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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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总则一、为了加强我院激素类药物的管理,规范激素类药物 的临床使用,避免或减小不良反应的发生,保障患者的用药 安全,有效降低医药费用,根据卫生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办医政发【20门】23号)并结合我 院实际使用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中激素是指糖皮质类激素。管理组织三、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开展合理用药培 训与教育,督导临床科室合理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四、医务部定期组织对糖皮质激素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糖皮质激素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医师、 药师与护理人员糖皮质激素知识调查。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 出纠正与改进意见。糖皮质激素的

2、临床应用五、在临床诊疗工作中应参考和遵循糖皮质激素类药 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患者具体情况,制 定个体化给药方案。(一)糖皮质激素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糖皮质激素主要用于抗炎、抗毒、抗休克和免疫抑制, 其应用涉及临床多个专科。应用糖皮质激素要非常谨慎。正 确、合理应用糖皮质激素是提高其疗效、减少不良反应的关 键。其正确、合理应用主要取决于以下两方面:一是治疗适 应证掌握是否准确;二是品种及给药方案选用是否正确、合 理。1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适应证。糖皮质激素是一类临床适应证尤其是相对适应证较广 的药物,但是,临床应用存在未严格按照适应证给药,如单 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

3、素,特别是在感染性疾 病中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有抑制自身免疫 的药理作用,但并不适用于所有自身免疫病治疗如慢性淋巴 细胞浸润性甲状腺炎(桥本病)、1型糖尿病、寻常型银屑病 等。2、合理制订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及药物特点制订, 治疗方案包括选用品种、剂量、疗程和给药途径等。(1) 品种选择:各种糖皮质激素的药效学和人体药代 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和排出过程)特点不同,因此各有 不同的临床适应证,应根据不同疾病和各种糖皮质激素的特 点正确选用糖皮质激素品种。(2) 给药剂量:生理剂量和药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具 有不同的作用,应按不同治疗目的选择剂量。(

4、3) 疗程:不同的疾病糖皮质激素疗程不同,一般可分 为以下几种情况: 冲击治疗:疗程多小于5天。适用于危重症病人的抢 救,如暴发型感染、过敏性休克、严重哮喘持续状态、过敏 性喉头水肿、狼疮性脑病、重症大疱性皮肤病、重症药疹、 急进性肾炎等。冲击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可迅速 停药,若无效大部分情况下不可在短时间内重复冲击治 疗。 短程治疗:疗程小于1个月,包括应激性治疗。适用 于感染或变态反应类疾病,如结核性脑膜炎及胸膜炎、剥脱 性皮炎或器官移植急性排斥反应等。短程治疗须配合其他有 效治疗措施,停药时需逐渐减量至停药。 中程治疗:疗程3个月以内。适用于病程较长且多器 官受累性疾病,如风湿热

5、等。生效后减至维持剂量,停药时 需要逐渐递减。 长程治疗:疗程大于3个月。适用于器官移植后排斥 反应的预防和治疗及反复发作、多器官受累的慢性自身免疫 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溶血性贫血、系统性血管炎、结节 病、大疱性皮肤病等。维持治疗可采用每日或隔日给药,停 药前亦应逐步过渡到隔日疗法后逐渐停药。 终身替代治疗:适用于原发性或继发性慢性肾上腺皮 质功能减退症,并于各种应激情况下适当增加剂量。 给药途径:包括口服、肌内注射、静脉注射或静脉滴 注等全身用药,以及吸入、局部注射、点滴和涂抹等局部用 药。3、重视疾病的综合治疗。在许多情况下,糖皮质激素治疗仅是疾病综合治疗的一 部分,应结合病人实际情况,

6、联合应用其他治疗手段,如严 重感染病人,在积极有效的抗感染治疗和各种支持治疗的前 提下,为缓解症状,确实需要的可使用糖皮质激素。4、监测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与用药品种、剂量、疗程、剂 型及用法等明显相关,在使用中应密切监测不良反应,如感 染、代谢紊乱(水电解质、血糖、血脂)、体重增加、出血 倾向、血压异常、骨质疏松、股骨头坏死等,小儿应监测生 长和发育情况。5、注意停药反应和反跳现象。糖皮质激素减量应在严密观察病情与糖皮质激素反应 的前提下个体化处理,要注意可能出现的以下现象: 停药反应:长期中或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减量 过快或突然停用可出现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样症状,

7、轻者表 现为精神萎靡、乏力、食欲减退、关节和肌肉疼痛,重者可 出现发热、恶心、呕吐、低血压等,危重者甚至发生肾上腺 皮质危象,需及时抢救。 反跳现象:在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减量过快或突 然停用可使原发病复发或加重,应恢复糖皮质激素治疗并常 需加大剂量,稳定后再慢慢减量。(二)糖皮质激素在儿童、妊娠、哺乳期妇女中的应用1儿童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儿童长期应用糖皮质激素更应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妥当 选用治疗方法。应根据年龄、体重(体表面积更佳)、疾病 严重程度和患儿对治疗的反应确定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更 应注意密切观察不良反应,以避免或降低糖皮质激素对患儿 生长和发育的影响。2、妊娠期妇女糖皮质激素的应

8、用。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者不宜怀孕。孕妇慎用糖皮质激 素。特殊情况下临床医师可根据情况决定糖皮质激素的使 用,例如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及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 生症患者妊娠期应坚持糖皮质激素的替代治疗,严重的妊娠 疱疹、妊娠性类天疱疮也可考虑使用糖皮质激素。(三)哺乳期妇女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哺乳期妇女应用生理剂量或维持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对 婴儿一般无明显不良影响。但若哺乳期妇女接受中等剂量、 中程治疗方案的糖皮质激素时不应哺乳,以避免经乳汁分泌 的糖皮质激素对婴儿造成不良影响。监督管理六、严格限制没有明确适应证的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如不能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七、冲击疗法需具有主治

9、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医师决定。八、长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需由相应学科主治医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制定。先天性肾上腺皮质 增生症的长程治疗方案制订需三级医院内分泌专业主治医 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随访和剂量调整 可由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 师决定。九、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糖 皮质激素,但仅限于3天内用量,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十、医院将糖皮质激素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 标管理考核体系。十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同医务部每年对临 床科室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情况进行1-2次专项点评, 并对不合理用药情况进行干预,进行持续质量改进。十二、药学部调剂人员应认真执行处方审核调剂制度, 对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开具使用激素类药物者, 有权拒绝调配,并有责任记录和通知医师改正。其他相关规定十三、国家机关有其它相关规定的遵照有关规定施行, 违反法律法规的,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十四、本办法解释权归县人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 学委员会。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BWWKWE . 21690W32174 7D.M-儀 “U72 77此 H$:3I8I27C44 R 2296659fi6 吆 21)7356 唆 32620 7F6C 诧 M49I 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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