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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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参照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实行考核制度。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的实施对象为全省个市、县、自治县及洋“”18浦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四条目标考核对领导干部实行安全生产

2、一岗双责责“”任制。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是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直接负责人。第五条目标考核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目标考核的各项具体工作。章2章目标内容第六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2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3履行职责及开展工作情况4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5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方面。7监管队伍和应急抢险队伍建设情况。第

3、七条目标考核内容为本年度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控制指标为安全生产效果、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第八条目标考核内容为本年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措施落实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目标考核内容草拟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年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的制定和下达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九条目标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本年度的目标考核于次年年初完成。目标考核的数据统计时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

4、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年度考核方案和实施细则,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实施。目标考核实施细则中分别设定不同的评分项目,并在开展目标考核前1个月下发给被考核单位。第十一条目标考核程序:(一)每年1月上旬,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完成上一年度自查自评工作,并将年度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二)每年1月下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各市县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上一年度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目标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和重点

5、抽查等方式,对照年度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分别进行评分。(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考核组的考评结果并予以公示。考评结果公示结束后形成年度目标考核报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批准。(四)年度目标考核报告批准后,将同时抄送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省安委办。第四章等次评定第十二条目标考核采取量化评分制,设定标准分为100分。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本年度目标考核实施细则为基准,逐项按工作完成情况计算得分。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先进、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二)考核得分在70-89分的为

6、安全生产工作达标单位;(三)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达标单位。第十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参照各市县本年度建筑业百亿元增加值,制定各市县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本年度在控制指标内每发生1起建设系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扣10分;每超出控制指标1起扣30分,考核评定为不达标等次。第十五条本年度内发生建设系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评定为不达标等次。第五章奖惩办法第十六条对年度目标考核中评定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通报表彰。(一)目标考核评定为先进单位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应颁发“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奖牌

7、。(二)目标考核评定为先进单位的,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责任领导、安全监管工作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评定为先进个人,按照先进单位的表彰方法颁发证书。第十七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不达标的,按照以下措施进行惩处:(一)年度目标考核为不达标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整改措施书面报告,其第一责任人在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做整改工作表态发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整改措施书面报告3个月内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向当地政府建议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二)年度目标考核为不达标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本年度该单位参加省级以上相关评优评先表彰的资格。(三)连续2年目标考核不达标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其第一责任人在全省建设系统工作会议上做整改工作表态发言。第十八条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提供假信息,假资料,经调查核实后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责任,取得有关荣誉,予以撤销。第十九条考核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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