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 136-2008_汽车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条件—(高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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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ICS 43.180R 16备案号:23798-2009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362008代替 DB11/T 1362001汽车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条件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completion and acceptance of vehicle maintenance2008-11-14 发布2009-04-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362008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汽车维护的作业内容15 汽车一级维护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16 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27 质量保证4附录 A(资料性

2、附录)检验基本文件5附录 B(资料性附录)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9附录 C(资料性附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10I前言本标准代替 DB11/T 1362001汽车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条件。本标准与 DB11/T 136200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的适用范围作了调整;取消了 1 条术语及定义;增加了第 4 章“汽车维护的作业内容”;对一级、二级维护汽车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分别作了规定;第 6 章 6.8 中对制动系的要求作了调整,同时增加了“应急制动性能”的要求;增加了对行驶系和排放性能的要求(6.7 和 6.11);将检验规则和质量保证合并为质量保证,内容有所调整;附录中完善了二级维护的进

3、厂、过程、竣工检验单;附录中增加了机动车小修、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学利,蔡凤田,许书权,窦秋月,渠桦,陈英,李建林。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DB/1100R 160388;DB11/T 1362001。DB11/T 1362008汽车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护的作业内容、一级和二级维护汽车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本标准适用于在用汽车的一级、二级维护作业和竣工出厂检验

4、。三轮汽车、专用作业车、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和电动汽车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DB11/ 121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 12

5、2 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 183 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3 术语和定义GB/T 5624 和 GB 7258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在用汽车 in-use vehicle指上牌照以后的汽车。3.2原设计 original design原设计是指汽车制造厂或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改造、改装的技术文件。4 汽车维护的作业内容汽车一级、二级维护的作业内容应按 GB/T 18344 的规定进行。5 汽车一级维护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5.1 清洁5.1.1 车容整洁,发动机、底盘、车身各部分无油垢、泥污,

6、车厢及货厢内无积水。5.1.2 总成检查时,拆下的零部件应进行清洗,清洗后的零部件应无积碳、结胶、锈斑、油垢和泥迹。5.1.3 维护作业应在清洁的基础上进行,在零件的拆卸、润滑、检查、调整或修配过程中,不应将外来物、磨料金属屑等有害物质带入油道、水道、气道、零件的工作面和总成的内部。5.2 润滑5.2.1 按原设计所要求的品质和数量加注润滑油、润滑脂。5.2.2 按规定检查曲轴箱、变速器、分动器、主减速器、转向器等油面高度、污染度;按规定补充或更换润滑油。5.2.3 轮毂、传动轴万向节、转向节球销等应检查污染度;按规定补充或更换润滑脂。5.2.4 油嘴、油杯、通气塞、排放阀、曲轴箱通风管、曲轴

7、箱通风阀以及各类盖、塞齐全完好,安装位置符合原设计要求。15.2.5 按规定检查冷却液、制动液、动力转向液、风窗清洗液等液面高度及品质,补充或更换符合原设计要求的液体。5.3 紧固按原制造厂规定的维护项目,检查各部螺栓、螺母和锁紧装置,按规定的顺序和力矩扭紧;连接件、总成、附件的安装牢固可靠。5.4 调整按原制造厂规定的维护项目,对规定的调整部位逐项调试,使其性能符合该车型的原设计要求。并按原设计规定对所有调整项目和维护项目进行初始化设置。6 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6.1 清洁、润滑、紧固、调整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第 5 章的要求。6.2 解体检修作业解体检修的总成或附属总成,应按照原设计

8、规定对零件进行检测、修理、装配和调试。6.3 整车外观6.3.1 附属装备齐全。灯光、刮水器、风窗清洗器、仪表、后视镜及各种信号标志齐全有效,安装良好;蓄电池外观清洁、安装牢固,桩头完好、正负极标志分明,桩卡头及车身搭铁线连接牢实;电解液比重、液面高度及电压差应符合规定,电池小盖齐全,透气孔通畅。6.3.2 前照灯光束及喇叭性能应分别符合 GB 7258 的有关规定。6.3.3 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燃油滤清器、空调滤清器内外清洁,效能良好,无阻塞及短路现象,安装牢实、密封无渗漏。6.3.4 传动皮带无老化开裂,张紧度符合原设计规定,无异响。6.3.5 百叶窗、水箱帘开关自如、操作灵便。6.

9、3.6 离合器踏板、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及有效行程应符合原设计规定,踩下踏板应不与其他部位干涉,松开时能迅速复位。6.3.7 转向机安装牢固;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符合原设计规定;转向机构各连接部位不松旷,锁止可靠。6.3.8 油、气管路通畅;管路无损伤、凹瘪、皱折;软管无龟裂,连接可靠,安装正确,不松动、无碰擦、无渗漏。6.3.9 电气线路捆扎成束、卡固可靠、布置整齐,接头牢实、绝缘良好、色标明晰、无漏电现象。保险熔丝符合规定。6.3.10 散热器、发动机、变速器、缓速器、排气系统、进气系统及驾驶室等总成与车架的连接支承座垫、圈齐全完好,紧固可靠。6.3.11 各总成密封良好,无漏油、漏水、漏气

10、现象。各部位的螺栓、螺母无短缺、松动和损坏。各防尘套完整齐全,安装牢固。6.3.12 车架无变形、锈蚀和裂纹,前后拖钩完好,衬套不松旷,销锁齐全,保险杠平整牢固。6.3.13 悬架弹簧无断裂、错位、窜位,润滑良好,安装固定可靠,减震器不漏油,工作正常。空气或液压悬挂应工作正常、无渗漏。6.3.14 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轮毂轴承松紧适度,轮胎选配适当,轮胎螺栓齐全、紧固可靠。6.3.15 车身、发动机罩、翼子板、脚踏板、挡泥板等应清洁,漆面完整。6.3.16 备胎架、蓄电池架、油箱架应安装牢固、有效;工具箱、灭火器、三角标志等齐全、有效。6.3.17 货车车厢固定螺栓齐全紧固,厢底无破损,栏

11、板不弯曲,挂钩牢固、合页齐全,开关灵活,缝隙符合原设计规定。外防护装置应安装牢固、可靠。6.3.18 轿车、客车车身及货车驾驶室平整无凹陷、开裂;门窗完整、关闭严密、开关灵活;玻璃升降(或移动)灵活并牢固可靠,车门铰链不松旷,锁舌与锁扣能顺利锁合。司机及乘客座椅(客车座椅)牢靠,调整装置有效。安全带应齐全有效。6.3.19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不大于 20mm。6.4 发动机6.4.1 汽油车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柴油车在环境温度不低于 5时,应能顺利起动。允许起动 3次,每次不超过 5 s。在正常工作温度下,发动机应能在 5s 内一次顺利起动。6.4.2 怠速运转平稳,转

12、速符合原设计规定。加速灵敏,不突爆,不回火,不冒黑烟。高、中、低速运转均匀稳定,过渡圆顺,无异响。进排气无阻滞;风扇离合器工作正常。正常工况下,发动机无过热现象。6.4.3 在正常工作温度下,发动机的机油压力应符合原设计规定。6.4.4 在正常工作温度下,测试发动机气缸最大压缩压力,气缸压力不低于原设计规定值的 85%,各缸压力差不大于 10%。6.4.5 在正常工作温度和标准状态下,发动机怠速运转时,进气歧管真空度应符合原设计规定。其波动范围:6 缸汽油发动机一般不超过 3kPa;4 缸汽油发动机一般不超过 5kPa。6.4.6 加速踏板机构、油门拉杆或拉线、阻风门装置、柴油车熄火装置等灵活

13、有效,工作正常。6.5 转向系6.5.1 转向轻便,灵活有效。在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震、抖动、阻滞等现象。在平直路上能保持直线行驶,转向后应能自动回正。左右转向回正力矩及角度无大的差异。6.5.2 前轮侧滑量值应不大于 5 m/km。6.5.3 车轮定位应符合原设计规定。6.6 传动系6.6.1 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不打滑,不发抖、无异响。6.6.2 手动变速器(M/T)应换档轻便、准确可靠、无异响,正常工况下不过热;互锁和自锁装置有效,不得有乱档和自行脱档现象。6.6.3 自动变速器(A/T)的操纵装置除位于 P、N 外的任何档位,发动机均应不能起动;当位于 P 档时,应有驻车锁止功能

14、;车辆行驶中能按规定的换档点进行升、降档;换档平顺、不打滑、无冲击、无异响,正常工况下不过热。6.6.4 传动轴工作正常,不松旷,行驶中不发抖,无异响。6.6.5 主减速器、差速器、中间差速器和轮边减速器应工作正常,不松旷,无异响。6.7 行驶系6.7.1 轮胎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轮胎胎面和胎侧不得有超过 25 mm 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或割伤。6.7.2 乘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 1.6 mm ,其它车辆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 3.2 mm ;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 1.6 mm 。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汽车转向轮不允许装用翻

15、新的轮胎,轮胎气压应符合原设计规定。6.7.3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 100 km/h 的汽车,车轮应进行动平衡试验,整备质量小于或等于 3500 kg 的汽车车轮动不平衡量应不大于 5 g,整备质量大于 3500 kg 的汽车车轮动不平衡量应不大于 10 g。6.7.4 车轮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应符合 GB 7258 的有关规定。6.8 制动系6.8.1 行车制动性能6.8.1.1 汽车在行驶中无自行制动现象;当均匀地踏下制动踏板时,制动力应平稳地增加,踏至原设计规定行程时能使各车轴上的两轮同时制动,而无跑偏现象;制动时方向盘无抖动。6.8.1.2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对于乘用车应不大于 500 N;对于其他汽车应不大于 700 N。6.8.1.3 采用液压制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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