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的倒置与矫正——从两个典型案例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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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推理的倒置与矫正从两个典型案例谈起摘要从法律推理的视角看,余祥林案和赵作海案的处理都违背了基本逻辑顺序,是典型的从结论找理由的倒置的变异的法律推理,而当时的语境是法律推理被倒置的始作俑者在政法传统的制度模式中,政治对法律的制约呈现出非理性的特征,法律的运行缺乏相对独立性,这为法律推理的倒置提供了制度语境在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中,自证其罪和刑讯逼供伴随着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居于主导地位,无罪证据被忽视掩盖和不予采信,案件在进退维谷中久拖不决,这为法律推理的倒置提供了思维语境在主客二分的主客体关系模式中,国家专门机关以国家主体的身份自居,被追诉人则被当做工具客体和对象,这为法律推理的倒置提供了

2、主体语境要想矫正被倒置的法律推理,避免重蹈余祥林案和赵作海案的覆辙,就要改造和重构语境,实现从政法不分到政治与法律良性互动,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主客二分到主体间性的转变。关键词法律推理;余祥林案;赵作海案;制度语境#近年来,法律推理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无论是对其意义和价值的探讨,还是关于其方法和分类的研究都涌现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但法律推理的各种扭曲和变异状态则较少引起关注本文立足于法律推理以往的研究成果,从法律推理被倒置的现象入手,将对法律推理的研究与具体的法律实践相结合,试图理清法律推理被倒置的语境根源,进而探究重构语境矫正倒置的法律推理的基本路径一案件实质:倒置的法律推理11年的冤

3、狱和迟来的公正使余祥林案刺痛了社会公众的神经2010年,赵作海案作为第二个余祥林案再次将同一问题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错案?这一类型的冤假错案到底只是个案问题,还是有其背后的一般问题?这些问题是什么,以后该如何避免?人们围绕这样的问题展开了深入的反思和探究从法律推理的角度看,余祥林案和赵作海案处理错误的关键在于颠倒了法律推理的过程,违背了理由先于结论结论出自理由的逻辑推理顺序。法律推理是具体的动态的法律适用过程,在此过程中,司法者将静态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与动态的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环境相结合,进而缝合法律与事实之间的缝隙,得出兼具合法律性与合法性的判决任何法律推理过程都不是输入法

4、条和事实后即输出判决的自动售货机,而是一个对法条进行解读,对法律事实进行建构,对判决的合法律性与合法性进行论证的复杂智力活动语境是指交际过程中语言使用者用语言传达思想感情的具体环境,包括情景语境和语言语境,即语言使用者的身份地位职业性别年龄心理时间空间阅历信仰爱好及其使用语言的场合上下文背景等要理解或分析一个语词的意义,就必须将其置于特定的语境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维特根斯坦说用法就是意义在简易案件中,法条与语境的契合程度高,案件涉及的问题和矛盾比较简单,对判决的论证也相对简单在一些存在法律漏洞或需要适用的法律规范互相冲突的疑难案件中,所选取的法律条文或已建构的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是否与具体的案件

5、事实相契合,这直接决定着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因此可以说,法律推理在本质上是在特定的语境中进行的,离开语境,法律条文的解释就失去了依托,法律事实的建构就失去了内容,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就失去了检验依据语境的多样性决定了法律推理结论的多样性,特定的语境决定了法律推理的理由和结论的特定性强调每个案情的具体语境,能够强化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合理性、可接受性,从而使法律具有自我成长自我纠错自我更新的强大活力。然而,对语境的依赖并不意味着法律推理可以脱离逻辑而任意发挥法律推理活动不是自动售货机,但也绝不可以没有程序性不遵循基本的逻辑理路法律推理过程中从前提到结论可以作一定的转换跨越跳跃,但作为一种推理形式它具有从理

6、由得出结论的最本质特征要使法律裁决的证立可被接受,在形式向度上,裁决必须是从证立所提出的理由中得出卡多佐认为:逻辑的一致性并不因为它不是一个至善而不再是一个善,除非有某种充足的理由,我并不通过介绍不一致性不相关性及人工例外来损坏法律结构的均衡没有这种理由,我就必定是逻辑的无论结合了什么样的推理语境,法律推理从前提到结论总是表现出一定的逻辑性,如法律推理的理由充分且有说服力,理由和结论之间具有关联等博登海默认为:法院会被不可靠的证言引入歧途,并就该案的是非曲直得出错误的结论,但是这种可能却不能否定这一事实,即法院是根据演绎推理而得出其结论的逻辑有效性尽管不是法律推理有效性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其必要

7、条件逻辑分析可以作为一个检验和批判的工具在法律推理中得到运用。在佘祥林案中,能够证明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事实有:佘祥林夫妻感情不和,其妻失踪,村里发现女尸与其妻身高体型吻合且经过其妻亲友辨认,佘祥林作了有罪供述该案中能够证明佘祥林无罪的案件事实有:佘祥林的有罪供述是在生不如死的刑讯逼供中作出的且前后不一致,在其上诉期间某地村民和村委会开具了被害人尚在世的证明,作为凶器的石头始终没有找到在赵作海案中,能够证明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事实有:赵作海曾与赵振晌发生流血冲突,赵振晌因而神秘失踪村头发现一具无名尸体;赵作海作了有罪供述该案存在的重大疑点有:尸源没有查清,赵作海一人不能把大石磙压在被害

8、者身上,司法侦查中存在逼供诱供的可能,肢解尸体的刀具没有找到在这两个案件中,按照正常的法律推理程序,关键证据没有找到,就不能得出唯一确定的有罪结论然而,在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下,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的协调会为案件确定了结论在庭审和判决书中,法官只是象征性地给这个结论装上了大前提和小前提。这里,法律推理的理由是根据既定的结论对法律事实进行筛选和裁剪的结果。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的推理从结论找理由,从结果选过程,推理理由不充分,推理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推理过程违背了最起码的推理顺序,在逻辑形式上无效逻辑上的倒置和推理形式上的无效,使这两个案件中的法律推理失去了实质内容的有效性和恰当性,使两个清白的人

9、遭受了11年的牢狱之灾在这两个案件的判决中,所谓的法律推理只是走形式,其背后的主观擅断被掩盖了此时的法律推理不仅不能保障司法正义和判决的合法性,而且完全失去了其应有的法治意义,成为非正义司法和非法判决的守护者,成为掩盖非正义的温情面纱在这两个案件中,司法部门在最初都进行了正常的法律推理,后来,某种形势或力量扭转了法律推理的正常逻辑顺序,为案件定了一个基调为了与这特殊的基调(语境)相适应,法律推理转而以此基调为标准和依据对推理理由进行剪切和筛选可见,这两个案件中法律推理的倒置是特定语境作用的结果,因此,分析并矫正被倒置的法律推理也要从语境入手。二法律推理被倒置的语境回溯语境对法律推理有着强大的制

10、约作用在一定意义上讲,有什么样的语境就有什么样的推理过程和推理结论佘祥林案与赵作海案的法律推理的逻辑顺序都是在一定的语境作用下被扭曲和颠覆的。1制度语境:政法传统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使侦查检察和审判权,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但该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为政治力量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涉保留了空间在赵作海案中,检察院曾认为证据不足而两次退回案卷,后来却在被相关部门协调后对案件提起了公诉在佘祥林案中,法院正是基于政法委等

11、部门组成的协调会为案件作出的降格处理的决定,才对一个原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行了有罪判决在这两个案件中,政治力量的干预对案件的正常推理语境进行了致命的扭曲,造成了法律推理的倒党的事业至上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党的领导是司法工作的坚强后盾,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不是直接干预案件处理过程,而是对司法的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直接干预案件处理过程的领导方式根源于我国的政法传统政法,顾名思义,政在法之上,法在政之后政法传统,是中国共产党在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的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对此,董必武同志曾有精辟的概括:我们党从井冈山建立革命政权的时候起,就有了自己的政法工作人民政法工作和军事工

12、作经济工作文教工作一样,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领导下,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逐步积累起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优良传统这就是服从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结合生产劳动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伴随着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的建立,马锡五开启的法律治理化构成了我国法律的新传统即政法传统,主要表现为:法律与国家的政治统治紧密联系在一起,司法审判工作与行政工作基层群众工作之间的分工和相互独立性被抹杀,法律越出其固有领域的边界,成为改造社会的工具在政法传统下,国家权力是一种总体性权力,党可以直接协调公检法机关的工作,直接干预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当前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都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治的合法性要在合法律性

13、中寻找和建立,这就需要法律对政治进行评估和制约,需要司法的相对独立性但是,政法传统的惯性力量非常强大,它在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群众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加上我国目前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不够具体细化,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律几乎完全依附于政治的革命意味浓厚的政法传统自然就延伸到了当前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成为法律推理被倒置的制度语境。2思维语境:有罪推定无罪推定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的一项基本诉讼原则,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还在影响甚至决定着一些案件的进程和处理结果在佘祥林案中,公安机关曾获取了佘祥林无作案时间的证据,却对之不予重视;补充侦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却不予撤案;案件最终被降格

14、处理在赵作海案中,检察院曾认为证据不足而两次退回案卷,犯罪嫌疑人前后口供不一,法院在存疑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了降格处理显然,在这两起案件中,侦查人员都只关注有罪证据,法院的思维方式是疑罪从轻疑罪从有和疑罪从轻,本质上都是疑罪从有,都是有罪推定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使公检法机关在不能确证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情况下始终不释放犯罪嫌疑人,久而久之,案件成为一个烫手的山芋,最终在政法委等部门的协调下,法院进行了倒置的法律推理。杨兆龙教授认为,有罪推定的逻辑是你是有罪的,除非你能证明自己无罪,并且你的证明被采信有罪推定的特征包括:被追诉人需要就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对某些犯罪

15、构成要件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推定;法律不能认真对待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预先断定被追诉人有罪,或明知其无罪而企图证明其有罪这四个特征中的任何一个,都足以起到导致有罪推定的作用有学者指出,有罪推定是导致国家公权力在刑事司法领域被肆意滥用和冤假错案现象滋生的主要原因,对全社会每个成员的人权都构成巨大威胁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与刑事诉讼的目的紧密相连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间,惩罚犯罪是司法的唯一目的,宁枉勿纵的重刑主义思想泛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但一些司法工作者长期以来形成的有罪推定的思维习惯仍影响着保障人权这一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3主体语境:主客二分在刑事诉讼中,国家

16、专门机关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是诉讼主体,被追诉人依法享有防御性救济性和程序性权利在诉讼过程中,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应该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救济和保障在赵作海案中,公检法机关作为国家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以主体的身份自居,把犯罪嫌疑人当做行使国家权力的客体法律惩治的对象和诉讼结果的接受者这种现象的产生与我国家国同构的整体主义传统文化的影响有关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混沌圆融是人们最高的精神追求,个人在家庭国家和上天面前几乎没有任何独立性,个人的主体性不被重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西方哲学中主体性思想的传入,个人的主体意识日益提升但在实践中,传统的整体主义价值观依然支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想当然地认为国家是社会中最大的甚至是唯一的主体,谁代表国家谁就是主体,相对的一方则是客体用这种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指导实践,会导致客体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进而导致主客体关系恶化,最终损害了主体的利益。三法律推理的语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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