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投资经营协议(二八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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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经营协议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名称和合作投资的地区第三章 合作投资目的、期限和经营范围第四章 合作投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五章 投资合作、具体运营模式及授权要约注意事项第六章 合作投资项目的组成形式及特别约定第七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八章 投资事务的执行及其相关权利与义务第九章 单店合伙人的出资及变更事项第十章 权利、义务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办法第十三章 单店的解散、清算第十四章 其他事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 合作投资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

2、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只要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均以本协议为准。第四条 本协议经合作投资双方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作投资双方及各单店合伙人按照相关的投资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名称和合作投资的地区第五条 合作投资项目名称 翠峰苑火锅餐饮业务(名称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第六条 经营区域位于: 有关问题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6.1 项目名称:翠峰苑火锅6.2 法定地点(以该项目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6.3 工商登记形式: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6.4 合作期限(以该项目房屋租赁合同为准):合作期限为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3、 月 日。第三章 合作投资目的、期限和经营范围第七条合作投资目的:为了保护全体投资人的权益,使本合作投资项目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第八条 投资经营期限为 年。第九条 经验范围是时尚火锅类及其加盟管理、商业辅助管理、广告文化创意。第四章 合作投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方式、投资比例、缴付期限第十条 合作投资人共 个,分别是:10.1投资人姓名、住所、出资方式、投资比例:序号投资人投资额(元)出资比例方式身份证号码1威海市翠峰苑餐饮有限公司50000现金2现金3现金4现金5现金6现金合计10.2 缴付期限:投资人以上资金应于 年 月 日缴付完毕第五章 投资合作、具体运营模式及授权要约注意事项第十

4、一条 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及资金管理11.1 经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在合作期限内,该投资项目全权委托:北京翠峰苑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翠峰苑公司)进行日常管理。“翠峰苑”品牌、“翠峰苑”商标、商号、名称、CIS(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理念识别系统、企业行为识别系统、企业视觉识别系统)等技术产权归翠峰苑公司所有,投资人共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该店仅享有使用权。11.2 投资人投资所产生的实际利润的85%由各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进行分成,即翠峰苑公司占15%利润,全体其他投资人共同占85%的利润。11.3 合伙期内该项目的资金交由项目带头人指定的账号,并由翠峰苑公司及投资带头人共同管理使用。11.4

5、 翠峰苑公司与项目带头人共同推举的财务人员对该店进行独立核算。在该店开业后30天内,由翠峰苑公司主持召开该店投资决算会议,并提供详细的资金使用明细表;每月 15号前提供上月财务报表。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损益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及债务清偿原则12.1 损益分配原则:合伙人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12.2 利润分配时间:在无特殊情况下,当该项目所实现的净利润超过投资总额10%时,商讨利润分配方案,按季度进行利润分配。12.3 债务清偿原则:合伙人按照其上述出资比例分担债务。第十三条 合伙人投资份额的转让13.1合伙期未满三年时,合伙人的投资份额不得转让,合伙期满三年后,转让价格不能高于该单店

6、原始出资额。13.2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投资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13.3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投资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十四条 提取风险准备金14.1 提取比例:所有合伙人按净利润的5%提取,当累计提取额达到投资总额的10%时或达到十万元人民币时,不再提取。风险金按月提取。14.2 该资金管理:经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由翠峰苑公司认可的账号统一管理,该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纳入该项目利润。14.3 该资金使用:该资金主要用于突发以及应对不可抗拒事件,运用资金时须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第十五条 投资人会议15.1召开

7、时间:无特殊情况下,一年召开一次,由负责人(或占较大投资比例的投资人)召集并主持。每月由负责人(或占较大投资比例的投资人)召集主持月度分析会,对店面的营运等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以利于改进各种管理水平。15.2 半数以上投资人提议召开临时投资人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投资人会议。15.3 除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约定的应由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通过的事项,投资人会议就合作事务任何其他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投资人通过。15.4 全体合作投资人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比例确定各合作投资人的表决权:翠峰苑公司享有35%表决权,其他合作投资人共同享有65%表决权并按照其各自投资比例计算其实际享有的表决权。第六

8、章 合作投资项目的组成形式及特别约定第十六条 合作投资项目的组织形式16.1投资人投资的翠峰苑火锅项目,经投资双方单店的独立法人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第十七条 新公司针对翠峰苑公司在各单店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的特别声明。17.1单店合伙人一致认可,上述翠峰苑公司的经营资源系指翠峰苑公司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企业标志、品牌知名度、商业信誉、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它经营资源(但不包括开店网络渠道与进货网络渠道);17.2 单店合伙人一致认可,上述翠峰苑公司的经营资源的价值无需经过评估,其所占各单店出资比例15%的价值系全体投资人根据自己的考察、了解、估算作出的价

9、值判断而最终在本协议中达成一致的价值认定,不存在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情形。【本协议中的17.1条和17.2条的规定仅适用于翠峰苑公司以运营管理等无形资产资源在各单店的出资、收益情况】第七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八条 各单店合伙人的投资款以单店所产生的净利润按比例返还,返还顺序如下,18.1单店所产生的利润分配按各方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即翠峰苑公司分配15%的利润,其它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分配剩余的利润。18.2翠峰苑公司与单店带头人约定双方共同商定备选店址是否适合开设翠峰苑火锅餐饮业务,同时向各单店合伙人说明备选店址的情况,以便于各合伙人自行做出明确的投资判断。第十九条 当投资项目出现

10、亏损时,各单店合伙人须按各阶段股份比例进行分担。第八章 投资事务的执行及其相关权利与义务。第二十条 各单店合伙人对各单店执行投资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一条 经各单店投资人决定,委托北京翠峰苑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执行人)执行本合同经营项目,管理单店运营事务。翠峰苑公司与项目带头负责人负责单店开业前的资金筹措和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房租、设计费、装修施工费、单店固定资产采购以及开店所需要采购的其各种物品的采购费等费用【具体详见单店投资预算及其明细】,但需要经过翠峰苑公司与项目带头人通过翠峰苑公司的协调管理办公系统(以下简称翠峰苑OA系统)进行网络审批付款后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

11、单店开业后由翠峰苑公司管理店面运营,资金由新公司统一进行管理,由双方分派会计、出纳监管使用,但只限于正常经营(也需按翠峰苑OA系统进行审批执行),正常经营之外的资金支配需要经翠峰苑公司与项目带头人双方审批同意后,才能予以执行。第二十二条 单店投资人有权监督单店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事务执行人应当定期向单店投资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投资项目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包括以下诸条:22.1 投资人对新公司享有财务查阅权,可以查阅新公司财务账簿,但应事先向单店财务主管提出书面申请。22.2事务执行人应当每周向各投资人提供各单店周营业额,接待人数、人均消费等数据信息,每月15号之前向各单店投资人提交上月的财务报

12、表,财务报表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A. 资产负债表B. 损益表C. 现金流量表D. 财务情况表E. 利润分配表22.3当出现正常营业之外的超过五千元以上的损失或支出时,投资事务执行人应及时通报其他投资人。22.4事务执行人应提供前半年投资项目执行人所开新店(包括直营店、控股店及二八分成店)的原材料、易耗品、固定资产等物品的价格目录作为参考。22.5新公司经营期间,事务执行人依本协议向单店供应的商品如遇市场价格变动,事务执行人应及时通报单店投资人。22.6事务执行人应在各单店工程装修开工前向各投资人提交装修预算报表、工程材料报价单及用料清单等。上述材料如有品牌或价格变动,各投资人

13、协商后确认。第二十三条 单店成立后,公司的会计人员由翠峰苑公司与项目带头人负责选任,出纳由翠峰苑公司负责选任,资金管理由单店统一执行,执行过程中除正常经营的费用外,其他支出需经翠峰苑公司和项目带头人双方审批后,方能执行。第二十四条 事务执行人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全体投资人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第二十五条 如因事务执行人的原因(故意、过失),给投资项目造成损失的,事务执行人要承担赔偿全部损失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单店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一) 修改公司章程;(二) 单店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三) 改变单店的名称;(四) 改变单店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五

14、) 处分与单店经营有关的不动产和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第九章 各单店合伙人的出资变更事项第二十七条 各单店合伙人的出资变更,须经单店合伙人一致同意,另行订立书面的合伙人出资变更协议。订立转让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投资单店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承接原合伙人同等权利,义务,责任。单店对其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 经单店合伙人同意,投资协议签订后不满三年,投资人不可以转让其股份,三年后单店合伙人可以将自己的出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单店其他合伙人,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其原始出资金额。第二十九条 单店合伙人之间在本合同签订满三年后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单店

15、合伙人向原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额时,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应就其出资额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征求同意,其他合伙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合伙人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额,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出资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两个以上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章 权利、义务第三十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30.1翠峰苑公司负责开店前的人员招聘、培训及新店的日常经营管理;30.2 翠峰苑公司负责酒店主要材料的配送(调料、羊肉、带翠峰苑标识的设备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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