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统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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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一超商商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章程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本本公司依依照公司司法股份份有限公公司之规规定组织织之,定定名为统统一超商商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第二条本本公司所所营事业业如左:一、F22030020烟烟酒零售业。二、F22060020日日常用品品零售业。三、F22030010食食品什货、饮饮料零售业业。四、F22080040化化妆品零零售业。五、F33999990其其它综合合零售业。六、IZ0010110影印印业。七、F22010070花花卉零售业。八、F22090060文文教、樂樂器、育育樂用品零售业。九、JEE010010租租赁业。十、 IIE0110100电信业业务门号号代办业业十一、I4

2、0010110一般般广告服服务业。十二、F20070550肥料零售业业。十三、FF21000100钟表零售业。十四、FF21000200眼镜零售业。十五、FF21660100照相器器材零售业。十六、JZ9990330摄影影业。十七、FF20441100 布疋疋、衣着着、鞋、帽、伞伞、服饰饰品零售业。十八、A10020660糧商业。十九、FF21330100电器零售业。二十、 F22080031医医療器材零售业。二十一、F20050440家具具、寝具具、厨房房器具、装设品品零售业。二十二、F20070330清洁洁用品零零售业二十三、F40010110国际际贸易业二十四、JA0010110汽車修理

3、业。二十五、F21140330汽、机車零零件配备备零售业。二十六、G20020110停車场经营营业。二十七、IZ1140111公益彩券代代理业。关注微信公众号企业家第一课二十八、JZ9990550中介介服务业业。二十九、IZ9999990其它它工商服服务业(代理招生简简章、报报名表、代售门门票、接接受他人人委托代代收物品品、接受受事业机机构委托托收费)。三十、FF40111611烟類输入业业。三十十一、FF40111711酒類输入业业。三十二、 除许许可业务务外,得得经营法法令非禁止止或限制制之业务务。三十三、F30010110百货货公司业业。三十四、F30010220超级级市场业业。三十五、

4、F39990110便利利商店业业。三十六、F50010330饮料店业。三十七、F50010660餐館业。三十八、G90020111第二二類电信事事业。三十九、I30010110信息息软件服服务业。四十、II30110300电子信信息供应应服务业业。第三条本本公司设设总公司司于台北北市,必必要时经经常务董董事会之之决议得得在国内内外设立分支机机构。第四条删删除。第五条本本公司因因业务关关系对外外得为背背书保证证:本公公司为业业务之需需,得转转投资其其它事业业,且不不受公司司法第十十三条不不得超过过本公司司实收股股本百分分之四十十之限制制。第二章股股份第六条本本公司资资本总额额定为新新台币玖玖拾陸

5、亿元元正,分分为玖亿亿陸仟万股股,每股股面额新新台币壹壹拾元整,其中未未发行之股份份授权董董事会得得分次发发行。第七条本本公司股股票为记记名式,并应编编号及由由董事三三人以上上签名或或盖章,再经主主管机关关或其核核定之发发行登记机机构签证证后发行行之。本本公司并并得依公公司法第第一六二条之之二规定定免印制制股票。第八条股股份转让让应由转转让人与与受让人人填具申申请书并并署名盖盖章,向向本公司司申请过过户;在在转让手手续完成成之前,不得以其其转让对对抗本公公司。第九条除除法令另有规规定外,股票遗遗失申请请补发程程序如下下:(1)股股票遗失失须向治治安单位位机关报报案,并并检具申申请书向向本公司司

6、申请遗遗失登记记。(2)应应于五日日内依民民事诉讼讼法声请请法院公公示催告告并以声声请狀副本及法院收收文收据据复印件件送公司司,否则则得撤销销其申请请。(3)公公示催告告期满后后,凭法法院之除除权判决决书向公公司申请请补发新新股票。第十条除除法令另有规规定外,每届股股东常会会开会前前六十日内内,股东东?时会会开会前前三十日日内,或或本公司司决定分分派股息息及红利利或其它它利益之基基准日前前五日内内,停止止股票过过户。第三章股股东会第十一条条本公司司股东会会分左列列兩种:一、股东东常会,每年应召开开一次,由董事事会于每每年会计年度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内召开之之。二、股东东?时会会,于必必要时依依法召

7、集集之。第十二条条股东会会开会时时,董事事长为主主席。董董事长请请假或因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时,指定定常务董董事一人人代理之,董董事长未未指定代代理人者,由常务务董事互互推一人人代理之。第十三条条除法令另有规规定外,股东常常会之召召集,应应于三十十日前通通知各股股东,对对于持有有无记名名股票者者,应于于四十五五日前公公告之;股东?时会会之召集集,应于于十五日日前通知知各股东东,对于于持有无无记名股股票者,应于三三十日前前公告之之。第十四条条股东因因故不能出席席股东会会时,得得依公司司法第一一七七条条及主管管机关之之规定,得出具具公司印印发之委委托书,载明授授权范围围,委托托代理人,出出席股东东会

8、。第十五条条除法令另有规规定外,本公司司股东每每股有一一表决权权。第十六条条股东会会之决议议,除公公司法另另有规定定外,应应有代表表已发行行股份总总數过半數股东之之出席,以出席席股东表表决权过过半數之同意意行之。第十六条条之一本本公司股股东会之之应决议议事项如如下:一、本章章程之修修订。二二、董事事及监察察人之选选任及解解任。三、许可可董事为为自己或或他人为为属于本本公司营营业范围围内之行行为。四、缔结结、变更更或终止止关于出出租全部部营业、委托经经营或与与他人经经常共同同经营之之契约。五、让与与全部或或主要部部分之营营业或财财产。六六、受让他他人全部部营业或或财产,对公司司营运有有重大影影响

9、者。七、其其它法令令规定应应由股东东会决议议之事项项。第四章董董事、监监察人及及经理人第十七条条本公司司设董事事九人、监察人人二人,任期三三年,由股股东会就就有行为能力之人中中,依公公司法第第一九八八条规定定之累计算法法选任之之。惟全全体董事事,监察察人所持持有记名名股票之之股份总总额,不不得少于于公司已已发行股份总总额一定定之成數數,前项项股权成成數及查核核实施规规则依主主管机关关命令定之。第十八条条董事会会由董事事组织之之。本公公司业务务之执行行,除法法令或本章章程规定定应由股股东会决决议之事事项外,均应以以董事会会之决议议行之。第十九条条董事会会应由三三分之二二以上之之董事出出席及出出席

10、董事事过半數數之同意意互选常常务董事事三人,并由常常务董事事互推一一人为董董事长。董事长长对外代代表公司司,对内内为股东东会、董董事会主主席,依依照法令令、章程程及股东东会、董董事会之之议决执执行本公公司一切切事务。第二十条条董事会会至少每每季开会会一次,如遇紧紧急事项项或董事事过半數數之请求求得召开开?时会会,但每每届第一一次董事事会由所所得选票票代表选选举权最最多之董董事依法法召集之之。第二十一一条董事事长因故故不能行行使职权权时,由由董事长长指定常常务董事事一人代代理之。董事因因故不得得出席时时,得依依法出具具委托书书,并列列举召集集事由之之授权范范围委托托其它出出席董事事为代理理,但每

11、每人以一一人之委委托为限限。第二十一一条之一一董事会会之议事事应作成成议事錄錄,载明明会议日日期、地地点出席席董事及及主席姓姓名,并并应记载载议事经经过之要要領及其其结果,由主席席及记錄錄签名盖盖章。前前项议事事錄,应应同出席席董事之之签名簿簿及代理理出席之之委托书书,一并并保存于于公司。第二十二二条监察察人之职职权如左左:一、查核核公司财财务狀况况。二、查核公公司帐目目表册及及文件。三、公公司业务务情形之之查询。四、职职员执行行业务之之监察与与违法失失职情事事之检查查。五、其它依依公司法法赋与之之职权。第二十三三条董事事及监察察人之报报酬,依依通常水水平给付付之。第二十三三条之一一本公司司得

12、于董董事、监监察人、重要职职员任期期内就其其执行业业务范围围依法应应负之赔赔偿责任任为其购购买责任任保险。有关投投保事宜宜,授权权董事会会全权处处理。第二十四四条本公公司设经经理人若若干,其其委任、解任及及报酬,依公司司法第二二十九条条规定办办理。本本公司经经理人各各有依本本公司所所制定之之相关规规定及于于其授权权范围内内为公司司签名之之权。第二十四四条之一一本公司司得视业业务需要要聘请顾顾问若干干人,其其委任、解任及及报酬由由董事全全体过半半數同意意行之。第五章会会计第二十六六条本公公司会计计年度自自一月一一日至十十二月三三十一日日止。每每届年度度终了应应办理决决算。第二十七七条本公公司应根

13、根据公司司法第二二二八条条之规定定,于每每会计年年度终了了,由董董事会造造具下各各项表册册,于股股东常会会开会三三十日前前交监察察人查核核,并由监监察人出出具报告告书提交交股东常常会请求求承认之之。一、营业业报告书书。二、财务报报表。三三、盈余余分配亏亏损拨补补之议案案。第二十八八条股息息及红利利之分派派,以各各股东持持有股份份之比例例为准。公司无无盈余时时,不得得分派股股息及红红利。第二十九九条本公公司每年年决算如如有盈余余,除依依法弥补补以往年年度亏损损并缴纳纳所得税税外,如如尚有余余额,应应先提法法定公积积百分之之十,另另就当年年度发生生之帐列列股东权权益减项项余额提提拨相同同數额之之特

14、别盈盈余公积积。嗣后后股东权权益减项项余额回回转时,得就回回转部分分转入当当年度盈盈余分派派。所余余本年度度盈余,連同上上一年度度累积未未分配盈盈余,称称为累积积可分配配盈余,依公司司所处之之产业环环境由董董事会依依据未來來业务或或转投资资需要等等相关因因素,拟拟具盈余余分配议议案,提提请股东东会决议议后分派派之。本本公司累累积可分分配盈余余,按下下列百分分比由股股东会决决议分派派:(一)董董监事酬酬勞:订订为本年年度盈余余额之百百分之一一。(二)员员工红利利:不得得少于本本年度盈盈余额之之百分之之零点二二。(三)股股东股息息及红利利:累积积可分配配盈余减减除(一一)、(二)项后百百分之八八十

15、至一一百,其中百百分之五五十至一一百以现现金股利利发放,其余为为未分配配盈余。第三十条条股东股股利之分分派,以以决定分分派股息息及红利利之基准准日前五五日记载载于股东东名簿之之股东为为限。第三十一一条本公公司组织织章程及及办事细细则另订订之。第三十二二条本章章程如有有未尽事事宜,悉悉依公司司法及有有关法令令之规定定办理之之。第三十三三条本章章程由发发起人会会议经全全体发起起人同意意于民国国七十六六年六月月四日订订立,自自呈奉主主管机关关核准登登记之日日施行。第一次修修正公司司章程于于民国七七十九年年六月二二十六日日。第二次修修正公司司章程于于民国八八十年六六月二十十八日。第三次修修正公司司章程于于民国八八十一年年五月二二十九日日。第四次修修正公司司章程于于民国八八十一年年八月二二十一日日。第五次修修正公司司章程于于民国八八十二年年五月二二十六日日。第六次修修正公司司章程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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