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招聘湖南省财政厅修订《湖南省省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处理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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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财政厅2021招聘湖南省财政厅修订湖南省省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处理管理措施 为加强省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理行为,日前,湖南省财政厅印发新修订的湖南省省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处理管理措施。本措施所称的省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是指由省级行政机关占有、使用、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实,依法确定为国家全部,能以货币计量的多种经济资源。省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处理是指省级行政机关对其占有、使用、控制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省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处理应该遵照以下标准:(一)符正当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二)勤俭节省;(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和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省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

2、处理范围包含:(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出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七)(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确需进行资产处理的其它情形。拟处理的资产权属应该清楚。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给予处理。处理方法处理方法包含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一)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法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理行为,包含划转、调拨、对外捐赠等;(二)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对应收益的处理行为;(三

3、)置换是指省级行政机关和其它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包括或只包括少许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四)报废是指对达成使用年限,经技术判定或按相关要求,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理行为;(五)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理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达成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能够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该由具有对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判定。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资产报损应该说明原因,并依据情况的不一样,提供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

4、证证实等认定资料。省级行政机关应该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施“账销案存”的方法管理,对已同意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该立即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审批管理国有资产处理应该严格推行审批手续,未推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理。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本措施要求的权限审核(审批)或立案省级行政机关资产处理事项。已批复的资产处理事项需对处理方法、评定价值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已批复的资产处理事项因故终止或未能在使用期限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并报省财政厅立案。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理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主要依据。资产

5、处理事项的批复和处理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省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处理的审批权限:(一)下列资产处理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1、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币性资产报损;2、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船)、对外投资(含股权)处理;3、单项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批量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其它资产处理。其中,高校、医院、广播电视台、水文机关处理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批量账面原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其它资产处理。4、跨级次、跨部门、跨地域划转、调拨资产;5、经省人民

6、政府同意组建的暂时机构或召开重大会议、举行大型活动等暂时配置的国有资产处理。(二)下列资产处理事项,由省财政厅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立案:1、金额5万元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报损;2、单项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下、批量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下的其它资产处理。其中,高校、医院、广播电视台处理为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下,批量账面原值200万元以下的其它资产处理。3、全部达成使用年限,丧失使用价值或维修价值,正常待报废的其它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等专题资产)。土地资产等重大处理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在本措施要求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省级行政机关申请处理或超标

7、配置、低效运转、长久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处理程序省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处理的基础程序:(一)申报。省级行政机关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理申请文件、资产清单等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正当性、完整性负责。(二)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理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要求的审批权限给予批复,或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批复。(三)处理。省级行政机关取得资产处理事项的批复后,立即根据法定程序及相关要求实施资产处理,并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经省财政厅同意的事项,还应该在处理完成后将结果报省财政厅立案。(四)账务处理。处理完成后,省

8、级行政机关凭处理结果表和其它正当有效凭证,根据行政事业财务和会计制度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变更登记资产(电子)台账。省级行政机关申报国有资产处理事项时,应依据资产处理的不一样方法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文件(二)资产清单(三)资产价值凭证和权属证实(四)报损、报废资产的技术判定(五)特定事项的证实材料(六)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和由具有对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汇报(七)按要求需要资产评定的,需提供具有对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定汇报(八)其它相关材料根据要求应该进行评定的,需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定,评定结果报省财政厅立案或核准。资产交易价格标准

9、上不得低于评定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定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理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实施有偿转让的资产,标准上应该委托依法设置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方法进行处理。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同意,能够以协议转让等方法进行处理。收入管理资产处理收入包含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处理资产取得的其它收入。资产处理收入应该纳入预算管理,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要求上缴国库。因处理国有资产发生的评定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公告费等成本费用,不得在处理收入中坐支或直接抵顶处理收入,其支出应该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经过预算给予安排。监督检验资产处理监督工作应该坚持单位内部监督和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题检验相结合。资产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要求处理:(一)未经同意私自处理资产的(二)在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三)对已获准处理资产不立即进行处理,继续留用的(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理收入的(五)其它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理行为。详情请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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