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对应单笔及A类、B类之单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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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合同编号:年字号抵押人: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 邮编: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电话:传真: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 邮编:电话:传真: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 列入后附抵押物清单的财产为抵押权人的债权设立抵押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 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第一条 主合同(备注说明: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本合同之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与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的及其修订或补充。 抵押权人与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的授信额度协议/ 授信业务总协议及其项下编

2、号为 的申请书。第二条 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 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 所有应付费用。第三条 抵押物抵押物有关情况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 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第四条抵押登记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

3、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 起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五条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权利凭证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 人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抵押权人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的检查。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 物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 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

4、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 偿债权或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第六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 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 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 权行使抵押权。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抵押人 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第七条 孳息债务人不

5、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 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 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险(此为选择性条款,选择下列 项:1适用;2、不适用) 抵押人应向与抵押权人协商确定的保险公司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险种和保险期限为抵押物办理保险,投保的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抵押权人的要求,不得附 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的限制性条件。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 单,并

6、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规定的保险保持有效。如果抵押人未投保或者违反 前述约定,抵押权人有权决定投保或继续为抵押物投保,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并可与因此可 能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一并记入主债权的范围。本合同签署后 日内,抵押人须向抵押权人提交该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并将因保险事件发生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抵押权人。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保险单正本由 抵押权人执管。第九条担保责任的发生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抵押权人进行清偿,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被担

7、保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抵押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 /被担保人提出的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抵押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被担保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第十条抵押权行使期间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 使抵押权。第十一条抵押权的实现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 的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

8、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 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主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抵押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 利及其行使,抵押人不得以此抗辩抵押权人。第十二条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抵押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 担保责任。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 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仍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在需征得抵押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抵押人书面同意或抵押人拒绝的,抵押人对增加部 分的

9、主债权金额不承担担保责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则抵押权行使期间仍为原定期间。抵押权人为债务人/被担保人开立信用证后, 又相继与之叙做进口押汇融资或其他形式的后续融资,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对这些融资仍以本合同承担连续的不间断的担保责任。抵 押人应与抵押权人在进口押汇协议或其他后续融资协议签署 日内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存在其他抵押权人的,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述变更不得对 其产生不利影响。第十三条 声明与承诺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1抵押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 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并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2、 抵押人保证

10、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抵押人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 许可。抵押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抵押权人保存;3、抵押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抵押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 照企业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抵押人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抵押人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抵押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抵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11、;4、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5、抵押人未向抵押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6、 若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抵押人应及 时通知抵押权人。7、 抵押物为在建工程的,抵押人承诺在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如存在第三 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承诺使该第三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书面声明,并交抵押权人执管。第十四条缔约过失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因为抵押人的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 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抵押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对抵

12、押权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抵押人所在集团内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双方约定适用下述第 项条款:1抵押人不属于抵押权人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2、抵押人属于抵押权人依据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抵押人应依据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向抵押权人报告净资产 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 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第十六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1、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 他任何

13、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2、抵押人以任何方式妨碍抵押权人依法和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3、发生本合同第六条所述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抵押人不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4、抵押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5、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6、抵押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7、抵押人在与抵押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 件。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抵押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抵押人的授信额度;3、全部、

14、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抵押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 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4、宣布抵押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 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6、要求抵押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7、行使抵押权;8、抵押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十七条 权利保留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 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

15、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 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第十八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 终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 律效力。第十九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 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二十条 费用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 师费用)由抵押人承担。第二十一条附件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 的法律效力。1抵押物清单;2、。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1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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