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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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表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表 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标准检查结果备注1一般规定1.1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GB 50160-92(1999年版)7.1.12消防站2.1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工厂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GB 50160-92(1999年版)7.2.12.2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G

2、B 50160-92(1999年版)7.2.22.3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GB 50160-92(1999年版)7.2.112.4消防站车辆的配置数量,应根据灭火系统设置情况满足扑救最大火灾的要求。GB 50160-92(1999年版)7.2.42.5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配备,应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和通讯指挥车。GB 50160-92(1999年版)7.2.52.6消防站必须设置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和通讯系统,其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电话报

3、警系统的受警电话应为录音电话;2、当设有自动报警、手动报警按钮系统时,宜设置报警信号显示盘;3、当企业设有电视安全监视系统时,消防站宜设置显示屏幕;4、当企业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反馈信号在消防站宜有显示。GB 50160-92(1999年版)7.2.62.7消防站内储存泡沫液量较多时,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一级消防站尚宜设置泡沫液罐拖车或运输车,且车上应配备向消防车输送泡沫液的设施。GB 50160-92(1999年版)7.2.72.8消防总站应由车库、通讯室、办公室、值勤宿舍、药剂库、器材库、蓄电池室、干燥室(寒冷或多雨地区)、培训学习室及训练场、训练塔,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

4、施等组成。消防分站的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GB 50160-92(1999年版)7.2.82.9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2。一、二级消防站的车库宜设机械排风设施。GB 50160-92(1999年版)7.2.92.10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通讯室、车库、值勤宿舍以及通往车库走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GB 50160-92(1999年版)7.2.103消防给水系统3.1消防水源3.1.1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

5、产、生活用水的总量。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GB 50160-92(1999年版)7.3.13.1.2石油化工企业宜建消防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2、水池的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可不分隔,大于1000 m3时,应分隔成两个,并设带阀门的连通管;3、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4、当消防水池与全厂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5、寒冷地区应设防冻

6、措施。GB 50160-92(1999年版)7.3.23.2消防用水量3.2.1厂区和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GB 50160-92(1999年版)7.3.33.2.2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7.3.4确定。GB 50160-92(1999年版)7.3.43.2.3联合企业内的各分厂、罐区、居住区等,如有各自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进行计算。GB 50160-92(1999年版)7.3.53.2.4一次灭火的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水量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

7、行;2、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3、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L/s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GB 50160-92(1999年版)7.3.63.2.5可燃液体罐组的消防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2、当着火罐为立式罐时,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进行冷却;当着火罐为卧式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3、当邻近立式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

8、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GB 50160-92(1999年版)7.3.73.2.6可燃液体地上立式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1、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7.3.8的规定;2、罐壁高于17m或储罐容量大于、等于10000m3的非保温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但润滑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3、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GB 50160-92(1999年版)7.3.83.2.7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冷

9、却面积应按投影面积计算。供水强度:着火罐不应小于6 L/minm2;邻近罐不应小于3 L/minm2。GB 50160-92(1999年版)7.3.9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和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舱式内浮顶罐,应为6h;其他储罐可为4h。GB 50160-92(1999年版)7.3.103.3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3.3.1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其他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15MPa(自地面算起)。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

10、系统合并。GB 50160-92(1999年版)7.3.113.3.2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1、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2、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3、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量;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4、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70%最大小时用水的秒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GB 50160-92(1999年版)7.3.123.3.3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

11、0mm。GB 50160-92(1999年版)7.3.133.3.4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200mm。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5m/s。GB 50160-92(1999年版)7.3.143.3.5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2、消火栓应沿道路敷设;3、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4、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面边不得小于0.5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得小于0.5m;距单车道中心线不得小于3m;5、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

12、;6、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GB 50160-92(1999年版)7.3.153.3.6消火栓的数量及位置,应按其保护半径及被保护对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1、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2、高压消防给水管道上的消火栓的出水量,应根据管道内的水压及消火栓出口要求的水压经计算确定,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公称直径为100mm、150mm消火栓的出水量,可分别取15L/s、30L/s;3、工艺装置区、罐区,宜设公称直径150mm的消火栓。GB 50160-92(1999年版)7.3.163.3.7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

13、内设有消防通道时,亦应在通道边设置消火栓。可燃液体罐区、液化烃罐区距罐壁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储罐可使用的数量之内。GB 50160-92(1999年版)7.3.173.3.8与生产或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设切断阀。当检修消火栓允许停水时,可不设。GB 50160-92(1999年版)7.3.183.4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3.4.1工艺装置内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热油泵及热油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m的油泵房附近和管廊下部等宜设箱式消火栓,其保护半径宜为30m。GB 50160-92(1999年版)7.3.203.4.2工艺装置内

14、的甲、乙类设备的框架平台高于15m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2、平台面积小于或等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80mm;大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3、框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m。GB 50160-92(1999年版)7.3.213.4.3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量大的甲、乙类设备的高大框架和设备群宜设置水炮保护,其设置位置距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水炮的出水量宜为3040L/s,喷嘴应为直流水雾两用喷嘴。GB 50160-92(1999年版)7.3.223.4.4工艺装置内固定水炮不能有效保护的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宜设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供水的持续时间、响应时间及控制方式等,宜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性质、操作需要确定;2、系统的雨淋阀靠近被保护对象设置时,宜有防火设施保护;3、系统的报警信号及雨淋阀工作状态应在控制室火警控制盘上显示;4、其他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GB 50160-92(1999年版)7.3.233.4.5对在寒冷地区设置的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淋或水喷雾等固定式消防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GB 50160-92(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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