1:研发活动要素及内涵研发活动 要素内涵1有明确 创新目标企业研发活动的目标包括知识创新、技术改进、产品开发和服务改进等,即通 过研发活动形成前所未有且具有价值的客体。2.有系统 组织形式企业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进行,活动围绕着具体的目标,有一定 的期限,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因此是有边界的和可度量的。3.有较强 创造性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

12、事先预期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有一定的风险 并存在失败的可能。经济合作组织(OECD)研究与开发调查手册弗拉斯卡蒂手册从研发性质维度,将研发活动分为三类(见表 2):表 2:三类研发活动及具体形式类 型研发活动非研发活动主要目的具体形式应 用 性 研 究主要是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 或寻找已有知识的实际应用途径, 而开展的理论研究和实验探索。其 目的是获取新知识,包括改良材料、 产品、装置、工艺过程或服务。包括辨别基础性研究成果的可应用 性,或者研究出一套使企业能够完 成预先设定的发展目标的新方案 等。纯粹以获取更 多知识为目的, 无明确应用目 标的基础性、探 索性研究和预 研等。试 验

13、性 开 发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 的,通常是为了生产新材料、新产 品、新设备、开发新程序、新系统 和新服务,而进行的试制、小试、 中试等试验性探索。原型样机设计、制造、测试,设计 新工艺所需要的专用设备和架构, 对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 制造等。常规测试、为生 产工艺而进行 的设计、试生产 等。实 质 性 改 进利用从研究或实际经验中获得的知 识,对已产生或建立的新产品、新 设备、新程序和新系统进行进一步 研发、设计和工程化等改良活动, 使其质量、水平或效率获得显著提 升而进行的系统性的研发工作。生产机械和工具的改良、生产工艺 和质量控制工艺的改变、新方法和 标准的开发、新产品或新

14、工乙转到 生产部门后,仍存在需要解决的技 术问题,其中有一些可能需要进行 进一步的研发工作等。产品化后的相 关技术支撑环 节。2. 会计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2006 年版)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 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并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根据 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见表3)。表 3:研发活动分阶段定义及特征研发 阶段定义特征相关活动例举研究 阶段为获取新的科学或 技术知识并理解它 们而进行的独创性 的有计划调查。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 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

15、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 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 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 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 确定性。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 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 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 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 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 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置、设计、评 价和最终选择等。开发 阶段在进行商业性生产 或使用前,将研究 成果或其他知识应 用于某项计划或设 计,以生产出新的 或具有实质性改进 的材料、装置、产 品等。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 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 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 条件。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 计、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 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 和运营等。3. 税收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财税2015119 号文件对企业研发活动进行了界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 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 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1.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 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 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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