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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税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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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税详解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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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税详解一、股权转让涉及的税种1、印花税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而实际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便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1)适用税目根据国税发[1991]155 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解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2)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3)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2、个人所得税不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环节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认识较为片面,以为只要自然人股东采取平价或低价形式转让股权,便没有所得,无须申报缴纳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甚至有的受让人不知道在向转让人(原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有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从而给征纳双方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损失现就相关政策作一梳理。

1)适用税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就股权转让所得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是自然人股东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以其实际成交价为股权转让价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3)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4)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即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5)纳税申报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9〕285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6)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函〔2009〕285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7)平价、低价转让的税收政策国税函〔2009〕285 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对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如何判定、何为正当理由、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如何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7 号分别在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予以明确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a.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b.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c.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d.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e.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a.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b.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c.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d.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三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 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3、企业所得税1)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2)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股权转让来说,股权计税成本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可以扣除3)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计税成本后的余额。

4)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解读《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解读一、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三、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如何把握?《办法》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这是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

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方法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四、何种情况下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保障措施同时,《办法》第十二条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但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为此,《办法》第十三条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五、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如何把握?根据《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的,应当采用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其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以上方法都无法适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净资产主要依据被投资企业会计报表计算确定对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比超过 20%的企业,其以上资产需要按照评估后的市场价格确定评估有关资产时,由纳税人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同时,为了减少纳税人资产评估方面的支出,对 6 个月内多次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给予了简化处理,对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可参照上一次的评估情况六、股权原值如何确认?根据《办法》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这也是为了使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七、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如何确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 15 日内《办法》第二十条对何时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六种情形:(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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