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鑫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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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

3、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五)保荐机构

4、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 共同一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第八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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