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交通事故还是动物致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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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交通事故还是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一)【案情】张某驾驶“三无”摩托车,上班途中与李某饲养的狼犬发生碰撞,致人伤车损狗亡。张某诉至 法院,认为李某饲养的狼犬在其行驶过程中横穿马路,致其受伤,要求李某予以赔偿。李某 认为,张某驾驶三无”摩托车撞向其饲养的正站立在路边的狼犬,造成交通事故,张某应承 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争议观点】围绕本案的定性,出现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 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该条规定,道路交 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

2、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这个定义,构 成交通事故需要具备的六个要件:(1)车辆: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2)在道路上: 是指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 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通行中:即车辆不是静止而是在 行驶过程中。(4)具有交通事态发生:即发生与道路交通有关的现象,如碰撞、轧压、挂擦、 翻覆等。(5)车辆方应有过失或在意料之外:这是车辆驾驶员的主观心态,如系驾驶员的故 意行为,则不属交通事故。(6)后果:要有人、畜伤亡或车、物损失。就本案来看,张某驾 驶车辆在道路

3、上通行时与李某饲养的狼犬发生碰撞,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属于交通事 故。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如符合交通事故的构 成要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则适用一般法民法通则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机动车之间及机动车 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机动车与其他财产,如物 品、动物等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所以机动车与其他财产的交通事故,应适用民法通 则。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从这一角度看,本案应当适用民法

4、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由 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不需要赔偿张某,因为民法通则并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 则的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对加害人的损失应当赔偿。当然,如果受害人也有过失的,可以减 轻加害人的责任,但并不等于说受害人应当赔偿加害人。第二种观点: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 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1)须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 害,即人工喂养和管束的动物。(2)须是动物的独立动作造成他人损害,即动物基于其本身 的危险,在不受外力强制或驱使下而实施的自身动作,多数为积极动作,如咬人、吃物;特 殊情况下为消极动作,如牛卧铁轨等。(3)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无免责事由。就本案来看, 李某的狗在公路上与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人身财产损害,应当赔偿吴某的损失。张某驾 驶“三无”车辆上路行驶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李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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