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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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可编辑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开展的需要,进一步标准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进步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获得货物、工程和效劳的行为。本方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方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立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撤除、修缮等。本方法所称效劳,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2、如保险、租赁等。第三条 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那么,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第四条 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工程,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施行;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工程,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方法组织施行。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到达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工程,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施行;未到达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工程,由工程承办单位参照本方法组织施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进步效率的精神组织施

3、行。本方法所称工程承办单位是指工程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工程,必须通过工程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展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前方可施行。第七条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给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给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给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方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躲避集中采购。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九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监察

4、审计室、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二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三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工程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展指导和监视;五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第十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是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二承受工程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工程承办单位起草的供给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会谈等文件,确定采购

5、方式;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展有关工程的招标;四组织学校的招标、竞争性会谈、询价和单一来的采购活动;五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六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展整理归档;七承受工程承办单位对成交供给商履约表现的反应意见;八建立供给商和评标专家等数据库;九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工程承办单位负责采购及招标工作的技术性等事项。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本方法,做好采购及招标前期的工程立项、方案设计等准备工作;二起草参加学校所组织的采购活动的供给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会谈等文件和合同文本;三负责审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三

6、组织供给商现场考察;四负责对招标及竞争性会谈等文件中技术方面的问题进展答疑和释义;五参与评标;六需要进展考察的采购工程,参与考察;七负责与供给商洽谈、签订合同,并报招投标办备案;八负责合同的履行及工程完成后的验收、售后效劳等事项;九工程完成后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第十二条 采购限额到达以下标准的工程, 必须实行集中采购:一学校根本建立工程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工程;二后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本方法所称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学校水、电、暖管线的扩建和改造工程

7、,校园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园环境的绿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和装饰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路和绿化工程等;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消费和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工程;四教材、图书、大宗物资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效劳工程;六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工程。第四章 采购方式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会谈、单一来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给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

8、5家的特定的供给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三竞争性会谈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给商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给商就采购事宜进展会谈的采购方式;四单一来采购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给商直接购置的采购方式;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给商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给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效劳等进展比拟,确定供给商的采购方式。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工程,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投标办确定: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二采用竞争性会谈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确定;三采用单一来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按以下原那么确定:1.只能从唯一供给商处

9、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给商处采购的;3.为保证原有采购工程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效劳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给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4.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工程,由招投标办确定按询价的方式采购。第十五条 凡属于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工程,由工程承办单位参照本方法确定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并报招投标办备案。第五章 工作程序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展招标的工作程序1.工程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2.招

10、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定或采用竞争性会谈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3.招投标办会同工程承办单位按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工程材料,并约定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4.招投标办会同工程承办单位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5.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校内评委人选,并受权其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6.工程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7.工程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二学校所组织的招标工作程序1.工程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拟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2.招投标办审核招标申请书、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3.招投标办发布招标信息;4.招投标办承受投标人的报名,审查投

11、标人资格,出售标书;5.工程承办单位对招标文件进展答疑和释义并将相关记录报招投标办;6.招投标办承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7.按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8.招投标办组织进展开标与评标;9.招投标办根据专家评标意见对投标人进展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须对中标候选人进展考察时,组织考察;10.招投标办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程招标评标情况;11.招投标办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12.工程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13.工程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第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会谈方式采购的工

12、作程序:一成立会谈小组。会谈小组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二制订会谈文件。会谈文件由工程承办单位拟订,报招投标办审核,会谈文件中应当明确会谈程序、会谈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会谈的供给商。会谈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给商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给商参加会谈,并向其提供会谈文件;四会谈。会谈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给商逐一进展会谈,确定拟成交供给商;五确定成交供给商。会谈完毕后,招投标办将竞争性会谈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给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会谈的供给商;六签订合同。工程承办单位与成交供给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七履行合同

13、。工程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第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工程的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以及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给商。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给商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给商进展询价;三询价。询价小组在根本理解掌握市场行情的情况下,要求被询价的供给商报出最终报价,确定拟成交供给商;四确定成交供给商。询价完毕后,招投标办将询价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给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给商;五签订合同。工程承办单位与成交供给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六履行合同。工

14、程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第十九条 采用单一来采购方式的工程,由工程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采购的理由,经招投标办审核后,由工程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采购。第二十条 工程经采购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工程采购,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由工程承办单位向招投标办出具书面报告,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前次采购结果组织洽谈、签订合同。第六章 纪律与监视第二十一条 参加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机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包括会谈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

15、提出的评审意见承当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供给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给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采购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第二十三条 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咨询机构,违背国家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室对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视检查,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 采购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应追究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采用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二擅自变动采购标的的;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办采购事务的;四与委托代理机构或供给商串通的;五玩忽职守、渎职渎职给学校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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