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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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告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告 (第一号)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第273号令发布施行。按照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的规定,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由国家实行专控管理。现将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销售及使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商用密码科研单位,由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批准指定。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由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指定。从事商用密码科研的单位和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的单位,必须向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及生产。 二、经销商用密码必须持有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2、符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所列条件,申请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请到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手续。未经批准和领取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自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之日起,不得再从事商用密码产品销售。 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发布前,自行研制使用商用密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购买使用未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密码产品或购买使用境外密码产品(包括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请向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逾期不报的,按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处理。 四、在中国境内的境外组织、企业和个人(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除外),使用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必须向中国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并办理手续

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发布前已经使用密码产品以及有关密码技术设备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申报补办手续。逾期不报的,按非法使用密码产品查处。 五、自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之日起,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或者不按本公告公布的截止日期申报有关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均属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行为,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六章相关条款处罚。 六、申报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发布前进行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截止日期为2000年1月31日。 七、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文津街13号。 电话:63094854 邮政编码:100034 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99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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