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以及薪酬结构的合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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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 次 专 题 薪 酬 体 系 的 法 律 规 定 以 及 薪 酬 结 构 的 合 法 设 计1 工资和基本工资的概念,年终奖、提成是否属于工资? 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 53 条:劳动法中的 “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 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 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 ”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 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

2、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 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 53 条: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 “最低工资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 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 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 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

3、、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年终奖是单位提供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不属于工资,但是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提成应属于 工资的一部分,但是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2 怎样合法设计加班费?避免加班费用在工资中没有反映的风险? 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 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 “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职务工资 ”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 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 “基本工资 ”、 “岗位工资 ”或“职务工资 ”单独一项作为计

4、算基数。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 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 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 “工资总额 ”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 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 不能列入计算范围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 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以每月工作时间为 20.92 天和 167.4 小时进行折算。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

5、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二、如何计算不同情况下的加班费?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 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 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 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 下几点: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 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 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 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 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

6、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 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 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 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 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

7、超过36小时。.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 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同时请注意,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不论其采用何种工资制度。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凡是单位没有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都属于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劳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依法改进并支付被克扣的加班加点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8、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存在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劳动违法行为为理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为:每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部分按照一年计算.3加班费有时效限制吗?有的,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岀。”李某于2006年7

9、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工作以来,李某每周加班1天,但公司从未支付加班费。今年5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支付其2006年7月至今的加班费。庭审中,单位承认了李某 3年来加班的事实,但是却以李某主张的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的加班费超岀仲裁时效为由,只同意支付李某2008年5月至今的加班费。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岀。”也就是说

10、,如果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则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受时效的限制;如果是劳动关系已经结束,那么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 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则必须在1年内提出。本案中,李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直至提出仲 裁申请时仍没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其要求2006年至今的加班费,并未超岀仲裁时效。经调解无效,仲裁委作岀裁决:该公司应当支付李某2006年7月至今的加班费。4加班费用、年休假以及社会保险缴纳的计算基数保缴费基数是根据本人工资总额来确定的。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的确定有明确的规定,即除福利

11、 性补贴外,其它一律计入工资总额,当然包括奖金,津贴要看看是否是福利性补贴。可以查出公司为你 所交的保险金额的唯一途径就是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保缴费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1)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 %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为缴费基数;(2) 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3) 职工工资在300% 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 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

12、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5 员工可否拒绝补休或年休假而要求加班费或年休假工资? 员工拒绝补休或者年休假的,无权要求加班费或年休假工资6 病、工伤、产假、婚丧假,停产期间等特殊情况的工资计算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 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 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

13、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 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 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 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 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7 能否在工资中直接扣款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

14、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8 生产经营困难能否延缓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 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9 计件工资的计算1、怎样计算计时工资? 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单位,应付职工的计时工资是根据工资标准、考勤记录和有关制度计算的。具体 计算过程又因采用月薪制或采用日薪制而有

15、所不同。采用月薪制计时工资时,计时工资的计算公式为:应付计时工资二月标准工资日工资额X缺勤天数其中:月标准工资可以根据工资卡片的记录取得,缺勤记录可以根据考勤记录取得,日工资率的计 算方法有如下两种:(1)每月固定按 30天计算,日工资率为每月标准工资除以30天,即:日工资率=月标准工资+ 30 采用这种方法计算日工资率时,缺勤期间的节假日也视为缺勤,照样要扣工资。(2)每月按 21天计算(全年 365 天扣除法定节假日 7天及 104个公休日,再用 12个月平均),日工 资率为全月标准工资除以 21 天,即:日工资率=月标准工资+ 21 采用这种方法计算日工资率时,缺勤期间的节假日、星期天不算缺勤,不扣工资。2、怎样计算计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付工人的计件工资是按产量工时记录的个人(或班组)完成的合格完工 产品产量乘以计件单价计算的。此外,生产中产生的废品,如果是材料缺陷(材废)原因造成的,则按 相应的计件单价照付工资,如果是加工失误造成的,不付计件工资。计算公式为:应付计件工资=(合格品数量+料废品数量)X计件单价如果工人(或小组)在 1 个月内加工多种不同产品,而且各种产品的计件单不同时,则分别按上式 计算每种产品的计件工资后汇总即为应付该职工(小组)的计件工资额。上述公式中的计件单价,应该是某种产品的定额工时数,乘以制造该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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