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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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规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出台 链接 市律协六届六次会长办公会 重点就落实重庆律师行业其次个发展规划纲要(2015-2018),以制定规则促进规范发展进行了探讨探讨;首次提出将对律师费收取方式和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规范。 市律协规划规则委员会2015年第五次工作会议确定了制定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工作步骤和人员分工。 市律协规划规则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对重庆市律师费收取方式及标准规定规则进行了内部探讨探讨。 市律协第六届八次会长办公会探讨并修改了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审议稿)。 市律协第六届十次会长办公会探讨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探讨稿)。 市律

2、协第六届十一次会长办公会借鉴外省市律协的先进做法,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探讨稿)。 在网上公开征求看法通过西部律师网,面对全市律师征集关于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行业指导标准(征求看法稿)的看法。 市律协第六届七次理事会(扩大)会议审议、表决通过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审议稿)。以下为规定全文。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2016年9月11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托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看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

3、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标准。其次章 适用范围其次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三条 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当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二)公民恳求支付劳动酬劳、工伤赔偿,恳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恳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恳求基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涉及平安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三)公民恳求国家赔偿案件。第四

4、条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整价。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本标准要求,考虑经营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律师执业阅历,以及律师可能担当的工作量、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制定本所的收费指南(或方法),并依据收费指南与托付人同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费(律师费)。第三章 收费方式第五条律师费实行固定收费、部分风险收费(部分固定收费加风险收费)、全风险收费(无固定收费的完全风险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第六条 固定收费的,律师费可以单独或综合运用按件计费和按标的额比例计费。按件计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涉及财产关系但无需依据标的额收费的律师服务。按标的额比例计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服

5、务,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算应收律师费。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整价的律师服务,除担当常年法律顾问外,原则上都可以实行部分风险收费或全风险收费方式。风险收费是指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的结果符合双方约定的付费条件时,托付人按约定结算付清律师费及相关费用。详细付费条件,依据实现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目标的难易、律师工作内容的多少等状况,由托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风险收费的比例一般状况下不应低于争议标的额的5%,不得高于争议标的额的30%。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业务,以及经双方认可的重大、疑难、困难诉讼或仲裁案件,不受此限制。第八条计时收费方式适用于全部实行市场调整价的律

6、师服务。计时收费的,律师计时费率为每小时3004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执业年限、资格、阅历等确定。托付人依据律师事务所事先公布的律师计时费率(计时单价),依据律师供应的有效工作时间据实结算。有效工作时间指律师干脆用于法律服务的实际时间,包括法律检索、研讨、询问、协商、文件起草、调查、谈判等工作在内。律师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在路途发生的时间减半计算,但每天最高不超过六小时。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承办业务的分别计费。律师事务所可以要求托付人事先预付肯定金额的律师费。第九条律师代理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以每一审理阶段(一审、二审、执行、申诉或再审)为一件计算。代理仲裁案件,以仲裁裁决作出(不包括执行

7、,申请不予执行裁决)为一件计算,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另行约定连续代理或合并计算的,从其约定。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律师代理本诉或本恳求的同时代理反诉或反恳求的,另行增加计费,但应按代理一个审理阶段的标准酌减收费。第四章 代理诉讼案件第十条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3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5,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费: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例10万元以下部分 5%6%(不低于5,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4%5%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3%4%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 2%3%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 1%2%5,

8、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三)单独代理申诉、再审、执行或不予执行的,按本条第(二)项标准计费。同一律师事务所连续代理同一案件不同审理阶段的,可按下浮不超过30%执行。第十一条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2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5,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执行。第十二条代理仲裁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06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10,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的13倍执行。(三)单独代理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执行。第十三条其他(一)涉外及涉港、澳、台

9、案件,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上浮10%30%,或参照涉外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标准执行。如须要律师供应多语种服务的,可上浮50%80%执行。(二)代理重大、疑难、困难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可以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的13倍执行。第五章办理非诉讼业务第十四条办理一般非诉讼事务(一)一般法律询问、简洁的合同起草和修改的,每次/件不低于500元。(二)困难事务的法律询问、困难的合同起草和修改、以及正式出具律师函等一般法律文书的,每次/件不低于2,000元。(三)正式出具资信调查看法、询问建议书、律师见证书、律师审查看法书等法律文书的,每件不低于5,000元。(四)须要

10、开展尽职调查,并依据尽职调查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看法书、律师看法书或其他较为困难法律文书的,每件不低于20,000元。(五)以上事务实行计时收费的,最少2小时起,按不低于600元/人/小时标准,据实结算。第十五条办理专项非诉讼事务(一)接受非诉讼专项托付,为托付人代理或办理涉及投资、融资、发债、公司设立、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解散、清算注销等事务,须要开展(或参加)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或方案)、参加项目磋商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按主管或监管部门要求出具法律看法书等服务的,可实行固定收费、部分风险收费、全风险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二)固定收费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0元,另按涉

11、及财产关系的标的额0.2%2%增加计费。(三)部分风险收费或全风险收费的,由托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定价。(四)计时收费的,主要承办律师不低于2,000元/人/小时,其他协助律师不低于500元/人/小时。第十六条担当常年法律顾问(一)律师担当常年法律顾问实行固定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二)固定收费的,以年度为计费单元,依据顾问单位营业规模、法律风险程度、顾问律师阅历等因素,依据预料花费时间确定律师费。原则上顾问律师的预料花费时间,最少以每个月合计工作一天、每天六小时、每小时300元为最低收费标准核算,每家不低于20,000元/年。担当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的,每家不低于50,000元/年。对小微

12、企业、非经营性单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顾问单位可适当降低收费。(三)计时收费的,按托付人与律师事务所商定的计时费率据实结算。律师计时费率不低于500元/人/小时,托付人应向律师事务所预付不低于半年内预料工作小时总额的律师费。(四)除非托付人与律师事务所另有约定,固定收费的常年顾问服务内容不包括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和办理非诉讼业务,律师代理常年顾问单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事务,应按本标准规定另行收费。第六章指导措施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按本标精确定的原则、收费方式和最低收费价格,结合本所实际状况制定收费指南。律师事务所收费指南应通过网站、微信、印刷品、公告栏等适当方式,向托付人公开公示或事先告

13、知。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协商律师费时,可依据与托付人有长期合作关系等状况,酌情赐予实惠。实惠后的最低价格不应低于本标精确定的最低收费价格的80%。第十九条法律事务需求单位以邀标、招标、比选或其他合法方式开展律师选聘活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在不违反本标精确定的最低收费价格基础上,本着诚恳信用、公正公允原则参加竞聘。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值竞争。其次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托付人在托付合同中明确载明收费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时间,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因履行托付合同发生纠纷的,应首先争取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依据托付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其

14、次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应向托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禁止收费不开票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合同外收费行为。其次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违反本标准和其他有关收费的规定,托付人或其他相关第三人投诉的,按惩戒条例规定程序立案处理。不适用惩戒条例规定处理程序的,经调查核实后,可分别或同时实行如下处理措施:(一)约谈被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责令改正;(二)对被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赐予行业内部通报指责;(三)取消被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肯定期限内的各种评优、评先资格。第七章附 则其次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的公开监督。其次十四条律师供应法律服务中发生属于托

15、付人应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调查费等,应由托付人另行单独向第三方支付。属于律师供应法律服务中发生的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等费用,以及律师事务所代托付人支付的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应由托付人另行支付,但托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其次十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经营单位聘请律师担当常年法律顾问的,参照本标准执行。其次十六条 重庆市律师协会每年统计汇总行业相关数据,适时发布本地区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办理非诉讼业务和担当常年法律顾问的基本收费数据,以便社会各界公开了解和监督律师行业服务,不断改善和提高律师行业服务水准。其次十七条本标准自重庆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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