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浙江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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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为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以下措施: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从重罚款。二、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一律对指使者处十五日拘留,对作业人员处五日拘留。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一律临时查封。五、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2、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一律临时查封,从重罚款。六、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不能立即改正的,一律从重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七、公众聚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一律从重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八、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依法严肃查处外,还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条文说明)为遏制我省高发的火灾势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针对各地消防工作实际,采

3、取各种严管措施,保持高压态势,加大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尤其是湖州支队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请市公安局出台了湖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七条常态严管措施,得到了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王辉忠,公安厅副厅长凌秋来和总队政治委员程永利等领导的高度肯定。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王辉忠批示:湖州对公众聚集场所“七个一律”常态严管措施非常具体、管用、值得在全省推广。省公安厅副厅长凌秋来批示:湖州市公安局出台消防监管七条严管措施很好。省消防总队要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全省的严管常态措施,有效控制火灾隐患。总队党委书记、政治委员程永利批示:防火部要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措施。为认真贯

4、彻各级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省局在认真吸收湖州、温州等支队相关严管措施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并于3月25日经省公安厅党委会研究原则通过,4月9日报请金德水副省长同意。现就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从重罚款。法律依据:1、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

5、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2、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条文说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是消防法设定的一项行政许可项目,不同于一般的消防监督检查,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审批管理,把住使用、营业前的源头关,使其达到一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确保这些场所的安全。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这类

6、场所人员众多,而且向社会公众开放,如果由于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新消防法在总结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继续保留了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这类火灾多发的场所实行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这对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未经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应当予以处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对于消防工作来说,公众聚集场所有其特殊的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非常重要。对于那些无视公众生命安全投入使用、

7、营业的,一经发现就应当严厉处罚,以儆效尤。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公众聚集场所并不专指新建的公众聚集场所,也包括那些由其他场所改建而成的公众聚集场所。有些场所原本不作为公众聚集场所使用,但因为业务需要又改建成公众聚集场所的,就应当在改变使用性质后的投入使用、营业前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才能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即使是从一种功能的公众聚集场所改建成另一种功能的公众聚集场所,比如作为歌舞厅已经经过消防安全检查,但改为商场后,由于环境、物品以及建筑结构等方面的变化,也需要再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投入使用、营业,才能确保公众安全,这样规定是基于多年来的教训而做出的。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众

8、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营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责令停产停业,同时还应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实践执法中,如果公众聚集场所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比如从事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的重要市场等,应当按照消防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二、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法律依据: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9、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条文说明:本条是对在公众聚集场所内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严管措施。近年来,国内外各地发生多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2008年9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造成44人死亡88人受伤;2009

10、年1月31日,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郑和小区的拉丁酒吧发生火灾,造成17人死亡,20余人受伤;2009年12月4日,俄罗斯彼尔姆市瘸腿马夜总会发生火灾,造成152人死亡,100多人受伤。据事后调查,这些火灾均是由于业主或者顾客在场所内点燃烟花爆竹引起的,后果非常严重。为认吸取这些火灾事故的教训,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我们制订了该严管措施。(一)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配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按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有关规定,烟花爆竹共分为14大类,分别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旋转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

11、、烟雾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爆竹类、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现实中常见的冷烟火也是烟花爆竹的种类之一。(二)本条中,责任人是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实践执法中,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指使员工违反规定燃放的,不仅应当对单位的负责人按照本条进行处罚,还应当对实施的员工进行处罚。(三)除公众聚集场所的从业人员之外,进入场所的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制止。经劝阻不听仍进行燃放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应当对燃放者进行处罚。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一律对指使者处十五日拘

12、留,对作业人员处五日拘留。法律依据:1、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2、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条文说明:本条是对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进

13、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严管规定。(一)原则上,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是一律禁止明火作业的,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明火作业是具有很高火灾危险的作业方式,有关法规、规章和一些行业、部门、单位的规定都对明火作业作出了严格的限制,特定的期间、场所禁止明火作业,其他时间、场所使用明火作业要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有些还要求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进行明火作业和使用明火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火灾危险,应当予以处罚。本

14、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部门、行业、单位的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包括在禁止使用明火作业的期间、场所使用明火作业和未经批准手续在限制使用明火作业的期间、场所使用明火作业等等。“明火作业”,既包括条文中提到的“电焊、气焊”,又包括焊接、切割、热处理、烘烤、熬炼等明火作业及灼热的炉体、烟筒、电热器等生活用火和明火取暖、明火照明等。(三)在适用该条中,要对各类相应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处理。如果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实施的情节的,应在对指使者处罚的同时,还应对作业人员实施处罚。但是如果指使者没有相应违法情形的,只能对违法操作的作业人员实施处罚。四、公众聚集场所

15、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一律临时查封。法律依据:1、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条文说明:本条是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严管措施。(一)室内装修

16、、装饰材料作为建筑材料的一种,其燃烧性能、发烟性能和毒性直接影响室内人员的疏散安全和对火灾的控制。为保证疏散安全,在疏散通道或避难场所,如公共走道、前室、避难间等,不应使用遇高温或火后会发生脆性破坏或坍塌的材料,如普通玻璃等,也不应使用遇高温或火焰会分解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材料,如聚氯乙烯、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化学材料。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对各类建筑顶棚、墙面、地面、隔断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装修、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做出了具体规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由依法确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确定。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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