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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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规 20xx16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 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 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为规范通信行业建设监理活动, 促进通信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根据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行业特点,部制 定了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 20xx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信部规(20xx )7xxxx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促进建 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 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监理活动,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 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 依据国家和部有关工程建 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通信建设工程项

3、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 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工作。第四条 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诚信、科学的原 则。第二章 监理的内容第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约定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控制;(二)工程建设安全、合同、信息管理;(三)协调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工作关系。第六条 监理企业可以和建设单位约定对通信工程建设全过程 (包括设计阶段、 施工阶 段和保修期阶段)实施监理,也可以约定对其中某个阶段实施

4、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 由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第七条 设计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协助建设单位选定设计单位,商签设计合同并监督管理设计合同的实施;(二)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设计方案的选定;(三)协助建设单位审查设计和概(预)算,参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会审;(四)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备、材料的招标和订货。第八条 施工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协助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编写的开工报告;(二)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三)协助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

5、查实施情况;(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证明资料;(五)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六)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七)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 情况。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颁发的 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 施费用使用计划;(八)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组织施工, 及时制

6、止违规施工作业; 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检查施工现 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 况;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 并对施工单位资产情况进行抽查,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 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九)实施旁站监理,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 证,做好隐蔽工程的签证;(十)审查工程结算;(十一)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初步验收, 并提出竣工验收报 告。(十二)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文件,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档案资料。 第九条 工程保修期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7、:(一)监理企业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确定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范围。(二)负责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施工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三)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发支付证明,并报建设单位。保修期结束后协助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保修金。第三章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第十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实行资质认证管理。 未按照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 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 (信息产业部第 31 号令)的规定取得通信 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以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名义开展通信建

8、设工程监理活动。第十一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甲级、乙级按照专业 设置,分为电信工程、通信铁塔(含基础)和邮政设备安装三个专业;丙级只设电信专业。 获得相应专业和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可以承担相应的工程监理业务:(一)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 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所获监理专业的各种规模的监理业 务。(二)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 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所获监理专业的下列规模的监理业 务:1、电信工程专业:工程造价在 3000 万元以内的省内有线传输、无线传输、 xxxx 交换、 移动通信、 卫星通信、 数据通信、 综合布线等工程; 1 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工程; 通信管道

9、工程。2、通信铁塔(含基础)专业:塔高80 米以下的通信铁塔(含基础)工程;3、邮政设备安装专业:非省会二级中心局、三级中心局及各类转运站的邮政设备安装 工程。(三)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内的本地 网有线传输、无线传输、 xxxx 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等工程; 5000 平方米 以下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工程; 48 孔以下通信管道工程。第十二条 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 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公布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 级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实行资格认证管理。 以通信建设监理

10、工程师名义从事通 信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 申请人应当依据信息产业部公布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和资格认定条件, 按照法 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第十四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按专业设置,分为电信工程、通信铁塔及邮政设 备安装三类专业。第十五条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是取得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且具有 3 年通信工程监理经验, 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派驻现场的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 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企业 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11、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当需要同时担 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 项。第十六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 设计文件和建设 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要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 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 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

12、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十八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 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十九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不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企 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 务。第二十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不得泄露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 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二十一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企业任职, 不得以个人名 义承接监理业务,不得泄露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二十二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 行检验形式,对通信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四章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工程 监理。第二十四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 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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