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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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一、马建珉、李继华诉中建三二居间合同纠纷案2本案要旨】2案情简要】2判决理由】3判决结果】5二、贵恒五金建材经营部诉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5案件法理解析】5案件根本情况】6一审诉辩主张】7一审和证据】7一审讯案理由】8一审定案结】8二审诉辩主张】8二审和证据】9二审讯决理由】9二审定案结】9三、綦大勇诉金星电梯居间合同纠纷案9审况简介】10一审诉辩】10举证质证】11判决】18四、向邦东诉重庆新大陆房地产开发居间合同纠纷案18案件简况】18一审诉辩】19举证质证】19查明】21讼争焦点】22判决理由】25判决结果】25五、朱佳等诉上海易成房地产经纪等居间合同案26根本案情】26两

2、审概况】28法理研析】30六、程兴清与兰兴华、陈怀州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31七、阜康与被告清溪粮站居间合同纠纷案33附:部居间合同纠纷37一、马建珉、李继华诉中建三二居间合同纠纷案 人民网: :/ court.gov;字:三民三终字第41。本案要旨】?合同法?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建立工程招及建立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别人进展居间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有详细违犯?建筑法?和?招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 案情简要】7月初中建三第二建立工程有限责任以下简称中建三二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久东、吕穗锋介绍认识了义马马建珉、李继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2155MW热电厂事

3、宜。7月14日王非、马久东代表中建三二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了居间协议。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是:假设该工程中标建立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建立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 8月14日义马招、义马热电厂共同向中建三二发出中标书中标义马2155MW热电厂主控楼、主厂房、升压站工程。8月31日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二签订了建立工程承包合同。原审另查明王非任中建三二义马热电厂工程部经理。马建珉、李继华根据居间合同收到劳务费204000元。 后因中建三二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建珉、李继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

4、马人民判决:一、中建三第二建立工程有限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内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合计432375元。二、驳回马建珉、李继华对王非、马久东的诉讼恳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15291元由被告中建三二承担。 宣判后中建三二不服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以下错误:一是中建三二从未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过合同。二是居间合同违犯了我国法律的强迫性规定为无效协议。三是原判决认定的中介费用计算错误。恳求撤销原判决判决中建三二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审被告王非代理人庭审中述称:签订协议是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居间协议为无效协议。 判决理由】三门峡中级人民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

5、向委托人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非、马久东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二中标和签订建立工程承包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 本案审理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王非签订居间协议是否是职务行为二是居间协议的效力三是居间费用的计算根据。 王非签订居间协议是否是职务行为。居间协议上虽未写明中建三二但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义务是义马热电厂工程工程和签订建立工程合同等。在王非、马久东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居间协议后中建三二就又与马久东签订了义马热电厂工程工程和签订建立工程合同的居间协议。义马热电厂工程工程

6、中标签订建立工程合同后王非已经成为该工程工程的实际负责人。和签订建立工程合同并不是王非的个人事务而是中建三二的事务居间协议也是为了中建三二的事务。由此可以看出王非该系列行为均是职务行为王非也认为自己该系列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王非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上诉人中建三二认为王非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本案不符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居间协议的效力。?合同法?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没有制止建立工程承包合间。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的事项也存在向别人和订立合同时机的情形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活动中所的事项委托别人代理或者协助进展。招活动

7、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老实信誉原那么但并非招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犯了招活动的原那么只是招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异。人中建三二提供所需的各种资料和书让马建珉、李继华参与其事务并支付一定劳务费的约定没有违犯我国法律规定因此该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建筑法?和?招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立工程承包合同。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犯?建筑法?和?招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中建三二作为人和承包人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违犯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犯有关法律规定的根据因此上诉人

8、中建三二认为该协议违犯了?招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恳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缺乏根据和法律根据该理由不能成立。 居间报酬。?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规定可知居间报酬的恳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因居间效劳而成立的居间人就可以行使居间报酬恳求权。居间报酬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相应规定因此确定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应按照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那么不可任意调整。一审讯决按照公平原那么对居间合同约

9、定的报酬额予以适当调整但根据本案居间报酬在建立工程承包合同标的的收益中所占的比例还比较高的实际情况对居间费用可以适当酌减。中建三二认为应当按照建立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计算居间报酬合同未履行部不应计算居间报酬的理由没有根据和法律根据。居间协议书约定合同签订后首付20万元余款按照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该比例既可以理解为仍然按照工程款2的比例计算支付劳务费至付清时为止又可以理解为首付20万元后所余劳务费与工程总造价之比按照转款比例支付。如何计算应付居间劳务费这一约定不明马建珉、李继华也没有提供施工过程中转款数额和应当按照转款所付的居间劳务费一审确定的工程款额是施工合同终止时的完工工程价款因此原判决认定

10、中建三二未按照转款比例支付构成违约的证据与理由缺乏应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建三二的上诉恳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根本领实清楚但酌定中建三二支付居间报酬的和违约的责任认定欠妥故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 河南三门峡中级人民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人民?适用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义马人民义民初字第97民事判决第二项和诉讼费用的负担部。二、变更义马人民义民初字第97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建三第二建立工程有限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内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其他诉讼费用5291元合计15291元由上诉

11、人中建三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讯决。二、贵恒五金建材经营部诉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 字: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人民4X苍民初字0;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中级人民4X梧民终字79。案件法理解析】本案属典型的居间合同案此类案由在当地较为鲜见。1.本案的案由界定问题。?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的原告贵恒经营部在1月11日与被告第八工程签订的合同约定:(1)贵恒经营部必须疏通评标及中标后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以保证第八工程可以中标及中标后施工正常进展;(2)中标后施工过程中如工程进度款提取有困难时贵恒经营部应

12、协助解决;(3)该合同段工程中标后第八工程统一按中标工程的总价提取1.5的费用给原告贵恒经营部;(4)费用支付方式及时间为每工程进度款划到第八工程后内第八工程按所收进度款的比例支付给贵恒经营部。这份合同贵恒经营部必须履行的义务是为被告筹措保证金提供有关的各种信息、交通方便、原材料价格等参考资料和效劳给第八工程以促使第八工程可以在梧信二级公路网第二工程中顺利中标第八工程能与梧信二级公路网第二工程指挥部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在这里贵恒经营部起到了居间人的作用向第八工程了订立合同的时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第八工程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因此本案属于居间合同纠纷。2.本案的原告主体问题。被告第八工程在一审辩

13、中提出:原告贵恒经营部在1月11日与第八工程签订合同时尚未进展工商注册登记到11月14日贵恒经营部才补办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可见1月11日贵恒经营部尚未成立与第八工程签订合同的主体当时根本不存在。第八工程提出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1月11日黄桂杏与第八工程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居间合同时是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当时第八工程并没有对黄桂杏代表贵恒经营部签订合同的资格提出异议。合同订立后贵恒经营部完全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而第八工程享受了权利却回绝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显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况且黄桂杏是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人贵恒经营部又是个体工商户黄桂杏完全有权以贵恒经营部的名义同第八工程签订居间合同并且在合同产生纠纷后以

14、原告的主体资格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根本情况】1.字 一审讯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人民4X苍民初字0。 二审讯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中级人民4X梧民终字79。 2.案由:居间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贵恒五金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贵恒经营。 经营者:黄桂杏。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邓0X。 诉讼代理人一审:莫1X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以下简称第八工程。 法定代表人:梁2X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梁3X家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胡亦民。 4.审级:二审。 5.审讯和审讯组织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人民4X。 合议庭组员:审

15、讯长:关坚;审讯员:莫健芝、谭飞文。 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中级人民4X。 合议庭组员:审讯长:梁凤珍;审讯员:吴治华、周春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4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0月16日。一审诉辩主张】原告诉称:1月11日我部与被告第八工程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被告中标后按梧信二级公路第八合同段的中标工程总价提取1.5的费用给原告。在被告间我部为其筹措保证金50万元并为其提供参考资料。被告中标后我部为被告联络进场住宿房屋购置物品和各种生活设施使被告能顺利进场开展施工工作。现被告工程已根本完成仍没有按约定支付费用给我部。恳求判被告支付原告费用186 258元。 被告辩称:我与贵恒经营部签订的协议书是一份无效合同。首先原告是在11月14日成立的个体企业。1月11日原告与我签订合同时尚未存在因此签订合同主体根本不存在。其次从事中介效劳的机构必须具备三证: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中介效劳容许证。原告只具有经营五金建材的营业执照。原告没有从事中介效劳的资格原告签订合同是的。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一审和证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人民经审理查明:1月11日经协商原告贵恒经营部与被告第八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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