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有关参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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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退税有关参考内容:出口货物退(免)税基础知识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之所以未被国际社会或贸易组织确认为贸易保护措施而加以限制,是因为:(一)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税制的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很大,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难以公平竞争,而绝大部分国家对出口贸易是鼓励的,因此,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有助于提高货物的竞争力。(二)依据税法理论,间接税是转嫁税,虽是对生产和流通企

2、业征收,但税额实际上是由消费者负担,是对消费行为进行征收;而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消费,因此应将出口货物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退还。(三)依据国际法的国家领域权原则,进口国还要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上通行的一项税收措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这就是说,一个国家可以对本国的出口产品退还或免征国内税,别国不得因此而对该国产品施行报复措施。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

3、协议规定:“补贴是其成员境内由某一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做出财政支持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由此给予的某种利益。”该协议的附录二还规定:“间接税减免计划允许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消费投入而征收的前期累积间接税进行免征、减征或延期支持。同样,退税计划允许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消费投入而征收的进口费用进行减征或退还。”因此,出口货物退(免)税额只要不超过已征或应征的间接税,就不是出口补贴,是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的。尽管各国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容都是一致的。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因此它已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

4、多年的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就是说,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的运用范围具有严格的规定。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重要)(一)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式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方式主要有3种:一是退免税,即对本环

5、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二是出口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免税,内、外销货物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即“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于生产企业,根据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除有特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产品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三是免税,对出口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同时,免税出口货物耗用的原辅材料取得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适用于来料加工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单项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如卷烟等。(二

6、)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方式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和退税二种方式。一是对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二是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构成要素(重要)出口货物退(免)税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退税率、计税依据、期限和地点、退(免)预算级次和违章处理等内容。(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主要指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它是出口退(免)税的主体,也是出口退(免)税的享受人,它与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既有联系

7、又有区别,凡是出口退(免)税的享受人都是纳税人,享受人只是纳税人的一种负概念。享受人必须按规定履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所有事项,否则应由该行为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退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退税,即出口退税的客体,它是确定退税类型的主要条件,也是退税的基本依据。而货物范围,是确定退税对象的具体界限。纳入退税范围的退税对象,由于退税前的征税规定不同、退税率不同和出口方式不同等,必须把出口货物的退税对象在具体范围上予以明确。(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

8、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具体包括出口离岸价、货物购进金额、组成计税价、数量等。正确地确定计税依据,既关系到征退税关联问题,又关系到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和地点退税期限是指货物出口的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要求。它包括多长时间办理一次退税,以及在什么时间段内申报退税。退税地点是企业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所在

9、地。(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预算级次出口退税的预算级次是指出口退税的财政负担级次。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前,出口退税的预算级次为中央级,机制改革以后,出口退税的预算级次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八)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违章处理指出口企业或当事人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则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家总体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政策框架的确立离不开总体税制确立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的效率原则,主要指税收对经济有效运作的作用;公平原则,即税收促进国民收入再分配公平化的原则;财政原则,即税收要保

10、证国家政府财政收入;法制原则,即税收的确定要遵循法制化的途径和方式。但是,出口退税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侧重性,它又有自身固有的遵循原则,包括:(一)国际惯例原则,也即公平税负的原则所谓国际惯例原则,指的是一主权国家在参加国际经贸活动与国际分工时,为促进本国涉外经贸活动的发展,所执行的某项政策措施符合一定的国际准则。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和传统的差异,各国的税收制度是不尽相同的。有的国家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有的国家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而有的国家不实行间接税制度,同一货物在不同国家的税收负担也有高有低。这种国际间的税收差异,对于国际贸易来说,必然造成出口货物成本的税负不同,因而使各国产品在国际市

11、场上无法公平竞争。要消除这一影响,就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对出口货物退(免)本国已征收的间接税。(二)属地管理原则所谓属地管理原则,又称领土原则,是指一国对其领土(领域)范围内发生的经济行为,有权按照本国的税收法律实行管辖,这种以地域概念来确定管辖所行使范围的原则称为属地管理原则。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税收上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包括课税权和减免税权。对出口的货物,在不损害别国利益的前提下,一国有权决定对该项目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缴纳的税款。这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国际社会对此必须尊重。世界各国的流转税均是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来制定各项规定的。出口退税所涉及的税种为流转税,而流转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出

12、口货物的消费地在国外,其流转税应由进口国征收,因此出口国对报关出口的货物所含流转税应予退还。同样道理,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也是我国主权的体现。(三)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所谓征多少、退多少就是将出口退税货物的所含流转税负全部退还给出口商,因为如果征多退少,没有彻底退税,就会影响我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利于货物出口。反过来,如果征少退多,出口退税又成为变相的财政补贴,失去出口退税原有的意义,同时还会引起国际间的贸易纠纷,遭致国外的报复,同样不利于我国货物出口。因此这一原则的确立就对出口退税在量上确定了一个界限,根据这一原则,实际税率可能低于或高于名义税率。(四)宏观调控原

13、则 国家在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时,既要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际惯例,又必须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即通过税收的职能作用体现宏观调控的原则。如2008年下半年发生了全球金融危机,国家先后七次对出口退税政策作了调整,以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和外贸出口都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出台了限制“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鼓励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等政策,2010年取消了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以加快实现出口“规模导向型”向“效益导向型”转变,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外贸转变增长方式;对少数因国际、国内差价大而出口获利较多的货物和国际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以及没有纳入出口企业财务

14、管理的个人携带出境的货物等则不予退税,以调节出口货物的利润和防止资源外流。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明确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

15、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八类:第一类是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第二类是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第三类是经商务部赋予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这类企业,既有出口货物生产性能,又有出口货物经营(贸易)性能。对此,凡是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可比照第一类外贸企业的有关

16、规定办理退(免)税;凡是有生产实体,且从事出口贸易业务,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可比照第二类自营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以货币采购的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也享受退税政策。第五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包括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第六类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其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商务部规定出口经营范围执行。第七类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这类企业有: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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