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的无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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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企业的无息借款经股东会决议,取得一股东的关联企业一年期的无息借款,会计处理上,只凭股东会决议,与关联企业签订的 无息借款合同及银行到账回单入账,上述情况,应该可以算做短期借款?像这种关联企业无偿提供周转金的 情形,需交相关税费吗?zhangchunl 发表于 2010-1-13 12:23总局对此问题有过答复,需按一般企业处理,缴交相关税费。snowmancpa 发表于 2010-1-13 12:39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需要做纳税调整HBPYX 发表于 2010-1-13 15:28国税发20092 号国税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 同的境内关联方之

2、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 定价调查、调整。从这一个文件上来看,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包括资金融通),在不违背上述原则的情况下,从所得税的角度来说,应该是可以商量的。 但是资金融通也涉及利息所得的营业税,如果双 方之前有统借统贷协议,不超过银行利率的部分可以不用交营业税。zhangchunl 发表于 2010-1-13 15:50企业无偿借款的税务处理企业无偿借款的税务处理发布日期:2009年08月21日问题内容:A公司用自有闲置资金500万暂借给B公司,时间2个月,B公司到期按协议(不用利息)还给A 公司500万,B公司实际也没有支付利息给

3、A公司。请问,这种情况A公司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息或其 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等?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二、 A 公司用银行借款 500 万暂借给B公司,时间2个月,B公司到期按协议(不用利息)还给A公司500万,B公司实际也没有 支付利息给A公司。请问,这种情况A公司是否应调整相应的财务费用?如企业没有调整的,税务机关是 否有权责令企业调增应税所得额?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1、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 年第540 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 年第 52 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 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 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

5、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 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 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 企业所得税。2、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 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 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据此,A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B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 额。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国家税务总局20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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