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广告法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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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法新旧对比表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内容由原来的49条扩充到75条。这次广 告法的修订主要是围绕规范广告活动,适应广告媒介发展变化,解决实践中产生的突出问 题来开展的。与原广告法相比,新广告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确立了广告行业组织的职 责、新增和完善了广告内容准则、完善了广告代言及其法律责任制度、严格限制了 烟草广告、 完善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规定、完善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制度、加大了打击虚假广告 的力度、完善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强化了有关部门的广告监管责任 9个方面。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广告法,我们对原广告法和新广告法逐条进行比对,并 制作了电子版对照表,供学习使用。1

2、995年广告法修订后广告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 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 齐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 极作用,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 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 本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 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 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 务的商业广告。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3、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 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 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 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 他经济组织。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 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 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 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

4、告 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 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 服务作 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 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 和误导消费者。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 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 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5、规,遵循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 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 公平竞争。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 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 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 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 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 广告行业诚信建设。(新增)第二章广告

6、准则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 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 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 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 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 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 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 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 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 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 规 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 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第七条 广

7、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 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 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 义;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 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等用语;(四)损害国豕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豕秘(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

8、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 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密;(五)妨碍社会安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 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 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 心健康。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

9、心健康。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 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 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 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 明出处。弓1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 应当明确表示。第一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 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 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 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 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

10、 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 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 品或者服务。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 品或者服务。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 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 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 产生误解。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 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 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 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 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

11、当遵守国务院 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 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 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 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 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 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

12、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 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 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 用”。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 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 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批

13、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 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 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 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 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 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 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 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 书”。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 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 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 使用医疗用

14、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 医 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 物”。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 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 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 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 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 品、饮料和

15、其他食品广告。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 言的;(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的;(二)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 或者画面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二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 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 作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 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 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 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 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 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 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 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 及类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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