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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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议答辩书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被异议人 肖寒飞就异议人韶山新韶光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 议人在第11类“电加热器;电炉灶;电压力锅(高压锅);热水器; 热管灯管;电磁炉;电热壶;电吹风;电筒”商品上于 2006年10月 20日申请,2009年5月27日公告(总第1169期)的5672520号的“新 韶康及拼音”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做出下述答辩: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商标“新韶康及拼音”与其引证商标(第 1803697号,第4857578号)属近似商标,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 误认,并认为被异议商标系傍名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二 十八条与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商标局应该驳回被异议人商标 的

2、申请。被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刻意抄袭、 模仿。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 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理由如下: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先从含义上来说:两者商标都是“新”字开头,“新”为修饰词,仅为商标主体的前缀,“新” 一般解释为:刚有的,刚经验到的; 初始的,没有用过的,与“旧”、“老”相对。被异议商标的主体为“韶康”,弓I证商标的主体为“韶光”韶康的含义:韶,美好的;康,安宁、不生病。韶康的含义为 美好而安宁。新韶康的含义为:从未有过的美好和安宁。而“新韶光”的含义与其相差甚远。新韶光的公司来自韶山

3、市, 所以其商标中的韶应解释为韶山的简称,光解释为光荣,光辉或光明。 新韶光应理解为:全新的韶山人民的光荣或是韶山人民新的荣耀。从两者含义来说,天差地别,丝毫不会令消费者在商标含义上将 两者商标互为联想,抑或将两者发生误认及混淆。其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方式不同。被异议商标为中文加拼音的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为单纯中文 商标。再其次从其组成来说,两者商标的最大不同在于商标最后一个 字,一个为“康”,一个为“光”,“康”与“光”都是常用字,读音 和字意都为大众所熟悉,极易识别。“康”为半包围结构组合字,“光” 为独体字,从视觉上来说区别巨大,“康”的拼音为“ kang”,光的拼 音为“ gu

4、a ng”从听觉上来说也是区别巨大。“光”与“康”都是其商 标主体中最重要且最具识别性的部分。“新韶光”与“新韶康”在音、形、意上都有很大区别,所以消费者 根本不会将“新韶康”与“新韶光”混淆或误认。被异议人肖寒飞通过查阅大量书籍,为其商标取名为“新韶康”,是希望自己的电器产品可以带给消费者美好安宁的生活,完全是自己原创所出,并未模仿或抄袭他人。再其次、异议人在其商标异议书说: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认定了“新阳光”“新宇光” “新豪光”等商标与引证商标“新韶光”属于近 似商标。此仅为个案,不具备排他能力。不能说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认定 了“新阳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标与引证商标“新韶光”属于

5、近似商标。那么“新韶康”就应该也和“新韶光”是近似商标。被异 议人对于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的认定结果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表示怀 疑,如果随便一家省级认定机构就可以将商标是否近似做出完全判 断,那么商标局和商评委存在还有何意义?二: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根据商 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 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 册商标专用权。被异议商标到目前为止还根本尚未使用过,所以 也就根本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的规定一说,此为异议 人胡乱引用条例,为异议人增加莫须有的“罪名”。综上可见:被异议商标名称系被异议人

6、原创,具备商标该有的显著 性,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模仿或抄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 不会引发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随着时代的进步,商家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 也在不断的增强,并不是只要两商标之间有一两个字相同就会造成消 费者的误认。商标的申请量急剧增加,常用字、词的选择余地也不断 变小,商标在取名时难度大大增加,如果只要是商标上有一两个字与 某知名品牌相同就认定为商标近似,那么小企业的品牌发展之路将变 得满是荆棘,难上加难。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恳请商标局给予小企业 更多的帮助和发展空间。依法裁定异议不成立,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 册。答辩人:肖寒飞日期:20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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