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控制与稽核审计制度4(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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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控制与稽核审计制度 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 工作。第二条 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 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三条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第四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 年稽察次数视实际需要而定。第五条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事先准备和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和进度表,并应对 各单位已往审核和检查报告详细研究以作参考。第六条 稽核人员应保证稽核作业的客观、公正性。第七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

2、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给检查 单位。第八条 稽核事务如涉和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 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第九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 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 并调阅帐册、表格和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第十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 ( 或公文 ) 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 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慢或偏私。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帐务稽核 第十二条 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

3、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和各项数字的计算 是否正确。(三)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四)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和手续是否完备。(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和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八)传票的调阅和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第十三条 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

4、记载完毕。(二)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三)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 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四)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帐页,有否划” X 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和主办会计人员在” X 处盖章证明。(五)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和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六)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七)活页帐页的编号和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八) 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

5、盖空白作废 戳记注销。(九) 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和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已否登记备忘簿, 帐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 定期限和手续办理。第十四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一) 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 如在营业时间之前, 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 查点; 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 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

6、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五) 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和放置区域是否妥善, 币券种类 是否分清。(六) 金库锁匙暨暗锁、 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和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 适当,严密办理。(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八)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十) 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十一 ) 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和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 有无零星付款的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帐的单据合计数,

7、是否与周转金、 准备金相符; 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 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第十五条 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和份数编送,有无缺漏。(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的记载相符。(三)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和符合规定。(五)报表保存方法和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财务稽核第十六条 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一)购入和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二)证券种类、面值和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三)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四)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第十七条 检查各种质押

8、品、寄存品和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 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和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是否相符有无漏记, 如有另存其他地点 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第十八条 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和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 总务人事稽核第十九条 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二)各县市单位的费用, 是否在预算范围内, 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报支, 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 不必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三)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和手续是否完备。第二十条 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帐

9、簿(册、卡 )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二)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三)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四)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始行核发。(五)已领物品未转帐者,与储藏物品合计表,是否与帐面存量相符。(六)有无损坏待废物品,帐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第二十一条 检查交通运输和设备登记卡附项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和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二)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三)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帐的财物。(四)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和转移事项。(五)检查人

10、员如认为必要时, 得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帐簿, 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 相 互核对。第二十二条 营业用品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 并查点是否齐全, 各种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第二十三条 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和有无迟到早退现象。(二)各单位办事人员对于顾客是否竭诚招待,有无怠慢现象。(三)各单位目前业务繁简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四)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适当,有无能力优异, 表现特优者, 或办事颓废和品行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五)各单位人员于上班时间中,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逾超公

11、司的规定。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呈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订时亦同。财务盘点制度第一条 目的 为求存货和财产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 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盘点范围(一)存货盘点:系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 下脚品。(二)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三)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而言。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者。2、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者。第三条 盘点方式

12、(一)年中、年终盘点1、存货:由资材部门或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 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2、财务:由财务科与会计科共同盘点。3、财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 ( 中) 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二)月末盘点每月末所有存货, 由经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经管项目 500 项以上时,得采取重点盘点。 )(三)月份检查由检核部门 (总经理室 ) 或财务部门照会其部门主管后,会同经管部门,做存货随机抽样 盘点。第四条 人员的指派与职责(一)总盘人: 由总经理担任, 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 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和异常事项的裁 决。(二)主盘人:由各事业部主管担任,负责实际盘点

13、工作的推动和实施。(三)复盘人:由总经理室视需要指派事业部经管部门的主管(含科长、厂长、处长 ),负责盘点监督之责。(四)盘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五)会点人:由财务部门指派 (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援 ) ,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 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六)协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和整理工作。(七)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和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抽点人,其职 责亦同。(八)监点人:由总经理室派员担任。第五条 盘点前准备事项(一)盘点编组由财务部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 盘点人员编组表 ,呈总经理

14、核定后,公布实施。(二)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的财务和盘点用具, 预先准备妥当; 所需盘点表格, 由财务部门准 备。1、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2、现金、有价证券和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3、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4、各项财务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门将尚未 入帐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 领料单、退料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 结存调整表 一式两联, 将帐面数调整为正确的帐面结存数后,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第一联送经管部门。(三)盘点期间已收到料而未办妥入帐手续的原、物料,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第六条 年中

15、、年终全面盘点(一)财务部门应于呈报总经理, 经核准后, 签发盘点通知, 并负责召集各事业部的盘点负责 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二)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 暂停收发料, 至于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用料的领料, 材 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三)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总 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四)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物数量,应于确定后, 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五)盘点物品时, 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 详实记录于 盘点统计表 ,每小段均 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后,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 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 盘点统计表 汇总编制 盘存表 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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