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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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思考 截至2X年12月1日,中国银行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五年过渡期结束,我国金融业进入对外开放的后“wo”时期。而在国有银行引进外资过程中,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相关问题,很可能对中国的金融安全造成威胁。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应注意的问题 银行业外资的大量进入,对我国国有银行业的冲击在所难免。因此,在新形势下我国国有银行业引进外资过程中,如果不能正确把握好注资比例和关系,很可能对中国的金融安全造成一定威胁。为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倒逼机制”可能使国有商业银行没有选择到真正的战略投资者。22年初,中国银监

2、会对国有商业银行股改提出新的考核标准和实现标准的时间表。而我们承诺的“准入宽松期”实际上也锁定了国有银行改革的进程,并同时确定了股改上市的前提条件是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来自政府的时间目标,迫使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引资谈判,这样,实际在引资前,已把谈判的主动权全部交给境外投资者。不仅如此,对国有商业银行价值的评估权也无一例外都交给外资机构。在这种”倒逼机制”情况下,两年多来,国有商业银行纷纷加快股份制改造的步伐,国有商业银行股权定价能否做到公平、合理,也就不难得出结论。 (二)要正确认识国有商业银行的品牌价值。尽管国有商业银行的净资产是判断一家银行价值的重要依据,但绝不是唯一依据。

3、由于建行、中行、工行出售给战略投资者的股权价格都没有超出1.20元人民币,这些价格甚至低于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出让价格,国有商业银行是否被贱卖是引起人们谈论最多的话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品牌是中国商业银行中最有价值的品牌,在与其他商业银行竞争中具有先天的优势,其品牌认知度是其他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它拥有巨大的销售网络,其网点遍布全国城乡,具备在全国所有地区开展各种业务的物质条件。而且,这些网点大多占据各商业中心的黄金地段,其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升值潜力。从已经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的城市商业银行看,出售给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股权价格普遍高于国有商业银行,有的甚至高出一倍,但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无论是资产质

4、量、盈利能力还是无形资产,都不可能与国有商业银行同日而语。 (三)战略投资者的“曲线抛售”,可能导致国有股东丧失绝对控制权。为保证国家对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控制权,监管部门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中引进的外资必须是战略投资者,提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四条标准,并把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在20内,这样国有商业银行似乎不可能失去控制权。但如果国有股份被分散到一定程度,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若在香港仍延续股权分置模式发行上市,其境外战略投资人持有股份可申请转为h股,进而利用涉及类别股股东权益议案须经类别股东表决的规则,可能导致国有股东丧失绝对控制权。另外,战略投资者四条标准的核心是投资入股后3年内不能撤资、转让,但这一持

5、股时间的限定也只是一个软约束,战略投资者完全可以在规定时间到期前“曲线抛售”。转让股权有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国外投资者直接购买商行的股权可以在3年内不转让,但当国有商业银行股票在境外上市后从市场上购买的股权就不受此限。能不能使投资者持续持有股权,关键在股票价格的变动趋势和可能分得的红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引进的外资是否都是战略投资者取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改后对投资者的回报。 (四)用股权换机制、换管理、换技术的政策意图可能难以完善治理结构。引进战略投资者,是为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和完善。目前虽然通过战略投资者资金及管理经验的注入,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在体制及生存能力方面都取得一定进步,但

6、有资料表明,我国先期引资的商业银行并没有出现人们所期待的绩效改善的结果,相反却出现某种程度的业绩下滑。不久前发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生态研究报告表明,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问题70%是由于外部环境造成的。招商银行虽然没有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但通过其自身努力,也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其核心竞争力在国内各家银行中居于前列,在国际上也显示出强劲的竞争力。这说明,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和完善,并不一定需要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出售股权的方式来实现。为推进商业银行的改革而学习国外商业银行先进的管理理念、技术、产品、运行机制是必要的,甚至把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作为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一种途径也是合适

7、的,但以此作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必然步骤未免缺乏充分的依据。 (五)租金效应可能诱使外资战略投资者寻求获得国有商业银行的控制权。租金是指由于不同体制、权利和组织设置而获得的额外收益。银行业作为特种经营行业,在我国具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拥有特殊的地位和垄断权利,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据我国银行业的绝对份额,在国内直接融资市场不发达、融资渠道单一的情况下,谁能取得国有商业银行的控制权或经营权,谁就可获得巨额的租金效应。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作为一种“壳资源”,其“特许权价值”比起其他国家来就显得更加昂贵。因此,争取“壳资源”就成为各方利益主体争夺的焦点;进而负责审批这种“壳资源”的金融监管者就成了

8、“公关(攻关)”的重点,金融监管者手中的“审批权”也随之身价倍增。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缺乏严格的内部约束机制和透明的政务公开制度,就难免会有某些金融监管官员在“暴利”的诱惑下置社会公众的利益于不顾铤而走险。在巨大的租金效应诱使下,外资战略投资者可能基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巨大租金效应而积极寻求获得国有商业银行的控制权。 (六)国有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是否影响金融安全。我们知道,银行的利润主要来自于优质客户。国有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是否影响金融安全,除考虑国有商业银行控制权的丧失外,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面临高端客户的丧失。外国银行的进入往往盯住的是那些优质客户资源,以其在个人金融服务上先进的

9、理念和产品,迅速占领国内高端个人客户市场。最近以来发生的数例大企业“倒戈”转向外国银行的事件,不得不令人深思。而国有商业银行一旦失去了高端客户,把高端市场拱手相让,最后的局面,恐怕是外资银行吃“肥肉”,我们的国有银行“啃骨头”,则中国的金融体系将面临拉美化的严重后果;二是外资银行的进入,会使国内银行业中的优秀人力资源外流,从而使中资银行面临人才短缺的局面。因此人才争夺战的结果势必会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更大的消极冲击;三是外资银行的进入,不可避免地造成我国银行业中间业务、国际结算业务和外汇业务的大量流失,这已经是正在发生的事实。当然,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并不一定会威 胁国家安全,关键是我们应该有安全

10、意识,在引资谈判和引资后的具体业务合作中,尽可能地明确哪些是可以对外资开放的,哪些是不可以开放的。 二、国有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建议 (一)防止将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对立起来的倾向。因此,金融改革的目标不是看有多少家上市公司,不是看资本市场有多少市值,不是看股票指数的点位在什么位置,而是看金融体系能不能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能不能支持和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当前特别要防止将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对立起来的不健康倾向。 (二)在人民币汇率升值的背景下,把握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时间和节奏。在现阶段,需要及时制止各金融机构竞相甩卖金融企业股权的现象,避免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为名,通过鼓励外资参

11、股控股金融企业的制度和规定,主动地为外资进入中国进行人民币升值套利提供便利。我国在全面开放金融业后,监管部门也应在坚持t总体原则框架下,有效利用国际通行规则,特别要利用类似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来保护银行业,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体系安全。必须认真考虑国内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汇率制度改革、人民币升值趋势、国际贸易环境等因素,重视把握对外开放的时间和节奏。 (三)支持中小股份制银行的试点。面对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建议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支持有条件的中小股份制银行进行综合经营的探索,对已有明确战略目标、良好合作伙伴、谈判条件成熟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应不限其规模、类别,公平对待,鼓励试点。参股、合资

12、、独资是外国银行可能选择的三种模式,在这三种模式中,近期可能以参股和合资为主。参股和合资可使外国银行与东道国优势互补,可以通过“所有权保持国有、管理权民营化”的方式,以低成本的代价,达到“双赢”的目的,建立金融产业的治理结构。 (四)完善外资并购法规。由于银行业在外资比例控制或经营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殊性,而目前尚未针对银行业的外资并购出台专门法律。因此,要降低国有商业银行的控制权租金,必须消除国有商业银行的特殊垄断地位、逐步放开国内银行市场的准人条件、发展多样化的融资渠道。为此,一方面应抓紧制定包括反对行政垄断、反对政商勾结、反对合谋垄断等内容在内的反垄断法;制定反欺诈法,惩治银

13、行商业欺诈和财务欺诈等行为。另一方面,放弃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人员选拔中的行政任免和暗箱操作,引入公开、公平竞争的选择机制,形成经理人员自身条件信息、经营管理业绩记录信息、经理人员供求信息充分、集中、公开的、具有流动性的职业经理市场,有效降低银行经理人员的寻租行为。 (五)坚持以风险可控为基础的金融创新。没有金融安全,就没有经济安全、政治安全,也就没有国家安全。当前,鉴于国有商业银行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金融创新要同风险监管能力相适应,要强化金融监管手段,积极采取先进的监控和检查技术方法,对重大金融活动和交易行为实行严密监测。政府要对银行业中的外资股权并购实行开放条件下的适度保护策略,即确定外资进入的底线,只要外资没有触及底线,可实行开放的政策,但一旦涉及底线,金融监管部门要对其进行合理规制。要遵循开放中的循序渐进原则,实现监管与开放同步。要适应金融改革、创新、发展、开放新形势的要求,建立救助应急机制和协调机制,切实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或外资股权并购对国内金融安全的冲击。 第 1 页 共 1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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