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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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照料被继承人的邻居可否分得遗产?张某丈夫早逝,膝下无儿无女,仅靠自己捡破烂挣钱度日。2006 年的春节,张某突然患了 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邻居王某平素与她关系较好。张某患重病后,王某更是日夜看护, 服侍照料。张某去世后,留有一间半私房和一些家庭日用品、家具等遗产。张某的侄子前来主张继承。 居民委员会认为张某的遗产应分给王某一部分。但张某的侄子说王某不是张某的亲属,不 能继承遗产。按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办理王某、孙某夫妇共生育子女三人,长子王华、长女王琳,次女王珍。1970 年王、孙二 夫妇在本村购买房屋两间,土瓦结构,建筑面积34 平方米,1985 年 1月,王华结婚,并于 8 月搬出分家另过

2、。同年 9 月,王某病故,其遗产未作处理。王某去世后,孙某与女儿王琳、 王珍共同生活。1991 年,王琳结婚,搬出另过。1994 年王珍亦出嫁,孙某独立生活。1995 年6 月孙某病故。其病故前,于 1995 年5 月 10日经龙南县公证处立下遗嘱,全文如下:“将 房屋(未曾分割)都留给我的大女儿王琳”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王琳。王华认为,自己也 是家庭成员,理应分得部分遗产,遂起诉到法院。【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遗嘱继承办理,根据“遗嘱在先”原则,讼争房屋应当完 全由王琳继承,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完全按照“遗嘱在先”原则处理

3、,应当部分支持原告的诉 讼请求。【评析】理由如下:我国继承法第5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 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在继承理论上,称之为“遗嘱在 先”原则。由于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生前对个人财产所作的处分,直接表示了被继承人的 愿望,所以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具体说来:1、只有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或者 遗嘱按法律规定确认为无效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不受遗嘱的影响。2、被继承人在遗 嘱中指定的只是遗产中的一部分,对于遗嘱中未处分的财产,应依法定继承方式,由法定 继承人继承。3、当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4、时,遗嘱所指 定的遗产才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孙某以公证遗嘱的形式处分了讼争房屋,王琳是否可以依据“遗嘱在先”原 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呢?不可以,因为该遗嘱处分不属于孙某个人所有的房屋。本案中,实 际上存在着两个继承关系:即王某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和孙某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 王某死亡后,因其未留下遗嘱,所以产生法定继承关系。我国继承法第 10条规定:“遗 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依照上述规定,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妻孙某

5、及 其子女三人,他们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讼争房屋系王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 半应作为王某的遗产,另一半作为孙某的个人财产。王某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但 其遗产未作分割,应当认定为各共有人的共同共有财产。虽然讼争房屋在王某去世后,一 直由孙某居住使用,并不表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讼争房屋完全归孙某所有。因为放弃 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这样一来,孙某去世前,房屋为孙某及其子女共有。然而,孙某 在其公证遗嘱中却将房屋指定由王琳一人继承。显然,她处分了共有房屋中属于他人所有 部分。因而该公证遗嘱部分有效,也就是说房屋中属于孙某所有的部分全部由王琳继承, 即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加上王某遗产中孙某

6、应当继承的部分。至于房屋的其他部分则应由王 华、王琳、王珍合理分割。王华是能取得部分房屋的产权。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谁先谁后? 案例:付某死后遗留 40000 元钱,房屋一套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付有 2 个儿子,2 个女儿, 只有小女儿还在大学读书。儿女们经过协商平均分割遗产。在外地念书的小女儿得知此事 后,返回家中,提出父亲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过,主张应得遗产钱款 12000 元。其他哥、姐认为做父亲的偏心,不公平,应当按照每人份额分割遗产。请问,继 承开始后,因立有遗嘱,是先按遗嘱继承,还是先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和必留份小芳的父亲因经营严重亏损自杀身亡,留下了 25 万元债务

7、,而他的个人财产有 10 万元。 小芳的父亲生前立有遗嘱将自己的遗产赠与好友王某。在进行遗产分割时,王某主张 10万 元应归自己所有,而债权人则认为 10万元遗产应全部拿来清偿债务。小芳的母亲不同意, 认为小芳才 11 岁,她应该得一份遗产作为生活费。双方争执不下,小芳的母亲便以监护人 身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 继承份额,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不能 取消为胎儿的保留的继承份额。P264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法定继承相矛盾,应如何处理? 曹治国一直没有结婚,小

8、有积蓄。1985 年他 56 岁时收养了一个儿子曹小东。 1993 年大学 毕业分到外地工作,二个月后又自费出国留学,从此就很少与曹治国联系。曹治国想到自 己将来生活无人照顾,便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双方协定:村委会负责曹治国的 生养死葬;曹治国的全部财产在死后归村委会所有。1995年3月,曹治国觉得自己的财产较多,不想全部给村委会,就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将 遗产的一半赠给他的老朋友牟老汉。1996年 9 月,曹治国死亡。村委会在处理完丧失后,牟老汉拿着遗嘱要求接受曹治国的遗 赠,村委会表示不能同意。1996 年 10月,曹小东回国后知道此事,也找到村委会,要求继 承他养父的所有遗产,村委

9、会更不同意。曹小东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我国继承法第5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特征:(1)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一般有限制。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扶养人可以是公民(必须是法 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而且须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同时扶 养人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因此,父母和子女之间不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2)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协议行为,合同)。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合同。 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 扶养的权利,负

10、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3)遗赠抚养协议自成立时生效。一经签订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 另一方当事人死亡时实现。(4)遗赠抚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 协议的履行。实践中,涉及到被扶养人死后遗产分割的问题,为了避免与不履行扶养义务 的遗赠人子女的纠纷,遗赠扶养协议一般都会办理。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遗赠的意思表示采用遗嘱形式,遗赠抚养协议则采用合同形式。 生前生效行为和死后生效行为的结合。死后法律行为。有偿的。遗赠不承担财产上的义务。 扶养人须是有行为能力人。而遗赠可以是有,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遗赠

11、扶养协议的效力: 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出卖、赠与等。 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并要求补偿一经支出的 扶养费用。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 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 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如果有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 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 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

12、付的扶养费 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解除。 哈图和父亲带着 12 岁的儿子巴特进山打猎,不幸遭遇雪崩,三人全部遇难。哈图的妻子依 玛闻此讯当即悲痛而死。哈图的母亲和岳父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夺哈图等人的遗产发生纠 纷。哈图母亲以所有财产均是她家的为由,要求继承全部遗产,而哈图的岳父则要求继承 依玛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哈图的岳父带着儿子等人将电视机、大衣柜及几件裘皮大衣 抢走。哈图母亲以其抢劫公民财物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该后,经查实,哈图的 父亲有遗产价值 12000 元,哈图及妻子共有财产价值 18000 元,另外,儿子巴特生前接受

13、其干爹的赠与 2000 元。本案遗产该如何分割?1、哈图、哈图的父亲和哈图的儿子三个人在雪崩中全部遇难,其死亡顺序应如何确定?(?)A、哈图的父亲先死,哈图次之,哈图之子次次之B、哈图先死,哈图的父亲次之,哈图之子次次之C、哈图的儿子先死,哈图次之,哈图的父亲次次之D、哈图的父亲、哈图和哈图的儿子同时死亡 2、本案中同时遇难的哈图、哈图的父亲和哈图的儿子三人的继承关系应如何认定?(?)A、哈图的父亲的遗产由哈图、哈图之母继承;哈图的遗产由哈图之妻及其子继承B、哈图的遗产由哈图之父、之母、之妻、之子继承;哈图之父的遗产由其妻继承和哈图之 子代位继承C、哈图之子的遗产由哈图及其妻继承D、哈图之父的

14、遗产由哈图之母继承;哈图及哈图之子的遗产由哈图之妻继承3、在本案中(?)享有继承权。A、哈图的母亲?B、哈图的妻子?C、哈图的岳父?D、哈图儿子的干爹?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认定哈图的父亲先死亡,然后是哈图,最后是哈图的儿子巴特。 哈图父亲的1.2万元遗产归属:哈图和母亲是这1.2万元的合法继承人,每人6000元。 哈图遗产的归属:哈图一家三口原有财产中,除去儿子的 2000元,剩余财产的一半即9000 元为哈图个人的财产;哈图又继承了父亲的遗产 6000 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归 妻子所有,另一半归哈图自己所有。所以,哈图个人的遗产数额为1 . 2万元。有权利继承哈 图遗产的是哈图的

15、母亲、儿子和妻子依玛,每人继承4000元。哈图儿子巴特的遗产数 额及归属:儿子原有财产 2000元,加上继承哈图的 4000 元,共6000元,应由其母亲依玛全 部继承。所以,本案哈图的母亲可分得遗产1万元,而哈图的妻子依玛个人财产是9000元 加上3000元共1.2万元,继承的遗产为4000元加上6000元共1万元,其财产总共为2.2 万元。依玛遗产的分割: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父亲,所以,哈图的岳父继承依玛的 全部遗产 2.2 万元。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应判决:哈图的母亲分得价值1万元的遗产,哈 图的岳父应分得价值2.2万元的遗产。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

16、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 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推定: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 间的,推定没有生存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生存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 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其遗产由各自的生存继 承人依法继承。案例李天财与妻子赵小兰、女儿赵梅(10 岁)一家三口住在农村。2002 年 12 月李天财分别向 银行和村民朱某借款 2万元购买邻村一台卡车进行运货业务,但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 2003年12 月,李天财冒着大雪为村民李国江进城运货,不幸坠入山谷,车毁人亡。赵小兰 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处理李、赵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 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银行负 责人、朱民、刘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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