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司法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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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唐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我办归纳了依据新条例的司法强制执行程序。自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适用本程序。一、区住建局汇总跑办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等要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证明,风险评估报告。二、区住建局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区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区住建局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补偿方案。三、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四、区住建局组织被征收人确定评估机构,入户进行评估,确认评估结果。五、区住建局确定并公布签约期限,组织签约。六、补偿决定在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三个月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公布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区住建局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七、司法强制执行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内,被征收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三个月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三年上水平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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