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489117361 上传时间:2024-01-14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0.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 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 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明示或者暗 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2)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设计的。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

3、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规定,勘察、设计单位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故的、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企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 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

4、质量 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化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 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 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 记人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未依照标准化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

5、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上公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 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 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 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规定,施工单位违反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 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 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6、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四、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 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 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1. 背景某公司7层办公楼于2002年9月20日倒塌,造

7、成死1人、伤数 十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多万的较大事故。经调查、取证和鉴定发 现:在技术上,设计单位将承台一律设计成480mm厚,使绝大多数 承台受冲切、受剪、受弯承载力严重不足;大部分柱子下桩基的框教 不够,实际桩数与按规范计算的桩数比较相差12%30%;底层多数柱 子达不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实际配筋小于按规范计算需要 值,部分柱子配筋明显不足;大梁L5悬挑部分断面过小,配筋计算相 差近50%。2. 问题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有何过错?应如何处理?3. 分析设计单位对承台厚度、桩基桩数、柱子配筋等设计违反了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导致承载力不足、强度不够。建筑法第 73条规定:建筑设

8、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 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 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4)设计单位未按 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 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该设计单位应当对其不按 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所造成的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