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五版可转让信用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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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使用可转让L/C不当致损案基本案情案例中重要当事人名称及其在信用证业务中的角色和地位阐明公司名称广州A公司(出口商)香港B公司(中间商)泰国C公司(进口商)信用证中角色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开证申请人银行名称深圳东亚银行港夏威夷财务公司泰国曼谷亚洲银行信用证中角色议付行转证行开证行5月,广州A公司同香港中间商B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合同,由A公司按CIF X SHIPS HOD曼谷条件向B公司发售水泥6 000公吨,合同金额34万美元。合同规定,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交货,信用证6月9日前开到A公司。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催证,以便及时备货装船。B公司在收到泰国亚洲银行开来的可转让信用证后

2、,规定香港夏威夷财务公司(原证告知行)办理转证手续,新证的议付行为深圳东亚银行,第二受益人为广州A公司。公司通过香港夏威夷财务公司转出的新证迟期一周达到A公司,A公司规定B公司改证,将交货期推迟到7月底。B公司按A公司的规定请银行作了修改。随后,A公司通过设在广州市的香港Y船务公司订妥舱位,装船期为7月2日前。 预定的船只原筹划7月2日达到广州黄埔港装货,但在从台湾返回香港的途中,由于台风受阻滞留在高雄港。同期A公司订购的水泥陆续达到广州。由于船只迟迟不到,A公司立即将特殊状况电告B公司,再次规定修改信用证,将装船有效期展期到月1日。B公司口头表达批准,同步不断用电话催促A公司交货,而A公司并

3、未收到银行方面的改证告知书。此间,实际进口人泰国C公司亦屡屡传真B公司,规定迅速交货。月8日,预定的船只终于达到广州黄埔港。尽管当时广州风雨连绵,但由于货品已在驳船上待运多日,公司考虑到船期耽误太久,便组织人员加速装船,月1日货品装妥,A公司获得批示提单(Oer illof aig),提单昂首为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泰国亚洲银行批示昂首。8月22日载货船只达到曼谷。8月3日(货品装妥后第二天),A公司立即向公司发出装船告知,B公司收电后又告知泰国C公司准时收货。8月2日,公司将全套单据交深圳东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东亚银行以信用证过期和单证不符为由回绝议付。次日,公司改用证下托收方式委托深圳东亚银行

4、代收货款,与此同步又电告公司,祈求它协助解决收款事宜。 水泥达到曼谷后,C公司急于提货,但手中又没有提单,于是便通过泰国亚洲银行开具保证函(Lete ofGurnee),据以向船方规定提货。船方应允,货品在月底全数被公司提走。 A公司从香港船务公司处得知货品被提消息,多次电催B公司付款。B公司又催公司付款赎单。公司以货品迟期装运违背合同为由,规定B公司扣价30%,否则不予付款。公司将C公司意见转告A公司,A公司觉得扣价幅度太大,只批准扣价10。为此,A、B、C三公司长期争议不下。此后,广州A公司为收回货款,分别同香港B公司、泰国C公司及泰国亚洲银行多次交涉,时间长达两年之久,最后不得不答应泰国

5、公司规定(扣价30),草草了事。思考题1. 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收汇与否安全?2. 在信用证装运期逾期、改证告知书未到的状况下,我方能否发货?3. 在水泥已被担保提走的状况下,开证行能否以单证不符为由回绝付款赎单?4. 船只迟迟不到,香港Y船务公司有无责任?5. 从本案中可以获得哪些启示?案例评析1. 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收汇与否安全?A. 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或Fs Beneficiry)可以规定授权付款、承当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为“转让银行”或Tranferring Bank)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规定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所有或部分转

6、让给一种或数个受益人(即第二受益人或Second Beneficar)使用的信用证。B. 具体做法是:第一受益人(中间商)在接到可转让信用证后,填具转让书、支付转让费,规定转证行转让。转证行按第一受益人规定和原信用证的条款重新缮打一份内容相似的新证。在新证内,转让行可将总金额、单价、装船期、有效期减少或缩短,保险金额可以增长,此外也可以第一受益人替代原证的开证申请人。除此之外,新证内容必须与原证条款相似,不得变化。转证行对新证所负责任与对原证相似,不因开出新证而有所变化。信用证经转让后,由第二受益人(实际出口人)负责办理交货。C. 由于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因此在为数不少的外销员看来,无论使用

7、何种类型的信用证,对出口公司都非常安全,实际状况并非如此。以可转让信用证为例,如出口公司接受这种转来的信用证,至少要承当下述风险:a) 改证困难,不便履约。可转让信用证的鲜明特性在于新证与原证有直接连带关系,合同执行中如遇特殊状况(如本案中由于台风因素,装货船只迟期达到装运港)急需改证时,我方不仅要征得中间商(第一受益人)、转证行批准,更为重要的是还必须征得开证申请人(实际进口商)和原证开证行的批准。一项改证手续,牵涉到地处不同国家、地区、利益各异的四位当事人,即便四位当事人没有异议,也需相称时日;倘若其中一位或几位提出异议或表达反对,事情就复杂了。前后无论哪一种状况发生,我方都进退两难,进而

8、直接影响后来的履约及收汇。b) 出口商单据不符,风险巨大。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假使因某种因素,例如:船期耽误,致使我方所交单据不合规定,遭到银行拒付,那么我方势必丧失银行信用。如果实际进口商资信不佳,或者中间商与进口人互相串通、狼狈为奸,我方很也许会遭受货款两空的风险。c) 她人业务操作失误,我方代人受过的风险。在可转让信用证结算业务中,由于原证和新证互相关联,即便我方工作保质保量,能否安全收汇仍然是一种问号。例如:中间商在填写转证申请书时工作失误或者转证行在执行转证申请书时工作失误,作为第二受益人的我方手持一份与原证不符的新证,无论如何认真、努力工作,都不也许有单证相符的成果。又如:我方交单

9、给转证行后,假使中间商在置换其开立的汇票和发票工作过程中发生差错,或者转证行在办理单据业务中并寄交开证行的工作过程中发生差错,开证行同样会拒付货款,我方无疑将遭受收汇不到的连带风险。d) 显而易见,可转让信用证是一种操作难度较大的信用证,在客户资信不明的状况下,轻率批准使用可转让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不能不说是收款不到的重要因素之一。2. 在信用证装运期逾期、改证告知书未到的状况下,我方能否发货?A. 众所周知,商业信用布满风险,我们大量使用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主线因素就是为了获得银行的第一性付款保证,以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然而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不是无条件的,其付款前提条件是“单单一致,单

10、证相符”,信用证装运期一过,银行的法律责任自动解除。因此在装运期逾期而修改告知书又未到的状况下,我方是决不能出运货品的,更何况是大额出口业务合同。这本是一般业务常识,但实际工作中人们对此往往熟视无睹。B. 尽管本例当时“台风雨连绵”、“水泥在驳船上待运多日”,状况十分特殊,不出运的确损失不小,但仅凭客户的一项口头承诺,便怀侥幸心理,匆忙出运 0公吨水泥,这种为出口而出口的“赌博”型业务做法,实在愚蠢至极,事实亦证明了这一点。3. 在水泥已被担保提走的状况下,开证行能否以单证不符为由回绝付款赎单?A. 一方面,根据银行业惯例,无论是托收业务还是信用证业务,进口商不履行付款或承兑的责任就不能获得货

11、品的所有权或代表物权的单据。B. 另一方面,按照P500规定,不管什么理由,未经出口国银行或出口商授权,开证行如将单据交给进口商或者容许进口商担保提货,它就要对出口商承当到期付款的不可撤销的责任。一旦取单或者提货,进口商和开证行就丧失了拒付不符单据的权利。虽然单据中有许多难以接受的不符点或差错,或者在担保提货后发现所接受的货品有假冒伪劣产品,它们也丧失了在信用证项下拒付的权利。这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项下或托收业务中,解决的是单据而不是货品或成交合约。C. 在本案例中,尽管全套正本单据存在严重不符点,由于在未经广州A公司授权的状况下,泰国亚洲银行已经私下容许泰国C公司担保提取了货品,根据国际惯例泰

12、国亚洲银行就完全丧失了拒付的权利,因此我们一方面应当从香港Y船务公司处获得泰国亚洲银行担保提货的证据,而后向开证行查究责任和坚持开证行应当付款的立场,所谓扣价30%前提条件下才付款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诚然,广州A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的确违背了信用证的船期规定,在一定限度上给泰国公司导致了经济损失,对于这种经济损失,广州A公司的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泰国C公司向广州A公司提出损失补偿规定无疑是合理的,但索赔手续的办理必须依法进行,即:泰国C公司既然已经担保提货了,就该先对开证行付款赎单,然后按照合同条款与香港公司、广州A公司协商索赔事宜,如此才合乎法律程序。目前这种胡搅蛮缠做法,从短期来看的确

13、对己有一定的利益,从长期来看并不利于泰国C公司的国际商誉和公司形象建设,损人亦不利己。4. 船只迟迟不到,香港Y船务公司有无责任?A. 从案情发展线索来看,在收到香港B公司转来的新证后,根据合同规定,广州A公司积极进行货源组织并办妥租船手续,正常状况下无疑可以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装船义务而后安全收汇。但就在履约的核心时刻,“杀出”台风不止、船只迟迟不到事件,导致广州A公司履约困难,进而滋生时间长达两年之久的收汇纠纷案,对此香港Y船务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开脱自身的责任呢?我们的回答与否认的。B. 由于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条件有三:其一,事件是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其二,事件不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

14、疏忽或过错导致的;其三,事件的发生是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避免的。在本案例中,尽管台风是订船合约签订后发生的,但它并非是香港Y船务公司无法避免、无法避免的。作为专业的船务公司,它完全应当理解610月为华南地区的台风季节这一特殊气候特性,因此事先的防备措施应当成为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即便未作事先的专业防备,在台风雨不断、船只必然迟期到港的状况下,香港船务公司也应从世界重要港口之一的香港船舶市场租赁船只到广州黄埔港紧急装货,以履行其合同义务,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香港Y船务公司难脱其责。由此可见,收汇纠纷完结之后,整个案件尚未完全了结,作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广州A公司,还得根据法律

15、程序向香港Y船务公司行使索赔权利。5. 从本案可以得出如下几点启示:A. 对的选择结算方式。广东毗邻港、澳及东南亚,转口贸易在出口贸易中占有相称比重,因而不时要波及与否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问题。既然可转让信用证业务操作程序复杂,出口结汇风险巨大,因此在同外商签订合同步,支付方式条款应当明确签订为00即期付款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假使对方开来的是可转让信用证,我们有权规定外国中间商另开对背信用证,或者规定转证行加具保兑以履行合同,金额较大的交易合同更应如此。倘若对方提出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规定,我方应积极做好说服工作,晓以利害,以防后患。B. 加强履约管理,保证收汇安全。a)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

16、人所解决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波及的货品、服务或其她行为。因此,在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出口业务中,合同签订后出口公司内部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出口履约工作,将收汇风险消灭在萌芽此前。b) 注意国外客户履行合同的状况。如果发现对方故意迟延开证、改证或其她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时,要区别不同状况,及时采用有效措施督促对方履行,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切实保障我方的权益。假使遇上特殊的突发事件,致使我方履约发生困难或者主线无法按期履约时,我方应当立即同国外有关当事人获得联系,提出合理方案,力求妥善解决,决不能再像本案例那样,在信用证装船期逾期、银行信用没有着落的状况下,以侥幸心理行事,冒险发货,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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