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类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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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工程师的权力26 .批准不免除责任39 .质量标准310 .材料及设备供应412 .验收与移交513 .质量保修614 .开工、工期与节点工期715 .不可抗力916 .合同价918 .工程照管与成品保护919 .安全文明施工1020 .风险承担1124 .发包人与承包人其它基本义务1125 .违约责任131 / 15通用条款5 .工程师的权力5.1 工程师既可为发包人委托的独立监理公司人员也可为发包人之员工,具体人员名单与分工在协议书或由现场管理代表向承包人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现场管理代表可随时单方对前述授权进行变更或解除,此种变更或解除自通知到达承包人后即时生效。5.2 发包人与承包

2、人一致同意,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师享有下述权力:(1)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2)巡视和监管现场;(3)纠正承包人的错误施工方法;(4)判定检验批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5)隐蔽工程的验收;(6)各区段完工后的施工质量验收;(7)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对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任何部分进行拆除、整改;(8)指令承包人对现场施工安全隐患、文明施工问题等进行整改;(9)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履行相关方案与计划;(10)指令承包人制定或执行相关的赶工措施;(11)验收承包人进场材料、设备并批准或拒绝其进场使用;(12)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将不合格材料、

3、设备予以更换;(13)组织召开合同履行相关会议并指定承包人参加人员;(14)指令承包人向在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配合条件;(15)指令承包人完成与承包人合同义务相关的各项零星工作。5.3 除5.2款中所明确的权力外,工程师还可行使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而必然隐含的权力。但是,工程师就下述事项所做出的决定或签署之意见,如未经发包人现场管理代表的书面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1)签发开工令、停工令与复工令;( 2) 审核与批准或变更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3)工程进度与结算付款审核;(4)指令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施工人员或班组;(5)竣工验收;(6)变更图纸;

4、(7)工程的计量签证。5.4 以下事项如未经发包人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1)免除、减轻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2)变更承包人承包范围、数量或标准;(3)变更合同价或计价方法;(4)同意承包人的任何索赔主张;(5)批准分包;(6)工期顺延签证;(7)延长合同工期。5.5 工程师依据合同行使管理权力或发出各种指令时,承包人必须服从并遵照执行,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6 .批准不免除责任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工程师对承包人所提交图纸、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材料采购与进场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其它文件等的任何批准与认可,不免除承包人依据合同与法律所应向发包人或第三人承担的任何

5、义务和责任。6.2 除非发包人给予承包人顺延工期签证,否则,发包人或工程师无论以何种形式对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上的时间宽限,或对承包人所提出的延期完工、竣工方案的认可等,不影响或限制发包人所享有的依据合同追究承包人延误工期或进度滞后违约责任的权利。6.4 发包人或工程师对工程的批准、认可和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的责任承担。因承包人施工质量、施工安全问题等或延期整改导致第三方受到损失,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 量标准1.2 承包人应严格遵照图纸、变更通知(设计变更、监理通知、发包人联系函等)、技术交底及规范完成工程施工,其施工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中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1.3 承

6、包人应保证自行采购供应给发包人的材料、设备是全新及未使用过的,其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其它缺陷。1.4 如果存在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的质量缺陷,或存在有可能给发包人、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它质量问题,即使承包人所交付的材料、设备与所封存的样板相一致,承包人所交付的材料、设备仍属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其修复或更换,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所有责任。10.材料及设备供应10.1 除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及发包人指定厂家、品牌外,工程施工中所需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选择供应商并负责采购。10.2 不论发包人和承

7、包人中任何一方供应材料、设备,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需预先确定样板(实物样板、图片和样本)的,都应提供样板。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样板,应经双方确认后封存,作为材料、设备供应和竣工验收的标准。10.3 承包人应根据材料、设备需进场的时间,在图纸下发后7天内或发包人指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材料进场计划报工程师审核,计划须包含品种、品牌、规格、等级、数量及进场时间等内容。如因设计变更需取消原来的材料计划,承包人应在变更下发后3天内通知发包人。若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已按计划进场,因设计变更所导致的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交或提交错误的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进场计划

8、,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进场未满足承包人提交的材料进场计划的要求,属发包人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因此延误的工期责任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10.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合同无约定的,则按相关规范或通常使用量)进行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计划申报,如承包人超量申报的,超出部分的材料费及保管配合费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超量较大的,发包人可额外再向承包人收取超量部分采购价50%的管理费。如承包人将申购的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用于对外销售或用于承包人承接的发包人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所属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

9、子公司均可解除与承包人的一切合作关系,承包人不得存在异议,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领用的材料不得运离工地现场,如需运离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视为承包人对外销售。10.6 已到工地的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经承包人核对并在送货单上签认后,货款由发包人直接在承包人同期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10.7 如承包人接收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设备时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材料、设备的品种、质量等级、规格、型号等与约定验收标准不符;(2)数量与约定供货数量不符;(3)应有的附件或配件不齐全;(4)到货时间与约定的时间不符等,均应即时告知发包人。在承包人已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后,因上述问题造成

10、的相关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经发包人确定后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而引致的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10.8 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由发包人负责运到工地,承包人在送货单上核对并签认,并由承包人负责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卸车、场内运转、清点、验货、接收、保管等一切后续工作,由于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0.9 代供代扣代付材料,供应商送货至工地,发包人货到前2小时通知承包人验收、卸货,货到后由承包人验收合格后负责卸货,并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分钟内安排人员卸货,货到现场6小时内必须卸货完毕。若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到现场后2小时内,承包人未组织卸货,发包人有权组织第三方卸货,

11、并按实际发生卸货费用的2倍转扣承包人,并视为材料已经承包人验收合格,承包人应继续承担场内运转、清点、接收、保管等一切后续工作。12. 验收与移交12.1 承包人承包工程的验收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合同通用条款第9条的“质量标准”以及国家或行业现行相关技术要求和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12.2 对于大范围施工的分项工程,承包人在施工前应按约定的质量标准及发包人的要求先施工样板,样板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严格按样板施工(按照样板的工艺、做法等),验收合格的样板作为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实物标准。12.3 施工过程中,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承包人应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

12、收,通知应包括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和自检情况。承包人应负责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12.4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要求,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2.5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工程师验收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2.6 无论工程师是否已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

13、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的,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或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进行隐蔽验收的,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覆盖或修复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11 承包人完成相关工程后,申请验收前,承包人应对现场清理完毕,不得在现场残留杂物、污渍。承包人违反前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清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12 工程竣工后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后3天内(主体工程20天内),承包人必须将其在现场的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全部拆除完毕,并且将全部人员、机械和其它物品撤离现场,相关

14、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拒绝退场,发包人在公证机关对现场进行公证后,有权将承包人在现场的临时设施、材料、施工工具、机械等物品搬离现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权阻挠或进行抗辩,发包人不承担保管责任。如承包人未能在此期限内撤离现场的,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3. 质量保修13.3在质量保修期内,凡属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必须进行修复或更换并承担一切费用;如不属于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问题,承包人仍应及时负责修复或更换,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的维修通知后,在指定时间内到场进行维修并在合理时间内修复完毕,否则视为授权发包

15、人可另行安排维修,由发包人另行安排维修所发生费用及相应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前述情况下所发生的维修工程量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与实际维修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为准,维修费用按维修时工程所在地执行的修缮定额费用的3倍计取,套用维修时工程所在地执行的修缮定额计取的费用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与实际维修方共同确认的费用为准。维修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保修金中扣回,保修金余额不足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补足差额部分。发包人另行安排第三方维修并不因此免除承包人对整个工程的维保修责任,第三方维修的工程在保修期内再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责任。14. 开工、工期与节点工期14.1 工期、节点工期及开工日期、完工日期、竣工日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除非协议书有特殊说明,否则,工期与节点工期应按照日历天数计算,不得扣除其中所包含的任何假期、休息日及各相关专业工程所需的施工时间。在发包人分期移交施工场地的情况下,自发包人第一次移交施工场地至发包人最后一次移交施工场地并由承包人施工完毕的期限不得超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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