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工程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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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隧道工程1 一般规定11 施工场地应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 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路等设施作出统 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12 进洞前应先做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 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13 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 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14 所有斡旋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本事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15 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

2、护顶、强支护、早衬 砌的原则稳步前进。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 况,采取预防措施。16 本规定适用于山区公路隧道的施工,不适用于水底公路隧道。2 开挖、凿孔及爆破21 开挖及凿孔211 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 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枪支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212 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213 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214 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215 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

3、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 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 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216 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 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217 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手戴 绝缘手套,脚穿绝缘胶鞋,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218 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219 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2110 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

4、得 超过25m/min。台车在行走或待避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 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22 爆破221 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222 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 50m 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 和加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223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224 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1)独头巷道不少于 200m;(2)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 m;(3)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

5、不少于50 m;(4)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 m)时,不少于500 m。225 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226 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 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砂未经妥善处理, 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227 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228 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 地点,但不得短于 1.2 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 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

6、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 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229 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2. 2. 10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 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 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 m。2. 2. 11 爆破后必须经过15 min 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 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

7、善 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2. 2. 12 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2. 2. 13 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2. 2. 14 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 m (软岩为20 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 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当时只 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

8、专人看管,严禁非 施工作业人员通行。3 洞内运输3. 1 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3. 2 进洞和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 得进洞(如通风良好,可以达到本章“通风及防尘”要求者除外)。3. 3 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 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3. 4 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3. 5 装碴3. 5. 1 人工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应发出停 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接碴时,

9、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3. 5. 2 人工卸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碴。3. 5. 3 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 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半径内不得有人通过。3. 6 洞内运输3. 6. 1 有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1)洞内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车轴距的7倍;洞外不应小于10倍;(2)双线运输时,其车辆错车净距应大于0.4 m,车辆距坑壁或支撑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2 m;(3) 单线运输时,在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7 m 的人行道,并在适当地点设错车道,其 长度应能满足最长列车运行的要求;(4) 洞内轨道坡度宜与隧道纵坡一致

10、,卸碴地段应设不小于 1%的上坡道;(5) 在线路尽头应设置挡车装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6) 运输线路应有专人维修、养护,线路两侧的废碴和余料应随时清理。362 动力牵引的有轨运输作业,可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部86煤安字 91 号)的 有关规定办理。363 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1) 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 km/h,有 牵引车及会车时5 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 km/h,有牵引车时15 km/h, 会车时10 km/h;( 2) 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3) 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

11、应设专人指挥交通(4) 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 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5) 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6) 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0.8m处设置档木;(7) 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8) 洞内车辆相遇呀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或小灯光。37 爆破器材运输371 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372 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 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

12、药必须分别装在两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 相隔50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 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373 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 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374 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 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里加管或硝化甘油 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3. 7. 5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 在尾车内乘座,其他人

13、员严禁乘车。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厢内, 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3. 7. 6 在竖井内运送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 必须事先通知卷扬机司机和井口上下联络人员;(2) 除爆破工和护送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乘坐;(3) 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只准堆放一层,且不得滑动。运送其它炸药时,装 载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 2/3,并不高于 1.2m;(4) 用罐笼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它炸药不 得超过4m/s,用吊桶运送爆破器材时,其速度不得超过1m/s;(5) 司机在操纵卷扬机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振动;(6

14、) 运送电雷管时应装入绝缘箱内,切断洞内所有电源,并检查钢丝绳是否带电;(7) 严禁爆破器材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巷道内停放;(8)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严禁运输爆破器材。377 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 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4 支护41 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 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42 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在不良地段每 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

15、损坏情况严 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43 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外,应加强支护或 及早进行永久衬砌。同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 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4. 4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 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4. 5 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 并加木楔塞紧。4. 6 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4. 7 采用木支撑时应选用松、柏、杉等坚硬且富有弹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径不得小于 20cm,跨度大于4cm时不得小于25cm;其它连接杆件梢径不得小于15cm,木板厚度不得 小于5cm。木支撑宜采用简单、直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应保证坑道的运输净空。4. 8 钢支护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应遵守本规程“起重吊装”的规定。4. 9 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 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浆管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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