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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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1案例一 菲律宾与巴西关于椰子干反补贴税案(1995年11月27日)1案例二 加拿大与巴西关于飞机补贴争端案(1996年6月18日)6案例三 欧共体、日本和美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1996年10月3日)20案例四 美国、新西兰诉加拿大奶制品出口补贴案(1997年10月8日)34案例五 欧共体与美国关于钢材反补贴税争端案(1998年6月12日)46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案例一 菲律宾与巴西关于椰子干反补贴税案(1995年11月27日)一、案件概述1995年11月27日,菲律宾以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不符合GATT1994及农产品协议的有关

2、规定为由,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要求与巴西磋商,讨论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的问题。1995年12月8日,巴西提出,只要菲律宾同意根据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进行磋商,它就愿意同菲律宾磋商。菲律宾认为,巴西的答复相当于拒绝磋商。1996年1月17日,菲律宾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2款和DSU第4条第3款要求成立专家小组。巴西则要求向WTO成员方散发材料,称本案适用的是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DSB不应该讨论本案。1996年1月31日双方进行了磋商,菲律宾同意推迟专家小组成立,巴西则邀请菲律宾先和它讨论法律适用问题。双方磋商未果。1996年2月5日,菲律宾再次请求成立专家小组。1

3、996年3月5日,DSB决定成立专家小组。1996年4月16日,由aamoun de-Fattah(任组长)、Zdenek ung和Joseph eiler三人组成的专家小组建立。加拿大、欧共体、印尼、马来西亚和美国保留第三方权利(后来马来西亚又撤回了作为第三方的请求)。1996年10月17日,专家小组作出报告并分发给各方。1996年12月16日,菲律宾向DSB提出上诉,并于1997年1月9日提交了上诉材料。1997年1月14日,巴西提交了上诉材料。1997年1月24日,双方各自作为被上诉方提交了材料。由EI-aggar(主持上诉机构的委员)hlermann和Lacarte mur三人组成上诉

4、机构。1997年1月30日上诉机构开庭审理了本案。1997年2月21日,上诉机构作出报告。1997年3月20日,DSB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经过修改的专家小组报告。二、基本事实1994年6月21日,巴西对从菲律宾进口椰子干进行反补贴调查。1995年3月,根据调查结果,巴西对菲律宾、科特迪瓦、印尼和斯里兰卡进口的椰子干征收临时反补贴税,1995年8月,巴西正式决定对这些产品征收为期年的反补贴税,其中对菲律宾进口的椰子干的税率是121.5%。事实上,菲律宾政府的补贴是给予椰子生产者的,巴西认为椰子干生产者从中得益。巴西承认它没有充分的资料计算补贴量,在计算税率时,巴西先确定了它认为在没有补贴情况下椰

5、子的结构价格,再计算出补贴后菲律宾椰子的价格与结构价格之差,并据此确定了反补贴税率。三、解决经过1、 磋商在菲律宾于1995年12月8日提出磋商要求后,巴西提出了有条件的磋商意见,巴西认为,本案应适用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中的有关规定。双方对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1996年1月31日,在菲律宾提出请求专家小组的情况下,双方终于进行了磋商,但巴西仍然要求讨论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双方没有达成磋商结果。2、专家小组阶段1996年2月5日,菲律宾再次请求成立专家小组。菲律宾认为,巴西的做法违反了GATT1994第1条、第2条,也不符合第6条的规定;如果专家小组认为巴西的做法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则它违反了农产品

6、协议第13条。菲律宾还提出,巴西拒绝与其谈判的做法不符合巴西根据DSU第4条第1款、第2条和第3条承担的义务。1996年3月5日,DSB决定成立专家小组。巴西则提出,根据本案的情况,它只能根据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承担义务,即使它这样做违反该守则的规定,也不是本案专家小组应当讨论的。巴西在GATT第1条、第2条和农产品协议下的义务不属于本案专家小组职权范围,其行为完全符合GATT第6条。巴西提出,菲律宾认为巴西的做法违反了GATT1994的规定和农产品协议,但巴西的反补贴调查是在WTO协议生效之前开始的,因此菲律宾所引用的法律都不适用。在法律适用方面,专家小组首先提出了反补贴协议的适用问题。虽然双

7、方在申诉或被诉材料中都没有提到反补贴协议,但专家小组指出,如果就此认为反补贴协议不适用,随后又确认GATT1994第6条不能单独适用,那申诉方显然不可能胜诉。专家小组特别指出,它要讨论的问题不是反补贴协议是否取代了GATT1994第6条,而是要讨论GATT1994第6条是否作出了与反补贴协议分别的、不同的规定,因而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反补贴协议和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是不可分割的权利义务,必须综合考虑。反补贴协议第32条第3款规定:“本协议规定适用于根据WT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提出之申请发起的调查之调查程序和复审。”由于巴西发起的反补贴调查的调查依据是巴西国内企业1994年1月提出的申请。

8、很明显,反补贴协议不适用于本案。专家小组接着分析了GATT1994第6条是否可以单独适用的问题。他们从反补贴协议和GAT1994第6条的措辞、制定的目的进行了分析,还引用了GATT处理过的案例,专家小组最终的结论是:经过对反补贴协议的规定条文,每个相关规定的目的,以及WTO的宗旨进行分析,这些分析都支持专家小组的意见:GATT1994第6条在反补贴协议不适用的情况下不能单独适用。菲律宾提出,征收反补贴税的行为发生在WTO协议生效之后,但专家小组认为巴西的决定是整个调查程序的一部分,而这一调查又是在WTO协议生效前就开始了。在讨论GAT1994第1、2条是否适用时,专家小组认为,GATT1994

9、第1、2、6条之间有密切的关系。与本案有关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符合GATT1994第1、2条的措施可以根据第6条实施,也就是第6条规定了第1、2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既然专家小组认为GATT1994第6条不是本案适用的法律,菲律宾关于GATT第1、2条的诉请也不能支持。专家小组随后讨论了农产品协议的适用问题。菲律宾提出,它对椰子生产者的补贴符合农产品协议第6条(发展中国家和小额补贴豁免),而且根据农产品协议第13条,也不应当追究。巴西则提出,农产品协议第13条适用于GATT1994和反补贴协议,所以在本案中也不适用。农产品协议第14条注4规定“本条所指的反补贴税是GATT第6条和反补贴协议第

10、四部分所指的反补贴税”。专家小组认为,既然专家小组已经对GATT1994第6条的适用性做出了结论,农产品协议显然也不适用于本案。关于巴西拒绝磋商的问题,巴西提出,菲律宾在这一问题上根本没有具体的诉请,所以这一问题不是专家小组的职权范围。专家小组指出,DSU第4条第2款规定:“各成员方保证对于另一成员方提出的关于在其境内采取的影响任何有关协议实施之措施的陈述,给予同情的考虑,并对此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磋商是所有成员的绝对义务,任何一个成员都不得附加任何先决条件。专家小组认为,根据它对职权范围的理解,它至少可以审查菲律宾的请求是否属于其职权范围。经过仔细阅读菲律宾成立专家小组的请求,专家小组认为

11、,从中找不到菲律宾要求专家小组对这一问题做出结论的诉请。专家小组最后认为,本案涉及的实体问题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但由于法律适用的问题,专家小组无法就实体问题作出结论。3、上诉机构阶段菲律宾对专家小组的结论和法律分析不服,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巴西原则同意专家小组的报告,但认为GATT1994第1条和第2条不属于专家小组职权范围,专家小组不应当讨论。上诉机构主要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了审查:一是在反补贴协议不适用的情况下,对依据WTO协议生效前提出的申请发起的反补贴调查,GATT1994第8条是否适用;二是GATT1994第6条不适用的结论是否造成GATT1994第1条和第2条的不适用;三是对GATT1

12、994第1条和第2条的分析是否属于专家小组职权范围。上诉机构指出,WTO与GATT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是一系列的协议、谅解书的其他法律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GATT1947和东京回合的9个守则。这些协议的成员是不相同的,有分别的管理机构,其解决争端的机制也不一样。就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纠纷来说,如果一个成员方根据GATT1947第6条提出要求GATT解决纠纷,适用的是GATT1947第23条,如果依据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提出,则依据守则规定的程序。WTO协议则不是这样,它是一个完整的协议,所有的其他协议都是WTO协议的附件,GATT1994也是附件所列协议之一。附件还规定,如果在GAT的规定与附件所列其

13、他协议有冲突,其冲突的部分以其他协议为准,并且特别指明GATT1994与GATT1947是不同的两个法律文件。WTO协议第16条第1款规定:“除本协定或其他多边贸易协定另有规定外,WTO应当接受GATT1947缔约方全体及GAT框架下成立之机构所遵循的规定、程序和惯例”。至于GAT与其他货物贸易协议的关系,特别是它在规范成员方权利义务方面的范围,必须个案决定。比如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GAT第2条、第6条和第16条并不代表成员方全部的权利义务,农产品协议和反补贴协议也是规定这一问题上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上诉机构指出,本案涉及的实际上是国际条约的追溯适用问题。维也纳公约第28条对此作了规定:“除条

14、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关于条约对一当事国生效之日以前所发生之任何行为或事实或已不存在之任何情势,条约之规定不对当事国发生拘束力”。如果没有相反的意图,条约不能适用于条约生效以前的行为或事实。上诉机构从GATT1994第6条、反补贴协议第10条和第32条规定的条文本身、其立法意图讨论了GATT1994第6条是否可以单独适用的问题,得出的结论与专家小组的意见是相同的。由于有了这一结论,上诉机构认为,GATT1994第6条的适用性也决定了GATT1994第1条和第2条是否适用。关于GATT1994第1条和第2条不是专家小组职权范围的问题,上诉机构认为,专家小组的职权范围是双方同意的。它是一个

15、重要的法律文件,首先是为了正当程序权的需要,它为争端双方和第三方提供了有关争端的信息,使各方有机会对申诉方的诉请作出反应;其次,它规定了专家小组的管辖范围。在职权范围中所说的“事项(matter)”是指一方提出的具体诉请,而且必须在专家小组职权范围这一法律文件中明确提出过(identified)。上诉机构同意专家小组关于GATT1994第1条和第2条是否适用问题的结论,所以没有必要再讨论巴西提出的关于GATT1994第1条和第2条是否属于专家小组职权范围的问题。上诉机构最终结论是:维持专家小组关于本案的所有结论,建议DSB根据专家小组的意见做出裁定。四、涉及的WTO规则和本案焦点本案主要涉及G

16、ATT1994有关条款(第1条、第2条、第6条等)和农产品协议的适用问题。本案的焦点就在于,前述WTO规则是否适用于本案。由于最终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一致裁定GATT1994有关条款和农产品协议均不适用于本案,因此本案对实体问题并没有进行审查。五、本案结论与启示本案是在WTO成立初期,对成员方提交的争端案例是适用GATT的规定还是适用WTO协议的规定的一个典型案例。本案中由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32条的明确规定,被申诉方的措施不适用这一协议,而专家小组经过分析又认为GATT1994第6条在反补贴协议不适用的情况下不能单独适用,菲律宾的诉请因此被驳回。从表面来看,由于实体问题并没有得以审查,未免有些遗憾,但由于WTO成立已经多年,两个协议交接期法律适用问题对各成员目前的争端解决已经不再有任何障碍,因此,这种情形将不会再次发生。案例二 加拿大与巴西关于飞机补贴争端案(1996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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